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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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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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国家教育部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
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
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
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
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
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
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
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
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
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
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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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
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
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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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要保证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
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
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
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
娱体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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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
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
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
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
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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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
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
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
1.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学校财务处交费、办
理校园卡注册,并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
证注册手续。
2.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校园卡及学生证注册
手续。
3.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
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4.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
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5.需申请贷款和借款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
注册。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
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
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
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四年制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6年。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课资格。
所有学生必须按学
校规定参加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修读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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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
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习。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三类。
其中必修课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
课是教学计划中限定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限选课以选修课组为
单位,学生可在指定的选修课组中,选读一组课程;任选课是学生
依据自己的需要和特长任意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和全校
任选课。
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三部分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第十四条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获得其所在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应修学分,其中专业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全
校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
二专业、辅修专业。
修读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的学分
(详见《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第二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及《本
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专业排名前10%),经学生所在
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
课程。
降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所在年级课程,如当前学期所在年级
应修课程学分数低于12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
准,允许该类学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分课程,但每
学期总计修读学分应不超过25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确定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须中止某课程
修读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
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
习或考核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者,其课程成绩记为未
修或旷考。
课程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
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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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各班级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非集中考
试课程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者,
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获得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载入
学生成绩库,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
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具
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
中,如缺课学时数、缺交作业数累计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三分之一
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
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填录为“取消资格”。
不准参加
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
前提出,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
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对既有理论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成绩
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
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
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课程总评成绩应为不
及格。
缺做的实验,原则上须补齐、合格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具
体情况由各开课教学单位决定。
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
的成绩评定,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
者原则上应申请重考。
实践、实验环节应申请重修。
具体参见
《本科生补考、重考、重修管理规定》。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安
排补考,可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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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修读方案报教务处,经教
务处审核后,可修读相应课程替代。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
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
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校卫生院确认,体育部同意,可上体
育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公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
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
院长批准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补
考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进行。
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
各种实践环节,
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
定。
学生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的课程,依具体情形成绩按
“旷考”、“缓考”、“未修”、“免修”、“取消资格”、“作弊”等记载。
第二十六条 采用“学分绩”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生毕业时计算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学分数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60分
{0考核成绩<60分
平均学分绩=Σ学分绩
Σ学分
第二十七条 五级记分制按如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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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课、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成绩
不记入平均学分绩。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
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
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需事先
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卫生院确认。
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
并报学院备案;超过三天但不足两周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
批;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
凡未经请
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生违纪处分
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
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三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
益劳动、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等集体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升级、跳级及降级
第三十二条 升级学生修完所在年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跳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
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获得跳越年级
应修学分的3/4且其中主干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水平,经学校
批准,允许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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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编到下一年级后,获得原年级应修学分3/
4,且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小于10学分者可申请跳回到原年级
学习。
第三十四条 降级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
应修学分总数的1/3但不足1/2(不含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
选课、社会实践的不及格学分),应做降级处理,降级的学生应该
编到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在学习期间,未达到降级条件,但因某种
原因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可书面申请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编入班级的一切活动。
已取得
的学分有效,相应课程可以不再修读。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不
允许连续降级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跳级或降级情况由学院审定,其结果由学
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及格课程
学分数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原班级学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一学期内,因伤、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因病休学应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卫生院审核意见
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
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因病休学者经学校
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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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
的课程应办理退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
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1.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停学手续。
未出
境前要求仍在学校学习者,须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
旁听成绩
不记入出国中英文成绩单。
办理旁听手续者,如复学,其旁听成绩
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库;
2.因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
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
停学只能办理一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
停学保留学籍
一般只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
定执行;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户口不
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不对休学或停学期
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四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持
有关证明,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到教务处和学校
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
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
查,开具可以正常学习证明,并经学校卫生院审核。
已休学两年的
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3.学生休、停学复学后,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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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休学及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
其复学资格。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
二分之一者;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25学分者
(含当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
课、社会实践的不及格学分);
2.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理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
校最长修业年限者(如四年制的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多于六年);
4.休、停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者;
7.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仍未注册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11.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者。
上述1~10规定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六条 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
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
生效,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办理退学手续。
经学校审批后,由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一周内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
如因故
一周后仍无法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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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负责在全校公示。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不再享受本校学生的待遇,其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
的安置问题。
属第四十五条第六款原因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
责领回。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符合第五十九条规定
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批准之日、退学
通知单送交之日(或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
其学籍。
第五十条 未受过纪律处分,因成绩不良达到退学标准者,在
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试读一次,申请试读的学生须随下一年级
学习。
具体操作按《本科试读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程序向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具体操作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申
诉程序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
转专业:
1.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
前30%者;
2.经专家组鉴定,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并且在校学习时
间不满三年者;
3.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转专业须办理的相关手续具体参见《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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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1.由外校转入我校者;
2.在校学习已满三年者;
3.委培、定向、特招者;
4.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已转过专业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七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结业有正式学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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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
90%者,准予结业,可获得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离校后三个月至
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对不及格的课程及实验进行考试(核),考试
(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授予
学士学位条件者,补发学位证书。
逾期未申请或未参加考试(核)
以及考试(核)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结业条件,可获
得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一
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但平均学分绩低于
学校规定者;
3.外语统考成绩低于学校规定者。
第六十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天津工业大
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级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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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
(津工大[2012]114号)
为适应我校“分层次、个性化、厚基础、重实践、开放式”人才
培养模式的要求,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结合实际,决定对我校
2009年制定的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转专业的模式及流程:
(一)跨学院转专业:
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
院考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二)学院内转专业:
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
备案。
二、四年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可依据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一)入学新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以
上,且在本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可申请在学校允许范围内转
专业。
2具体操作办法:
(1)本办法只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办理。
(2)各学院在第四周,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
处上报可能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及接收条件,教务处审核后,在全
校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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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在第六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七周周一
各学院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
处,由教务处汇总后转送各有关学院。
第八周至第十周接收学院
组织学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于第十一周
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上报教务处。
(4)第十二周,由教务处将各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在全校公
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
前50%的学生,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并经专家组鉴定后,确认
其确有特长的学生。
2具体操作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第十六周;
(3)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专家组考核通过,拟转入学院
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三)特例:
1申请转专业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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