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财务报销服务指南第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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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财务报销服务指南第二版
嘉兴学院财务报销服务指南(第二版)
为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便于教职工掌握有关财经制度和各类经费报销规定,根据差旅、出国、会议、培训、教学、科研、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等经费的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结合计财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财务报销服务指南。
一、嘉兴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嘉院财字〔2014〕8号)
(一)学校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经费项目负责人出差按照学校经费审批制度执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在学校预算经费列支的或者二级学院院长或部门(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出差前填写“嘉兴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2)”;其他人员出差前填写“嘉兴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1)”,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厅级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委组织部明确的正副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在学校预算经费列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在其他经费项目列支的,报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乘坐。
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若飞机票、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保险费之和小于火车票价的(卧铺按下铺票价计算,下同),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凭据按实报销;若大于火车票价的,超过部分自理。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相应等级的卧铺,并按照卧铺车票报销。
(三)住宿费: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
元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人,天)
正副厅级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副高级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人员(包括副调研员、调研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可一人住一间。
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四)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省外与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五)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六)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含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含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
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2.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七)其他相关规定:
1.工作人员报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到嘉兴市城区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出差审批单、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经批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培训,培训期间的各项费用控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会议,会议期间的各项费用控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三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报销;应严格控制参加其他机构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会议、培训,经所在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确需参加的,应加强管理,规范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2.工作人员离开嘉兴市城区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另有规定(援藏、援疆、援青生活补贴等)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在外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公杂费。
3.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参加进修、访学等非学历教育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报销,限额标准为50元/人.天,但每学期总额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自理;来回途中和学习期间都不发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来回途中的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全脱产学习的,除因工作需要外每学期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已享受讲课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5.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或毕业生来校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事先报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校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二、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浙财行〔2014〕30号)
(一)经费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包括: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1)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2)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按批准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3)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4)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5)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6)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2.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3.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
4.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5.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报销管理:
出国任务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
决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出国人员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
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嘉院办〔2014〕1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教职工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财务部门将拒绝报销其出国(境)的相关费用。
三、会议费、培训费报销规定
(一)浙财行〔2014〕7号文件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2.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非全省性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在三类会议标准内(400元/人.天)执行,分别注明住宿费(200元/人.天)、伙食费(12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金额。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
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浙财行〔2014〕93号:
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
3.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二)浙财行〔2014〕8号文件
1.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2.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400元/人.天),分别注明住宿费(16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14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浙财行〔2014〕93号:
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3.税后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其他人员讲课参照执行):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三)嘉院办〔2014〕13号文件
各部门(单位)举办或承办各类会议和培训班,必须根据《嘉兴学院关于会议培训定点饭店采购的通知》在规定的定点饭店举行,并与定点饭店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报销举办或承办的会议培训费用时,应附会议培训通知和参加人员名单;报销参加各类会议的费用时,也应附会议通知。
否则,财务部门将拒绝受理。
对报销会议培训礼品、纪念品的,财务部门将拒绝受理。
四、教学经费报销的规定
(一)自主理财经费(含教学日常经费)的审批权限、开支内容及文件依据
明细项目
项目代码
审批权限
开支内容
文件依据
教学
业务费
4%00001
一般情况下为二级
学院院长,如经费细分到系或研究所则需要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加二级学院院长审批。
