ZL169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四篇电气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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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169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四篇电气部分
第四篇电气部分
第一章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
第4.1.1条运行中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本体、励磁系统、冷却系统等主要附属设备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以及测量仪表和信号装置等应可靠和准确。
整个机组应能在规定参数下带额定负荷和允许运行方式下长期运行。
第4.1.2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装设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水轮发电机还应装设强行减磁装置。
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应经常投入运行。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同时设有手动调整励磁的装置。
第4.1.3条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应在系统电压降低时保证达到制造厂允许的最大(极限)励磁电压。
如无制造厂的规定时,则强励电压一般不低于正常工作值的1.5~2倍。
第4.1.4条采用同轴直流励磁机的主要发电厂的汽轮发电机,除容量小的励磁机损坏时允许长期停修者外,宜设置一组备用励磁装置,其接线方式应保证无需将发电机解列,即能迅速将主励磁装置换用备用励磁装置。
主力发电机还应备有励磁机的备用电枢。
采用交流励磁系统的汽轮发电机,应备有交流励磁机线棒、整流元件及易损件等备品。
第4.1.5条在安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机房内,应备用干式灭火器。
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还应装有机内灭火装置,一般用水灭火。
对上述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
第4.1.6条氢气冷却及水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所有冷却及密封系统的管路,如冷却水管、氢气管、油管、二氧化碳管等,均应用漆着色。
接通氢气管路的仪表,应与电气仪表分开安装在不同的屏上。
第4.1.7条新安装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在现场进行检查和交接试验。
检查和试验的项目,按制造厂的技术条件及部颁有关规定进行。
第4.1.8条新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如测试结果证明并未受潮,则无需干燥,可即投入运行。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在大修时,如未更换线圈,则除有明显落水的情况外,可无需进行干燥。
对处于冷备用或待安装状态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采取适当的防止线圈受潮措施。
对水内冷发电机应吹净线圈内存水,以防冻坏。
第4.1.9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按部颁有关试验的标准,进行预防性试验。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增减项目或变更标准时,应由运行单位(新机由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确定。
第4.1.10条未经电管局(电力局)批准及征求制造厂意见,不得任意改变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结构及其铭牌参数。
对技术改造后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进行全面试验,确定各项额定参数,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批准。
第4.1.11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一般用准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
自同期方式并列的采用,应根据系统运行条件、机组状态和冲击电流对机组的影响决定。
可采用自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的发电机,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订明。
.
10万kW及以上的大容量发电机应采用准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
第4.1.12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定、转子线圈、定子铁芯以及水内冷发电机定、转子出水的最高允许监视温度(在额定运行参数下),应根据温升试验结果确定,其值应低于制造厂的允许值。
当冷却介质温度高于额定值时,定、转子线圈的允许电流应使线圈、铁芯和水内冷发电机定、转子出水的温度不超过制造厂的允许值。
当冷却介质温度低于额定值时,定、转子电流允许增加的数值应根据发电机的结构、容量和制造厂技术条件确定。
第4.1.13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而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其额定容量不变。
发电机的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其定子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的105%。
发电机的最低运行电压应根据稳定运行的要求确定,不应低于额定值的90%。
发电机的最高运行电压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但不得高于额定值的110%。
第4.1.14条正常情况下,冷却介质的参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不得过负荷运行。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数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对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可参照表4-1-1。
对内冷却式发电机,则应根据试验确定。
表4-1-1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数值
1.501.101.151.121.25额定电流过负荷电流/25301560min过负荷持续时间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的持续不平衡电流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如第4.1.15条无制造厂的规定时,一般按下列规定:
水轮发1.在额定负荷下连续运行时,汽轮发电机三相电流之差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同时任一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三相电流之差,不得超过额定值的20%定值;在低于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各相电流之差可大于上述规定值,但应根据试验确定。
2.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允许的短时间不平衡电流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第4.1.16条如无制造厂的规定时,一般参照下列规定。
对表面冷却式汽轮发电机:
1.
