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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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elevatorselectricequipmentofelectricalapparatusinstallationengineering
GB50182-93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年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3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19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编制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
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九篇电梯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
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1总则
1.0.1为保证电梯电气装置的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进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
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电力拖动的用绳轮曳引驱动的各类电梯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梯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
当产品有特殊
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1.0.5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
铭牌。
1.0.6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按下列要求验收检查:
1.0.6.1包装及密封应完好;
1.0.6.2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外观应完好;
1.0.6.3下列文件应齐全:
(1)文件目录;
(2)装箱单;
(3)产品出厂合格证;
(4)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平面布置图;
(5)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6)电梯电气原理图、符号说明及电气控制原理说明书;
(7)电梯电气接线图;
(8)电梯部件安装图;
(9)安装、调试说明书;
(10)备品、备件目录。
1.0.7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
的规定。
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0.8与电梯电气装置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
机房的形式与尺寸》的有关规定。
1.0.9电梯电气装置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0.9.1基本结束机房、井道的建筑施工,包括完成粉刷工作;
1.0.9.2电梯机房的门窗应装配齐全;
1.0.9.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1.0.10电梯的专用电气设备和继电器、选层器、随行电缆等附件更换时,必须符合原设计参数和技术性能的要求。
1.0.11电气装置的附属构架、电线管、电线槽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均应涂防锈漆或镀锌。
1.0.12电梯电气装置的安装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电源及照明
2.0.1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
2.0.2电梯电源的电压波动范围不应超过±7%。
2.0.3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并应在机房内靠近入口处设置照明开关。
2.0.4电梯机房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其地面照度不应低于200lX(勒克斯)。
2.0.5电梯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0.5.1每台电梯均应设置能切断该电梯最大负荷电流的主开关;
2.0.5.2主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轿厢照明、通风和报警,
(2)机房、隔层和井道照明;
(3)机房、轿顶和底坑电源插座;
2.0.5.3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2.0.5.4在同一机房安装多台电梯时,各台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2.0.6轿厢照明和通风电路的电源可由相应的主开关进线侧获得,并在相应的主开关近旁
设置电源开关进行控制。
2.0.7轿顶应装设照明装置,或设置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源插座。
2.0.8轿顶检修用220V电源插座(2P+PE型)应装设明显标志。
2.0.9井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2.0.9.1电源宜由机房照明回路获得,且应在机房内设置具有短路保护功能的开关进行
控制;
2.0.9.2照明灯具应固定在不影响电梯运的井道壁上,其间距不应大于7m;2.0.9.3在井道的最高最低点0.5m以内各装设一盏照明灯.
2.0.10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0.1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靠接地或接零;
2.0.10.2电气设备保护限线连接应符合供电系统接地型式的设计要求;
2.0.10.3在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的接零保护(即TN)系统中,严禁电梯电气设备单独接
地。
2.0.11电梯轿厢可利用随行电缆的钢芯或线作保护扩线,当采用电缆芯线作保护线时不
得少运于2根。