二级学院院长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教师办公费、教学差旅费等费用;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师用教材等费用;学生各类考试用试卷的印刷、监考等费用;其它直接用于教学业务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学业务费的10%。
嘉院教字〔2006〕27号
实习
实训费
4%97001
指导教师的差旅费、学生的实习补贴等费用;校外教师的指导费、实习基地的建设费;实习基本文件的建设等费用;其它直接用于实习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实习经费的10%。
学科
竞赛费
4%97101
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如购买完成备赛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易耗品及小型仪器、竞赛报名费、差旅费、住宿费、劳务费(上限5000元)等。
嘉院教字〔2011〕13号
实验室
运行费
4%55001
教学用实验室运行的耗材等费用;实验仪器的自制和小型维修等费用;实验室人员购买耗材等的差旅费及邮寄费;实验室需要的软件购置费;实验室人员的有关设备使用等的培训费;实验室所必须的印刷费。
嘉院教字〔2006〕27号
人员经费
4%80001
主要有岗位津贴、课酬、非教学工作量津贴及其他人员经费支出。
嘉院财字〔2014〕6号
招待费
4%77001
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和支出不能超过当年学院教学性支出的8%。
自主理财其他支出
4%49001
包括党建活动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支出。
(二)教学专项经费
1.课程建设经费审批权限、开支内容及文件依据
明细项目
项目代码
审批权限
开支内容
文件依据
校精品课程建设
108开头
课程负责人负责制。
课程负责人提出预算及初审,所在学院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终审。
课程建设成员报销,课程负责人审批;课程负责人报销,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批,若课程负责人为学院教学院长的,需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与项目关系密切、必要的调查研究,项目需要的参考书、资料、教具等用于课程教学所必备的设备的购置;项目需要的音像、软件的购置与录制;项目所需资料的印刷、资料等。
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材等课程教学资料建设的费用;考试大纲、试题库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课件制作等的费用;课程建设项目鉴定、评审等所发生的费用;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小组成员的补贴标准按照《嘉兴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它直接用于课程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10%。
课程建设经费中购置的图书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嘉院教字
〔2005〕3号嘉院教字
〔2006〕27号;
省精品课程专项建设
108%Z
校重点课程建设
108开头
省重点课程专项建设
108%Z
自主理财课程建设
4%54001
2.教材建设立项经费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开支内容及文件依据
明细项目
项目代码
审批权限
开支内容
文件依据
校教材建设立项经费
8516开头
教材教改成员报销,由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报销,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教学院长为项目负责人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文献资料的购买、复印费,调研差旅费等费用;列入国家级、省(部、委)、校级立项的重点建设教材的出版补贴,标准按照《嘉兴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教材鉴定、评审等费用;其它直接用于教材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材建设经费的10%。
嘉院教字〔2006〕27号
省教材建设立项经费
8516%Z
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8518开头
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资料费、调研费、差旅费、复印费、项目鉴定费等;项目鉴定、评审等所发生的费用;其它直接用于教学改革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10%。
3.专业建设经费的审批权限、开支内容及文件依据
明细项目
项目代码
审批权限
开支内容
文件依据
校专业建设经费
4%52开头
专业建设成员报销,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批;专业建设负责人报销,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批,若课程负责人为教学院长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专业建设必须的调研与交流等费用;教学文件建设、教学资料建设、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含校外评估专家评审费)以及专业建设表彰等费用;专业建设所必须的设备的维护与更新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验设备处有关规定执行);与本专业建设直接相关的教师培训和专业带头人引进的配套经费(范围及标准等按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建设小组成员的课时补贴标准按照《嘉兴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它直接用于专业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10%。
专业建设经费中购置的图书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嘉院教字〔2006〕27号
省专业建设专项经费
4%52%Z(4%52开头,代码后加Z)
新增专业建设经费
4%53001
自主理财专业建设经费
4%52开头
教学专项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改课题、教学改革项目、教材建设立项经费)单次业务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教务处审批,单次业务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五、科研经费报销的规定
(一)科研课题经费的审批权限、开支内容及文件依据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审批权限
开支内容
文件依据
纵向课题及配套
003
开头
课题组成员报销且未出现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票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费用报销须由所在学院分管科研院长签字审批,分管科研院长的项目经费报销由学院院长签字审批,学院院长的项目经费报销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签字。
A卡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B卡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开支,主要有:
项目申报费、办公家具和仪器设备费(不含家用生活设备)、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劳务费、管理费、项目立项奖、项目结项奖、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通讯费、印刷复印费、加工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交通工具维持费(保险费和维修费除外)、业务招待费、评审费、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论文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电算费、文化用品费等支出。
其中:
(l)项目立项奖:
对新立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可支付一次性项目立项奖励,奖励经费控制在B卡经费的15%以内。
(2)会议调研费:
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或为完成项目研究而举行的小型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的场地租用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会议文件资料的印刷费等。
(3)劳务费:
为完成项目研究聘请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一个月以内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在项目经费中据实支付其劳务费支出,开支数额控制在B卡经费的15%以内。
经课题组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聘任的合同制研究人员,其劳务薪酬按需支付。
(4)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开支控制在B卡经费15%以内。
接待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结项奖:
以科技处出具项目结项证明为依据,B卡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50%作为奖励经费,一次性发放给项目组人员。
奖励经费、劳务费支出原则上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账户,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
纵向课题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经费原则上不拨出,须在我校报销开支。
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或转至新负责人进行经费管理。
对校内科研人员转拨经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等资料,由学校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
嘉院科字〔2014〕
3号
横向课题
005
开头
横向科研项目应签订符合规定的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编制经费预算表,经费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或变更,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当由项目委托方提交盖有公章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按合同规定编制的经费预算表应当列出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和劳务费等支出金额,经费开支应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其中项目劳务费的预算比例理工科不大于50%,文科类项目预算比例不大于70%。
劳务费支出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单笔劳务费开支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原则上参照纵向B卡,除项目立项奖、项目结项奖不可报销开支外,可增列报销交通工具保险费和维修费。
校教改课题
8515
开头
课题组成员报销且未出现课题负责人的票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若课题负责人报销或者报销负责人的票据时,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若课题组负责人为分管教学院长时,由教务处处长签字。
校级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参照纵向课题B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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