——负序电流标么值;式中I2。
——时间,ts2.对内冷却式汽轮发电机,应通过试验来确定。
发电机无励磁运行的允许负荷和持续时间,应通过试验和根据系统稳定的4.1.17第条
要求,验算确定。
对不允许无励磁运行,或无励磁运行对系统影响大的发电机,应加装失磁保护。
第4.1.18条发电机在电动机状态下运行的可能性和允许持续时间,应按原动机的工作条件和系统稳定条件确定。
第4.1.19条发电机允许作调相机长期运行,但励磁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欠励磁运行的允许运行定额,应由特殊的温升试验和稳定验算确定。
第4.1.20条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中运行的发电机,当发现系统中有一相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接地点。
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内部,应立即卸负荷停机。
对10万kW及以上的大容量发电机,应装设100%定子接地保护装置。
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外部,亦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将其消除。
在故障未查明并消除前,允许发电机运行的时间,应经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批准后,订入现场规程,但该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h。
对大容量发电机,该项时间应尽可能缩短。
第4.1.21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励磁回路发生一点接地时,应查明故障的性质与地点,并加以消除。
如系转子线圈稳定性金属接地,应争取尽快停机处理。
在故障寻找过程中,应在励磁回路内接入两点接地保护装置。
水轮发电机(凸极式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时,不得继续运行。
第4.1.22条在正常情况下,氢冷却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在额定氢压下运行,此时油、气及密封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应可靠投入。
氢内冷的汽轮发电机不得在空气冷却条件下运行。
第4.1.23条氢冷发电机在氢气置换后和运行中,机壳内氢气纯度(按容积计算)应达到96%以上,气体混合物中的含氧量不超过2%,在任何工作压力和温度下,氢气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
对运行中的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纯度和湿度,应连续进行监视或定期分析。
第4.1.24条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在安装或大修后,应用压缩空气试验其气密性;在运行中应定期测定其漏氢量。
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和计算出来的一昼夜漏气量,以及运行中允许的漏氢量和测定周期,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可参照有关规定。
第4.1.25条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静止和转动时的密封油压,应大于氢压,其数值4Pa以上。
备用密封2.94根据制造厂的规定。
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密封油压应大于氢压×10油泵在工作密封油泵跳闸或油压下降时,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或在油系统中再加装高位缓冲油箱。
第4.1.26条装有氢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应有能满足10天运行耗气量,和置换一台体积最大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一次所需的氢气储备量,同时要储备置换体积最大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三次所需的二氧化碳或氮气。
对于无制氢设备的发电厂和变电所,氢气的储备量应适当增加。
第4.1.27条水内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冷却水系统,必须采取防止锈蚀和堵塞的措施,要有足够水量和可靠的水源,还应有必要的测量和监视仪表及报警装置。
第4.1.28条水内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的冷却水质应定期检查,水质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
第4.1.29条水内冷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当线圈中无水流通时,不得起动。
第4.1.30条新安装的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期限进行大修。
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则应在运行半年至一年后进行一次大修。
以后的大、小修间隔时间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进行。
第二章厂用电系统
第4.2.1条火电厂的高压厂用电系统的母线,一般按锅炉机组分段。
第4.2.2条高压厂用母线和接有重要负荷的低压厂用母线均应有备用电源,并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单机容量为20万kW及以上的火电厂厂用电系统,应有事故保安电源。
第4.2.3条正常情况下厂用电系统应与系统并列运行。
当系统周率大量下降,危及厂用电系统安全时,可与系统解列运行。
专用的厂用发电机组亦应安装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和继电强行励磁装置。
第4.2.4条厂用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应保证重要厂用辅机电动机能自起动,容许自起动的容量及电动机应根据计算,必要时经试验后确定。
第4.2.5条火电厂厂用电系统不应接入与本厂生产无关的负荷。
第4.2.6条电动机型式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求,其容量和起动力矩应与所带动的机械设备相匹配,并满足冷、热态起动的要求。