2.0.12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电梯,具“逻辑地”,应按产品要求处理.当产品无要求时,可按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2.0.12.1接到供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上。
当供电系统的保护线与性线为合用时系统时(TN-C系统),应在电梯电源进入机房后将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TN-C-S系统,图案2.0.12),该分离点(A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图2.0.12TN—C—S系统
1—电源接地极2—外露可导电部分
2.0.12.2悬空“逻辑地”;
2.0.12.3与单独的接地装置连接。
该装置的对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3配线
3.0.1电梯电气装置的配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
3.0.2机房和井道内的配线应使用电线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
管或电线槽。
铁制电线槽沿机房地面敷设时,其壁厚不得小于1.5mm。
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分支线路可使用软管保护,但长度不应超过2m。
3.0.3轿顶配线应走向合理,防护可靠。
3.0.4电线管、电线槽、电缆架等与可移动的轿厢、钢绳等的距离:
机房内不应小于50mm;井道内不应小于20mm。
3.0.5电线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电线管应用卡子固定,固定点间距均匀,且不应大于3m;3.0.5.2与电线槽连接处应用锁紧螺母锁紧,管口应装设护口;
3.0.5.3安装后应横平竖直,其水平和垂直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内不应大于2%。
(2)井道内不应大于5%,全长不应大于50mm;3.0.5.4暗敷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3.0.6电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0.6.1安装牢固、每根电线槽固定点不应少于2点。
并列安装时,应使槽盖便于开启;
3.0.6.2安装后应横平竖直,接口严密,槽盖齐全、平整、无翘角;其水平和垂直偏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机房内不应大于2%,
(2)井道内不应大于5%,全长不应大于50mm;3.0.6.3出线口应无毛刺,位置正确。
3.0.7金属软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无机械损伤和松散,与箱、盒、设备连接处应使用专用接头;
3.0.7.2安装应平直,固定点均匀,间距不应大于lm,端头固定应牢固。
3.0.8电线管、电线槽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但电线槽不得作保护线使用。
3.0.9接线箱、盒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不变形,其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无设计规定
时,中线箱应安装在电梯正常提升高度的1/2加高1.7m处的井道壁上。
3.0.10导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0.1动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应符合产品要求;
3.0.10.2配线应绑扎整齐,并有清晰的接线编号。
保护线端子和电压为220V及以上的
端子应有明显的标记;
3.0.10.3接地保护线宜采用黄绿相间的绝缘导线;
3.0.10.4电线槽弯曲部分的导线、电缆受力处,应加绝缘衬垫,垂直部分应可靠固定;
3.0.10.5敷设于电线管内的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电线管内截面积的40%,敷设于电线
槽内的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电线槽内截面积的60%;3.0.10.6线槽配线时,应减少中间接头。
中间接头宜采用冷压端子,端子的规格应与导线
匹配,压接可靠,绝缘处理良好;
3.0.10.7配线应留有备用线,其长度应与箱、盒内最长的导线相同。
3.0.11随行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1.1当设中线箱时,随行电缆架应安装在电梯正常提升高度的1/2加高1.5m处的井道壁上;
3.0.11.2随行电缆安装前,必须预先自由悬吊,消除扭曲;
3.0.11.3随行电缆的敷设长度应使轿厢缓器完全压缩后略有余量,但不得拖地。
多根并
列时,长度应一致。
3.0.11.4随行电缆两端以及不运动部分应可靠固定;
3.0.11.5圆形随行电缆应绑扎固定在轿底和井道电缆架上,绑扎长度应为30~70mm。
绑扎处应离开电缆架钢管100~150mm(图3.0.11-1,图3.0.11-2);
图3.0.11-1井道内随行电缆绑扎
1—井道壁2—随行电缆3—电缆架钢管
图3.0.11-2轿底随行电缆绑扎
1—轿底电缆架2—电梯底梁3—随行电缆4—电缆架钢管
3.0.11.6扁平型随行电缆可重叠安装,重叠根数不宜超过3根,每两根间应保持30~
50mm的活动间距。
扁平型电缆的固定应使用楔形插座或卡子(图3.0.11-3)。
图3.0.11-3扁平随行电缆安装
1—轿箱底梁2—井道壁3—机房地板4—扁平电缆5—楔形插座
3.0.12随行电缆在运动中有可能与井道内其它部件挂、碰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0.13圆型随行电缆的芯数不宜超过40芯。
4电气设备安装
4.0.1配电柜(屏、箱)、控制柜(屏、箱)的安装应布局合价理,固定牢固,从垂直偏差不应大
于1.5‰。
当设计无要求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1屏、柜应尽量远离门、窗、其与门、窗正面的距离不小600mm;4.0.1.2屏、柜的维修测与墙壁的距离应小于600mm;其封闭侧宜不小于50mm;4.0.1.3双面维修的屏、柜成排安装时,当宽度超过5m时,两端均应留有出入通迅,通道
宽度不应小于600mm;4.0.1.4屏、柜与机械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0.2机房内配电柜(屏)、控制柜(屏)应用螺栓固定于型钢或混凝土基础上,基础应高出地
面50~100mm。
4.0.3机械选层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3.1位置合理,便于维修检查;
4.0.3.2固定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1‰;
4.0.3.3应按机械速比和楼层高度比检查调整动、静触头位置,使之与电梯运行、停层的
位置一致;
4.0.3.4换速射头的提前量应按电梯减速时间和平层距离调节;
4.0.3.5触头动作行接触应可靠,接触后应留有压缩余量.
