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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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调整街道办事处规模
1、街道具有适当规模是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基础。
现阶段,我市各区应按照便利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和常住户口一般为4-6万人的标准,对所属街道进行规模调整,常住户口在3万人以下的街道可考虑撤并。
调整和撤并后,全市街道办事处的总数控制在30个左右。
其中:
东湖、西湖两区各为8-10个:
青云谱区的设置数量可保持不变,按常住户口约4万人的标准进行内部调整;湾里区为2个。
2、根据《南昌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街道规模调整和撤并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并于2002年8月上旬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搞好城市社区规划
3、围绕建设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目标,大力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按照“一江两岸、拉开骨架、塑造形象、完善配套、建改并重、造福民众”的思路,积极配合实施环境整治、城市绿化、美化亮化、为民造福、社会文明、长效管理等六项工程,高起点、高水平、高品位搞好城市社区规划,突出规划的“龙头”地位,努力展示南昌园林城、环保城、生态城的独特魅力,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在规划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程序,严格规划制度,科学论证,集思广益,提高社区规划的科学性、实践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4、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断加强社区建设规划指导。
各社区物业管理或产权单位,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有关标准,配套完善社区必备的绿化、少儿、老年活动的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
改建规划应征求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划分社区成立居委会
5、由各区政府组织民政、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洪发[2002]19号文)要求,对本地区居委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定社区划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
6、社区规模一般为1000户至2000户。
原未设置居委会的新建小区应纳入街道管理范畴,同步划分社区,成立社区居委会,其规模可突破3000户。
单位住宅小区划分社区时,其规模一般应在1000户以上,应尽可能将一些规模较小、工作难度较大的家委会合并入社区,并注意社区资源的合理配置。
新建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街巷、道路界线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二是以职工家庭居住区划分的“单位型”社区;三是以独立居民小区划分的“单元型”社区。
7、根据现有居委会数量,并考虑部分新建小区未设置居委会的实际状况,我市城市社区的总数原则上控制在330个左右(纯居民社区约240个、单位社区约90个)。
其中:
东湖区约130个;西湖区约140个;青云谱区约40个;湾里区约10个。
8、红谷滩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社区划分另行出台实施方案。
全市社区划分工作应在2002年8月底前基本结束。
四、加强社区党建工作
9、各区应围绕社区党建工作的目标,适应社区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同步设置好社区党组织,选好配强班子成员,明确社区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构建社区党建工作的组织网络,积极探索对辖区内党员实行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不断创新社区党组织活动形式和内容,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实现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努力开创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具体实施按市委洪发[2002]1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
10、每个社区居委会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依法选举产生。
根据管辖范围和户数的不同,少数居委会可设副主任2名或4名。
11、各区、街道要高度重视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选聘工作。
各街道应组织成立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正、副组长。
选聘工作总的原则是:
公平招聘、定岗竞争、择优入围、依法选举。
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招聘条件原则为:
居住在本地区,政治素质较好,热爱社区工作,文化程度高中以上,身体健康。
选聘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中共正式党员,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模优先。
上岗前必须进行学习培训。
各区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选聘工作应在2002年10月中旬前基本完成。
12、对离任的居委会干部,区、街两级要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关心他们,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对无固定收入的离任老居会主任、副主任等专职人员,按从事居委会工作年限,由区财政酌情每月或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
六、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
13、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财政投入,每个纯居民社区居委会年工作经费定为36000元,其中:
办公经费4000元、干部工资(补贴)22200元、社保资金3800元、发展资金5000元、市级社区建设专项资金1000元。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每月工资分别为500元、450元。
单位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按原渠道解决。
14、全市纯居民社区居委会年工作经费总数为864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市财政在原承担居委会工作经费25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增拨182万元,其中158万元下拨至各区,另24万元作为市级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有关社区建设的试点和表彰奖励及学习培训等,由市社区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具体下拨至各区经费数量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商定。
15、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中的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拓展社区服务,示范、先进社区居委会和优秀社区居委会干部的表彰奖励等;社保资金主要用于缴纳居委会干部在职期间社会养老保险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开展活动、征订报刊和学习材料及业务培训等。
上述资金由各区民政局统一管理,各社区居委会设立专户,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16、社区居委会干部工资由各区财政局按区民政局核定的人数和金额直接下拨至各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干部工资不足部分,由区民政局在居委会发展资金和社保资金中调剂补充。
七、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设施
17、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提供,政府给予减免相应规费等政策支持。
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城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0]47号文)中有关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的做法,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150平方米的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每递增1万平方米,相应增加50平方米。
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使用管理权归当地政府,具体使用和管理单位由当地政府指定。
18、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列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中。
该项目竣工验收时,当地民政部门应参加,并签署意见。
19、已正常使用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拆建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在原街道地区购置。
如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属违章建筑,各区政府应尽快拆除,并统一布点,妥善安置,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协助。
20、在企业改制改组、资产变现时,有关部门应按企业移交社区人口的比例,留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
同时,积极鼓励社区内单位、组织和居民个人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使用权)。
21、老城区内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由区、街采取留用、清理、置换、购买等办法统筹解决,其面积应分别达到50和100平方米。
凡社区居委会一时难以落实办公用房的,由各区政府与市、区房管部门协商,在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中调剂解决。
办公用房原则上应安排在一楼。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登记造册,报区民政局备案,不得挪作它用。