第4.2.7条电动机的安装应考虑就地检修的可能性,如不能就地检修时,则应考虑必要的起吊和运输设备。
第4.2.8条电动机安装及检修时,应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验收及预防性试验。
第4.2.9条备用厂用母线的电压应保持在额定电压的95%~105%之间,否则,宜采用适当的调压措施。
必要时,允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运行。
第4.2.10条在电动机每个轴承测得的振动,不应超过表4-2-1的数值:
表4-2-1电动机轴承振动允许值
100015003000及以下同期转速r/min750轴承振动允许双振幅0.120.050.100.085mm
在电动机及所带动的机械上应划有箭头,指示旋转方向。
在起动装置上应条第4.2.11写明“起动”和“运行”的字样,并标明电动机所属辅机的名称。
电动机轴承的允许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第4.2.12条下列规定:
1.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
℃)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2.100℃(85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处于备用状态的电动机应定期检查和试验。
第4.2.13条
第三章电力变压器
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施条安装有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屋外变电所,4.3.1第和事故排油设施。
应设置能起吊上节当考虑在现场检修时,钟罩型油箱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条4.3.2第
油箱的永久或临时式设施。
第4.3.3条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布置设计,应便于在带电的情况下检查储油柜和套管中的油位、测量油温、检查气体继电器以及采取油样等,并在事故排油筒喷油时,油不致进入电缆沟或危及其他设备。
第4.3.4条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设有储油柜和监视油面高度的油表,但全密封式除外。
对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采取措施,保证变压器油不与空气直接接触(如装隔膜或充氮等)。
对100kVA及以上电力变压器的储油柜,应加装带有油封的吸湿器。
第4.3.5条315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装有净油器。
第4.3.6条带有储油柜的800kVA及以上电力变压器和400kVA及以上厂用变压器应装设气体继电器。
在安装变压器时,应使其顶盖沿气体继电器方向有1%~1.5%的升高坡度,在结构上并应使变压器内产生的气体能通过气体继电器往储油柜方向流动。
主变压器气体继电器的重瓦斯应接跳闸。
第4.3.7条80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应装有安全气道,当内部压力达到0.5大气压时,气膜应爆破,事故排油筒上部应与储油柜上部连通。
全密封式变压器的减压装置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设置。
第4.3.8条新安装的电力变压器,除制造厂有保证可不经检查投入运行或有特殊规定者外,应对器身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
第4.3.9条110kV及以上的电力变压器应进行真空注油,并静置一定时间,对有关部件进行多次放气,排尽残余气体。
第4.3.10条为防止电力变压器进水,应执行以下措施:
1.水冷却器中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压,油泵应安装在水冷却器的进油侧,水冷却器冬天停用后应放去积水;
2.变压器套管接线头处的垫衬必须严密;
3.在整个运输与储存过程中,应检查油箱各部的垫衬是否严密,充气压力是否正常。
主变压器到达现场后,若不立即安装,应及时注油并将储油柜装上。
第4.3.11条新装和运行中的电力变压器,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交接和预防性试验以及绝缘油的色谱分析试验。
第4.3.12条电力变压器的运行电压的变动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时,其额定容量不变。
施加在变压器各分接头上的电压,应不大于其相应额定值的105%。
个别情况下,根据变压器的构造特点(铁芯饱和程度等),经过试验或经制造厂认可,允许增高至该分接头额定电压的110%。
此时,允许的电流值应经试验或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来确定。
第4.3.13条自然循环自冷或风冷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在额定负荷下,上层油温和线圈平均温升及干式变压器线圈的平均温升,均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中的规定值。
为了防止变压器油劣化过速,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
强迫油循环风冷,强迫油循环水冷(包括导向冷却)电力变压器,线圈平均温升限额为65℃,其上层油温应根据变压器的冷却结构情况,经过试验定出其监视温升限额。
时,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可1.0当冷却介质温度低于额定值,且负载率低于条4.3.14第
过负荷运行,但过负荷时间与数值不应影响变压器的正常使用年限,同时应对套管和分接开关等部件的负荷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第4.3.15条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
其事故过负荷的数值应按制造厂的规定。
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可参照表4-3-1。
干式变压器可参照表4-3-2。
表4-3-1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
2.001.31.451.751.60额定电流过负荷电流/10201208045min过负荷持续时间