4.0.4井道和轿顶传感器(感应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1安装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配合间隙按产品说明进行调整;
4.0.4.2支架应用螺栓固定,有得焊接;
4.0.4.3应能上下、左右调整,调整后必须可靠锁紧,不得松动;
4.0.4.4安装后应紧固、垂直、平整,其偏差不宜大于1mm。
4.0.5层门(厅门)召唤盒、指示灯盒及开关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5.1盒体应平正、牢固、不变形;埋入墙内的盒口不应突出装饰面;
4.0.5.2面板安装后应与墙面贴实,不得有明显的凹凸变形和歪斜;
4.0.5.3安装位置当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0.5-1、图4.0.5-2):
图4.0.5-1单梯层门装置位
1—层门(厅门)2—召唤盒3—层门指示灯盒4—层门中心线
5—指示灯盒中心线
(1)层门指示灯盒应装在层门口以上0.15~0.25m的层门中心处。
指示灯在召唤盒内
除外;
(2)层门指示灯盒安装后,其中心线与层门中心线的偏差不应大于5mm;(3)召唤盒应装在层门右侧距地1.2~1.4m的墙壁上,且盒边与层门边的距离应为
1.2~0.3;(4)并联、群控电梯的召唤盒应装在两台电梯的中间位置;
图4.0.5-2并联、群控电梯召唤盒
1—层门(厅门)2—召唤盒3—层门指示灯盒
4.0.5.4在同一候梯厅有2台及以上电梯并列或相对安装时,各层门对应装置的位置应
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0.5-3、4.0.5-4):
图4.0.5-3并列梯层门装置相应位置偏差
1—层门(厅门)2—召唤盒3—层门指示灯盒
(1)并列梯各层门指示灯盒的高度偏差不应大于5mm;
(2)并列梯各召唤盒的高度偏差不应大于2mm;(3)各召唤盒距层门边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0mm;(4)相对安装的电梯,各层门指示灯盒的高度偏差和各召唤盒的高度偏差均不应大于5mm。
图4.0.5-4同一候梯厅层门装置对应高差
1—层门指示灯盒2—召唤盒
4.0.6具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必须在基站或撤离层设置消防开关。
消防开关盒宜装于召唤
盒的上方,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6~1.7m。
4.0.7层门闭锁装置应采用机械一电气联锁装置,其电气触点必须有足够的断开能力,并能
使其在触点熔接的情况下可靠断开。
4.0.8层门闭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8.1固定可靠,驱动机构动作灵活、且与轿门的开锁元件有良好的配合;
4.0.8.2层门关闭后,锁紧元件应可靠锁紧,其最小啮合长度应小于7mm;4.0.8.3层门锁的电气触点接通时,层门必须可靠地锁紧在关闭位置上;
4.0.8.4层门闭锁装置后,不得有影响安全运行的磨损、变形和断裂。
5安全保护装置
5.0.1电梯的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必须可靠固定,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
运行时的碰撞和钢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5.0.2与机械相配合的各安全保护开关,在下列情况时应可靠断开,使电梯不能起动或立即
停止运行:
5.0.2.1选层器钢带(钢绳、链条)张紧轮下落大于50mm时;
5.0.2.2限速器配重轮下落大于50mm时;
5.0.2.3限速器速度接进其动作速度的95%时。
对额定速度lm/s及以下电梯最迟可在限
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
5.0.2.4安全钳拉杆动作;
5.0.2.5任一曳引绳断开;
5.0.2.6电梯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l0%时;
5.0.2.7任一厅、轿门未关闭或未锁紧时;
5.0.2.8安全窗开启时;
5.0.2.9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
5.0.3系统中的安全保护装置应进行下列检查:
5.0.3.1错相、断相、欠电压、过电流、弱磁、超速、分速度等保护装置应按产品要求
检验调整;
5.0.3.2开、关门和运行方向接触器的机械或电气联锁应动作灵活可靠;
5.0.3.3急停、检修、程序转换等按纽和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5.0.4极限、限位、缓速开关碰轮和碰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碰铁应无扭曲变形,开关碰轮动作灵活;
5.0.4.2碰铁安装应垂直,允许偏差为1‰,全长不应大于3mm。
碰铁斜面除外;
5.0.4.3开关,碰铁应安装牢固。
在开关动作区间,碰轮与碰铁应可靠接触,碰轮边距碰铁
边不应小行5mm;5.0.4.4碰轮与碰铁接触后,开关接点应可靠断开,碰轮沿碰铁全长移动不应有卡阻,且碰
轮应略有压缩余量;
5.0.4.5强迫缓速开关的安装位置应按产品设计要求安装。
5.0.5极限和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碰铁应在轿厢地槛超越上、下端站地槛50~200mm范围内。
接触碰轮,使开关迅速断开,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
间开关使终保持断开状态。
5.0.6交流电梯极限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钢绳应横平竖直,导向轮不应超过2个。
轮槽应对成一条直线,且转动灵活。
导
向轮架加装延长杆时,延长杆应有足够的强度;
5.0.6.2上、下极限碰轮应与牵动钢绳可靠固定;
5.0.6.3牵动钢绳应沿开关断开方向在闸轮上复绕不少于2圈,且不得重叠,
5.0.6.4安装后应连续试验5次,均应动作灵活可靠。
5.0.7轿厢自动门的安全触板安装后应灵活可靠,其动作的碰撞力不应大于5N。
光电及其
它形式的防护装置功能必须可靠。
6调整试车和工程交接验收
6.0.1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6.0.1.1机房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在25℃时环境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6.0.1.2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应具备调试车条件;
