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知识点总结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参与.docx
- 文档编号:10299542
- 上传时间:2023-02-09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82KB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参与.docx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参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知识点总结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参与.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参与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参与
导语:
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
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
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23题—单选)
A.不得侦查本案
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答案】B
【解析】《高检规则》第351条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
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高检规则》第352条规定: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
据此,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检核准,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且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而A选项错误。
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因而B选项正确。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且符合逮捕调解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因而C选项错误。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因而D选项错误。
2.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2017年卷二第65题—多选)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答案】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可见,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如何审理进行具体指导,也不应干涉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权。
本题中,最高法院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违反了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审判的原则,因此A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通过召开审判业务会议进行讨论,这一做法违反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B选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可见,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最高检察院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都是直接参与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的表现,也是上下级检察院直接领导关系的体现,因此CD选项正确。
应当注意的是,本题不能误认为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指导,就可以以这种方式对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3.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
(2017年卷二第66题—多选)
A.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
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
C.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
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答案】AB
【解析】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两类:
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中的翻译人员并未限制诉讼阶段,因此既包括法庭审判阶段的翻译人员,也包括其他诉讼阶段的翻译人员,A选项中侦查阶段的翻译人员应属于诉讼参与人范围,A选项正确。
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属于鉴定人,鉴定人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而侦查机关可以设鉴定机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自然可以指派法医担任鉴定人,因此B选项正确。
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不是案件中的证人,而是侦查机关的代表,属于侦查人员范围,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C选项错误。
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属于鉴定人,不是诉讼参与人,因此D选项错误。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2017年卷二第67题—多选)
A.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无罪的权利
B.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C.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的权利
D.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答案】BCD
【解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区分防御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关键是是否已经存在一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处理,从而需要申请其他主体予以救济,如果是肯定的,则属于救济性权利。
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辩护权。
既包括自行辩护,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3)拒绝回答权。
(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参加法庭调查权。
(6)参加法庭辩论权。
(7)最后陈述权。
(8)反诉权。
A选项中的辩护权属于防御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
(1)申请复议权。
(2)控告权。
(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
(4)申诉权。
(5)上诉权。
因此,本题中对办案人员的人身侮辱行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权利,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申诉的权利,以及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提出上诉的权利都应属于救济性权利。
可见,BCD三选项均属于救济性权利,正确。
5.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第23题—单选)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据此,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监狱负责侦查的是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A选项错误。
高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由监狱立案侦查,但被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不应由监狱一并侦查,应为原审地侦查机关。
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款规定: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应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并非所有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在监狱执行刑罚。
因此,其监外执行并非均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C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据此,D选项正确。
6.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
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
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第33题—单选)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对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救济,而非对立案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以及第11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其中申请复议和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均属于对立案的监督,不是对撤销案件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对撤销案件的复议、复核以及请求检察院监督的救济途径,因此ABC选项均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高法解释》高法解释第138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被害人在提起刑事自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D选项正确。
7.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5年卷二第65题—多选)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答案】ABC
【解析】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发布通缉令应在自己辖区内才有权发布,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因此A选项正确。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此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整个检察系统独立行使职权,因此B选项正确。
基于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高检规则》第589条规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因此C选项正确。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但根据管辖的规定,“就高不就低”,上级法院可以审理本来应该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下级法院不得审理本来应该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因此D选项错误。
8.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5年卷二第66题—多选)
A.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答案】BD
【解析】所有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但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有权撤回起诉,被害人无权撤诉。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才可以撤回起诉。
因此A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B选项正确。
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因此C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D选项正确。
9.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第25题—单选)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可见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起始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因此A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可见,对因作证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有权获得补助的是证人,而非被害人。
因此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可见,被害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非作出决定的法院。
因此C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可见,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因此D选项正确。
10.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第22题—单选)
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可见,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独立的上诉权,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可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对第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不享有上诉权,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知识点 总结 诉讼 中的 专门 机关 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