如发现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将视情处理。
22、各区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改善办公条件,在2年内分期分批有计划地为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微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以提高工作效率。
八、开展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改革试点
2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改革试点,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社区管理。
在新建小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处(公司)联合办公,物业管理处(公司)主任兼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可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在纯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处(公司)副主任兼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在单位小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处(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
社区居委会依托所在单位自办物业管理,其正、副主任兼任物业管理处(公司)正、副主任。
以上三类模式,由东湖、西湖、青云谱三城区各选择1个社区进行试点。
对试点社区的居委会,其工作经费下拨渠道和数目保持不变。
九、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
24、积极建立社会化的服务网络。
要依托社区组织,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进社区服务实体化、产生化和社会化。
逐步完善社区服务救助网络,在社区建立志愿者服务站(招募站),努力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实体,大力发展集贸市场,逐步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专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服务队伍,为社区居民和下岗职工以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5、坚持服务设施共建、社区资源共享的原则。
要依靠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充分调动社区内的一切社会力量,挖掘社区内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享。
驻社区内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树立社区意识,其公用设施应向社区开放,实行资源共享,支持所在辖区的社区建设。
驻社区内各单位应将过去用于“办社会”的一些服务设施,采取租赁、联办、有偿或无偿相结合的办法,纳入社区服务事业,继续发挥其功能和效益。
26、发展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大力拓展社区服务领域。
社区居委会要优先办好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贫困人群的各种服务项目,使其“老有所养、残有所助、孤有所靠、病有所医、难有所帮”。
同时,要面向全体居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积极兴办各种便民利民项目,把服务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结合起来,使居民群众从发展社区服务产业中得到便利和实惠。
27、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对社区服务业中的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计划生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项目的收入,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区服务证书,可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其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8、大力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各区、街道要把“星光计划”作为社区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列入为民办实事重大工作项目加以推进,积极落实场地、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立得住、能发展”的原则,适应老年人需求,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加强科学管理,努力发挥老年人的参与监督作用。
2002年内,全市要建成16个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和150个社区老年人服务站。
十、加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29、公安部门应根据社区规模大小和派出所实有警力,在每个社区配备社区民警,负责处理本社区治安案件的前期处置,场所、服务行业的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以及政审、外事、消防等事务。
30、组建一支专群结合的社区保安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看楼护院、值班巡逻,搞好社区治安管理,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队员招聘以下岗工人为主,经费可采取财政拨一点、再就业基金切一点、受益对象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十一、健全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3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一般由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每年召开一次。
如有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可随时召开。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社区居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社区工作。
十二、抓好创建文明示范社区活动
32、开展示范活动是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措施。
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是按照《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和《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南昌市2002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实施社会文明工程和创建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积极抓好创建文明示范社区活动。
文明示范社区必须落实一所市民学校,一个社区服务中心,一个司法调解委员会,一个图书阅览室,一个健身场,一支社区保卫队,一支文艺宣传队,一支志愿者服务队,一个宣传橱窗。
2002年内,全市要有10%的社区达到文明示范社区标准。
十三、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三方关系
33、政府各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所担负的行政或管理职能,以切实加强社区建设为己任,深入社区,调查研究,了解需求。
该转变的职能,彻底转变;该下放的权利,坚决下放;该做好协调服务的,切实到位;该自身必须做好的工作,绝对不给街道和社区增加负担。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社区全面推行“三公开”制度,即工作职责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监督办法公开,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的监督。
34、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要按照“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定位,合理界定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职能和社区居委会的自治职能。
区、街两级必须对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全面清理。
凡属街道办事处自身应履行的职责,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凡应由社区居委会履行的职责,则由社区居委会承担;对属于街道承担且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的工作,要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并应拨付相应的经费。
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居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社区自治工作中,贯彻党和政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35、各区应选择若干个街道办事处和职能部门进行试点,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和界定政府各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的职能,理顺两者关系,努力实现面向社区工作重心下移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的基本要求。
十四、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36、各区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市社区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洪发[2002]19号文)和本方案的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出本部门、本单位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建设的具体意见措施,为加强社区建设提供政策、财力和工作上的支持。
具体意见措施于本方案下发后的1个月之内报市社区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37、农村县(区)的社区建设试点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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