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认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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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认证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
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健函〔2012〕136号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精神,经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决定在辽宁省等14个省(区)所辖的29个设区的市(地、州)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保障体系。
二、任务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在职业危害行业企业分布比较集中、发展机构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先行认可丙级资质机构,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建立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全面实施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奠定基础。
三、试点单位
山西省:
吕梁市、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
大连市、丹东市、营口市。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伊春市。
江苏省:
无锡市、徐州市。
安徽省:
六安市、马鞍山市。
江西省:
南昌市、九江市。
湖北省:
宜昌市、荆州市、黄石市。
湖南省:
长沙市。
广西自治区:
柳州市、桂林市。
贵州省:
贵阳市、遵义市。
陕西省:
榆林市、咸阳市、安康市。
甘肃省:
兰州市。
新疆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
四、工作步骤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为2012年10月下旬至2013年1月底,各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实施的工作步骤。
1.开展调研。
在前期开展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换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试点地区职业危害分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现状进行调研,综合分析试点地区的工作需求、现有条件和发展潜力,在此基础上确定1家试点的机构。
2.启动试点。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下发试点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动员,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精神、研究制定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集中精力启动试点工作。
3.工作实施。
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工作程序及试行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等配套文件(附件1和附件2),对确定的试点机构展开资质认可试点工作。
4.完善制度。
通过组织有关座谈会、研讨会、专家会诊等形式,对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建议意见。
5.总结验收。
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本地区丙级机构资质认可试点工作总结报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
试点工作经验收通过后,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省的试点工作总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拟认可的丙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安全监管局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登记。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
试点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统一安排部署,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试点的市(地、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主管领导要对试点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职业健康监管处要明确专人负责。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3.强化培训指导。
各试点单位应组织监管人员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努力提高资质认可的能力和水平。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精神,组织安排各试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严格程序和标准。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资质认可工作,不得随意简化程序、降低门槛。
5.落实经费。
为减轻试点机构负担、避免乱收费,各单位要单列工作经费或向本级财政申请试点工作经费,确保调研、培训、现场评审等各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6.强化沟通。
各试点单位要与本辖区试点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省级安全监管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及意见,避免工作出偏差、走弯路。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试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试行)
2012年10月18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试行)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不多于2项)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附录1所要求的基本仪器设备,并具备所申报的检测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应当具备附录2所要求的基本检测能力,其它检测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申报,所有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1份模拟检测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的编制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规范、清晰、准确、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二)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丙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件)
一
采样设备
1
5L/min~30L/min采样器
6
2
1L/min~5L/min采样器
6
3
0~1L/min采样器
6
4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等)
8(每种)
5
压力计
1
6
温、湿度计
1
7
流量计
1
二
现场检测设备
8
热球式风速仪
/
9
辐射热计
/
10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
11
黑球、湿球温度计
1
12
个体噪声剂量计
2
13
倍频程声级计
1
14
手传振动测定仪
/
15
照度计
/
16
电磁场测定仪(含高频、超高频、工频及微波等频段)
/
17
紫外线测定仪
/
18
烟尘浓度测试仪
1
19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
20
皮托管
2
三
实验室检测设备
21
分析天平(1/1000)
1
22
分析天平(1/10000)
1
23
分析天平(1/100000)
1
24
去湿机
1
25
普通冰箱
2
26
低温冰箱(-20℃)
/
27
样品消化装置
/
28
样品混匀装置
/
29
磁力搅拌器
/
30
超声波清洗器
/
31
恒温水浴箱
/
32
离心机
/
33
高温炉
/
34
干燥箱
/
35
红外线干燥箱
/
36
白金坩埚
/
37
普通坩埚
5
38
玛瑙研钵
/
39
生物显微镜
/
40
相差显微镜
/
41
分散度测定器
/
42
酸度计
1
43
分光光度计
1
4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45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
46
高效液相色谱仪
/
47
离子色谱仪
/
4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49
气相色谱仪(FID或ECD)
1
说明:
标“/”的设备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配备。
附录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丙级)
序号
检测项目
条件要求
一
化学有害因素
(一)
金属类
1
锑及其化合物
☆
2
钡及其化合物
☆
3
铍及其化合物
☆
4
铋及其化合物
☆
5
镉及其化合物
☆
6
钙及其化合物
☆
7
铬及其化合物
☆
8
钴及其化合物
☆
9
铜及其化合物
☆
10
铅及其化合物
★
11
锂及其化合物
☆
12
镁及其化合物
☆
13
锰及其化合物
★
14
汞及其化合物
☆
15
钼及其化合物
☆
16
镍及其化合物
☆
17
钾及其化合物
☆
18
钠及其化合物
☆
19
锶及其化合物
☆
20
钽及其化合物
☆
21
铊及其化合物
☆
22
锡及其化合物
☆
23
钨及其化合物
☆
24
钒及其化合物
☆
25
锌及其化合物
☆
26
锆及其化合物
☆
27
铟及其化合物
☆
28
钇及其化合物
☆
(二)
非金属类
29
硼及其化合物
☆
30
无机含碳化合物
★
31
无机含氮化合物
★
32
无机含磷化合物
☆
33
砷及其化合物
☆
34
氧化物
☆
35
硫化物
☆
36
硒及其化合物
☆
37
碲及其化合物
☆
38
氟及其化合物
☆
39
氯及其化合物
☆
40
碘及其化合物
☆
(三)
有机类
41
烷烃类化合物
☆
42
烯烃类化合物
☆
43
混合烃类化合物
☆
44
脂环烃类化合物
☆
45
芳香烃类化合物
★
46
多苯类化合物
☆
47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