6.0.1.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接应符合本规范2.0.10条的规定;
6.0.1.4电器接线应确,连接可靠,标志清晰;
6.0.1.5曳引电动机过电流,短路等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0.1.6继电器、接触器动作应正确可靠,接点接触应良好;
6.0.1.7电气设备导体间及导体与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力设备和安全装置电路不应小于0.5MΩ;
(2)低电压控制回路不应小于0.25MΩ。
6.0.2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0.3检修速度调试运行应符下列要求:
6.0.3.1制动器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和动作行程应按设备的要求调整;
(2)制动器闸瓦在制动时应与制动轮接触严密。
松闸时与制动轮无摩擦,且间隙的平均
值不应大于0.7mm;6.0.3.2全程点动运行应无卡阻,各安全间隙应符合要求;
6.0.3.3检修速度不应大于0.63m/s;6.0.3.4自动门运行应平稳、无撞击。
6.0.4平衡系数应调整为40%~50%。
6.0.5额定速度调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5.1轮厢内置入平衡负载、单层、多层上下运行,反复调整,升至额定速度,起动、运
行、减速应舒适可靠,平层准确;
6.0.5.2在工频下,曳引电动机接入额定电压时,轿厢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部时的速度
应接近额定速度,且不应超过额定速度的5%。
加速段和减速段除外。
6.0.6运转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6.1运转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指令,召唤、选层定向、程序转换、起动运行、截车、减速、平层等装置功能正确可靠,声光信号显示清晰正确;
6.0.6.2调整上、下端站的换速、限位和极限开关,使其位置确,功能可靠。
6.0.6.3空载、半载和满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通电持续率为40%的情况下,往返升降各2h;
(2)电梯运应无故障,起动应明显的冲击,停层应准确平稳;
(3)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4)制动器线圈温升不应超过60℃,减速机油的温升不应超过60℃,且温度不得超过
85℃。
6.0.7超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7.1应在轿厢内置入1l0%的额定负载,在通电持率为40%的情况下,往返运行0.5h;6.0.7.2电梯应安全可靠地启动、运行;
6.0.7.3减速机、曳引电动机应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6.0.8平层准确度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平层准确度表6.0.8
电梯类别额定速度(m/s)平层准确度(mm)
交流双速≤0.63±15
交流双速≤1.00±30
交直流调速≤2.00±15
交直流调速≤2.5±106.0.9技术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6.0.9.1电梯的加速度和减速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1.5m/s2额定速度大于lm/s、小于2m/s的电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5m/s2。
额定速度大于2m/s的电梯,平均加速
度和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7m/s2;6.0.9.2乘客、病床电梯在运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大于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0.25m/s2。
6.0.9.3.乘客、病床电梯在运行中的总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噪声不应大于80dB;
(2)轿厢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3)开关门过程中噪声不应大于65dB。
6.0.10在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电梯类别、型号、驱动控制方式、技术参数和安装地点;
(2)制造厂提供的随机文件和图纸;
(4)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记录;
(5)电梯检查及电梯运行参数记录;
(3)变更设计的实际施工图及变更证明为件。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天津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
主要起草人:
吴天惠肖本陈松龄鲍树同蒋丽马长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82—93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19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
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广
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规范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电梯电
源及照明”一章内容;对接零、接地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了较为明确统一的认识,并在
规范中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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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GB5018293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 电梯 施工 验收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