干式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表4-3-2
1.61.41.21.51.3额定电流过负荷电流/518453260min过负荷持续时间
强油循环风冷电力油浸风冷电力变压器当风扇停运、第4.3.16条当冷却系统发生故障(时,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的风扇和油泵停运、强油循环水冷电力变压器的水及油循环停止)运行应遵照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或制造厂的规定。
电力变压器的大修间隔,应根据变压器的构造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
第4.3.17条5年左右一次,以后10年一次;1.发电厂、变电所的电力变压器,一般在正式投运后充氮与胶囊密封的电力变压器,可适当延长大修间隔。
对全密封电力变压器,仅当预2.防性检查和试验结果表明确有必要时,才进行大修;
3.在大容量电力系统中运行的主变压器,当承受出口短路后,应考虑提前大修;
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的分接开关部分,当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操作次数后,应将切换开4.关取出检修。
类似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设备,如油浸式电抗器、消弧线圈、油浸式电流条第4.3.18
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的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均可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高压配电装置第四章
通过应按工作地区、地区环境条件和安全可靠程度,高压配电装置的类型,第4.4.1条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配电装置的设备选型、结构和布置,应满足正常运行、起动和事故情况下的运行要求,
以保证在设备故障时不致危及人身安全和其他设备的并应考虑防污闪、防爆、防火等措施,运行。
电压在220kV及以上的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还需适当考虑带电作业的要求。
污秽地区的屋外设备,应按不同的污秽程度选用相应的防污型设备或防污措施。
配电装置的过电压4.4.2第条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若大气中含有对设备有装设配电装置的地区,保护水平,应与配电装置的绝缘水平相配合。
破坏作用或能降低绝缘水平的物质时,则应采取措施,以保证设备的可靠运行。
4-4-1第4.4.3及以上的屋内和屋外装配式配电装置的各项间隔距离应不小于表1kV条数值。
4-4-2和表cm屋内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4-4-1表.110152060356103kV1~额定电压85307.51812.5101555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1.9012.5181015307.555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2.8815.51310.533182158带电部分至无孔遮栏3.95204022.5286517.525带电部分至网状遮栏4.1609387.59082.510585130带电部分至栅栏5.315237.5285242.5245240248260板高度(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6.需要不同时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7.265198190192.5187.5210195235之间的水平净距500450400400400400400400架空出线至地面8.注:
35kV及以下、海拔超过2000m时和60kV及以上、海拔超过1000m时,应对表中21、两项数值进行修正。
表4-4-2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cm
15~330602203511010额定电压kV~1202602030180406590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1.28020030654020100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2.27019040501003070带电部分至网状遮栏3.33511510595135255165带电部分到栅栏4.510310270280290430340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高度5.需要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6.460230260290240380220裸导体间的水平净距注:
35kV及以下、海拔超过2000m时和60kV及以上、海拔超过1000m时,应对表中1、2两项数值进行修正。
第4.4.4条对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应采取以下防误操作措施:
1.所有隔离开关与位于同一配电装置内相应的断路器之间,应有联锁装置。
接地刀闸和各自的隔离开关之间应有连锁;
2.成套配电装置可拉出部分和断路器之间应有连锁。
插入成套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孔,应装有自动遮蔽的护板;
3.凡能为外人触及的隔离开关操动机构,应用锁锁住;
4.接地刀闸操动机构的把手应涂以不同颜色的油漆,以便与其他操动机构的把手有所区别。
第4.4.5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口,其位置应考虑从走廊中的任何地点到出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30m。
第4.4.6条发电厂和变电所配电装置室内,可装设每小时换气5~6次的事故通风装置。
通风机电动机应能在配电装置室外合闸操作。
第4.4.7条配电装置室应为耐火建筑。
配电装置室的窗子应经常关闭。
充油设备小间的隔墙上的洞口和所有电缆的穿孔均应妥善堵塞。
外墙上所有的孔洞均应堵塞或加网栅。
第4.4.8条配电装置的门应向屋外或向其他房间开启,并应装有由室内开锁时不用钥匙。
相邻配电装置室隔墙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闭,门上不应装设自)弹簧门锁(的自动门锁.