48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
49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
50
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
☆
51
醇类化合物
☆
52
硫醇类化合物
☆
53
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
54
酚类化合物
☆
55
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
56
苯基醚类化合物
☆
57
醇醚类化合物
☆
58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
59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
60
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
61
醌类化合物
☆
62
环氧化合物
☆
63
羧酸类化合物
☆
64
酸酐类化合物
☆
65
酰基卤类化合物
☆
66
酰胺类化合物
☆
67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8
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9
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70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
71
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
72
腈类化合物
☆
73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
74
乙醇胺类化合物
☆
75
肼类化合物
☆
76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
77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
78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
79
杂环化合物
☆
80
有机物定性
☆
(四)
农药类
81
有机磷农药
☆
82
有机氯农药
☆
83
有机氮农药
☆
(五)
其他化合物
84
药物类化合物
☆
85
炸药类化合物
☆
86
生物类化合物
☆
(六)
粉尘类
87
总粉尘
★
88
呼吸性粉尘
★
89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
90
粉尘分散度
☆
91
石棉纤维
☆
二
物理有害因素
92
高温
★
93
高气压
☆
94
低气压
☆
95
手传振动
☆
96
噪声
★
97
照度
☆
98
紫外辐射
☆
99
高频电磁场
☆
100
超高频辐射
☆
101
微波辐射
☆
102
工频电场
☆
103
激光辐射
☆
104
通风(风速、风量、风压)
☆
说明:
★为必须具备检测项目;☆为可自愿申请的检测项目。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试行)
1.技术评审项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序号
具体内容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2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计量认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部门设置
4
*质量管理部门
5
*评价部门
6
*检测检验部门
7
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设置、职责
8
*技术负责人
9
*质量控制负责人
10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11
评价岗位、检测岗位
12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13
台账及经费保障措施
依法执业
14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人员
技术负责人
15
★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2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不得外聘
16
经培训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
17
★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18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19
*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少于1名
20
*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少于1名
21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2
*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
23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不多于2项)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24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现场笔试考核
25
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必须参加考试,并考试合格
26
评价岗位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3人
27
检测岗位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3人
28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3.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工作场所
29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检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0
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1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实验室要求
32
检测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3
检测工作场所的水、电、气布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实验室具备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及相应的警示标识
34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5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4.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36
*具有附录1所要求的基本仪器设备,并具备所申报的检测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37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工作需要,并运行良好
计量检定
38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
39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40
检定周期内应进行运行核查
仪器设备管理
41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2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有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
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43
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放置场所,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44
精密仪器和加热设备隔离放置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检测方法
45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检测样品及耗材管理
46
*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47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48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符合有关要求
检测能力
49
*应当具备附录2所要求的基本检测能力,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申报
50
*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51
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1份模拟检测报告
作业指导书及运行
52
建立规范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有效运行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抽查5份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档案)
53
原始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54
*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规范、清晰、完整
55
*原始记录具有可溯源性
56
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规范
57
*检测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发送
58
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与判定依据正确
59
检测报告内容完整、规范
60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2名)
61
*现场采样、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62
实验室分析操作规范、熟练
6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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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职业 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 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