动锁,且平常不应把门锁上。
同一电压的配电装置室,其所有门上的锁只应使用一种钥匙。
但配电装置室的锁不应与设备小间的锁相同。
屋外配电装置及无人值班变电所不宜采用自动锁。
第4.4.9条屋内及屋外配电装置的电缆沟,应用耐火盖板盖住。
配电装置的隧道、地下室和电缆沟应保持清洁和不积水。
第4.4.10条配电装置的硬母线连接,宜采用焊接。
不同金属的母线或导线的连接,或与设备端子的连接,应有特殊的结构措施和适当的防腐蚀保护。
为了监视配电装置可拆开的接头的发热情况,应有温度指示,或备有携带型测温装置。
第4.4.11条母线及引下线的各相应涂色(软母线只标明相别),并规定A相涂黄色,B相涂绿色,C相涂红色。
第4.4.12条断路器应有机械位置指示器(指示“合闸”或“分闸”位置)。
第4.4.13条新建和改建后的配电装置,在投入运行前,或大修以后,应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4.4.14条屋内配电装置间隔的门和墙上,动力配电箱及成套配电装置的正面,屋外配电装置的设备上,均应标明其调度名称和编号。
在变电所的门上应标明其调度编号。
配电装置的门上应有警告牌。
配电装置室内应有带编号的携带型接地装置。
第4.4.15条处于低温地区的配电装置,其油断路器的操动机构、空气断路器的阀件和操动机构箱,应装设加热设备。
投入加热设备的气温值,应由现场规程规定。
断路器的所有铰接部分和轴承,应以低凝点油润滑,而空气断路器的缓冲器应注以凝点低于当地冬季最低气温10℃的油。
第4.4.16条配电装置充油设备的蓄油(或排油)设施和排油管应保持完好。
第4.4.17条对配电装置应进行带电检视,定期进行巡视,巡视期限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
第4.4.18条当回路中未装断路器时,可使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1.开、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2.开、合母线和直接连接在母线上设备的电容电流;
3.开、合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但当中性点上接有消弧线圈时,只有在系统没有接地故障时才可进行;
4.与断路器并联的旁路隔离开关,当断路器在合闸位置时,可开、合断路器的旁路电流;
5.开、合励磁电流不超过2A的空载变压器和电容电流不超过5A的无负荷线路,但当电压在20kV及以上时,应使用屋外垂直分合式的三联隔离开关;
6.用屋外三联隔离开关开、合电压10kV及以下且电流在15安以下的负荷;
7.开、合电压10kV及以下电流在70A以下的环路均衡电流。
根据现场试验或系统运行经验,经运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可超过上述的规定限额。
第五章直流设备
第4.5.1条发电厂、变电所的蓄电池组容量和组数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短时放电容量大于全厂停电事故状态下最大允许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的乘积;
2.在全厂停电事故厂用电全停,且蓄电池在放电1h末期的情况下,能满足恢复厂用电时具有最大冲击电流的断路器合闸的要求;
3.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出现最大可能冲击电流时,能保证断路器合闸的可靠性;
4.在接上最大冲击负荷时的端电压应满足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动力装置的要求;
5.直流电源的可靠性。
第4.5.2条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蓄电池室内,该室和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大量的酸气外泄到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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