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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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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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
我04年本科毕业,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满足报考基础考试的条件。
毕业第一年在一个工程公司做设计,后来辞职。
现在一个化工厂工作,刚刚参与了一个扩建项目的设计,但化工厂毕竟不是设计单位。
我刚刚问了注册考试部门,说是必须是勘察设计单位才能让员工报考,我这个条件不满足。
我当时就蒙了,我都准备那么长时间了,说不让考就不让考了?
请问知情人士,我这种情况到底可不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注册化工工程师基础考试?
真的必须是在设计院的在职员工吗?
多谢了!
!
不能报考,从事技术工作是不能报考的,注册工程师都是这样的,例如注册电气工程师,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即使很优秀也不能报考,只能是设计院,设计公司或供电局从事设计的人员才能考。
你参与一个项目设计是不行的,必须是本职工作就是从事设计工作,工作单位即使不是设计院,也要是在化工行业的主管部门里从事设计工作。
不是绝对的要在设计院,但是你必须做设计方面的工作。
需要你的公司开证明你在做设计工作,或者你是设计院的。
要做设计4年以上。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件8,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件8,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程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它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它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考试组织实施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我省的考务工作具体由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
专
业
化工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化工(部分)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工业催化
石油工程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制药工程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轻化工程
皮革工程
制浆造纸工程
染整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粮食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烟草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学(部分)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发酵工程
其他
如林产化工等
相近专业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机械与设备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环境检测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其他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
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本
专
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业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农业资源与环境
土壤与农业化学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执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相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近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专
业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及制造
流体传动及控制
设备工程与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
l、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2、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划分
暖
通
空
调
本专业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相近专业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热能与动力
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动力
本专业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相近专业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过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油气贮运过程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给水排水
本专业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相近专业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
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14: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0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一、规范和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安全阀的一般要求
GB/T12241-2005
国家标准
2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2589-2008
国家标准
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96
国家标准
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国家标准
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
GB50160-92
国家标准
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国家标准
7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
GB50316-2000
国家标准
8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国家标准
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国家标准
1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
GB8978-1996
国家标准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国家标准
1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1985
国家标准
1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国家标准
14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HG20660-2000
行业标准
15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HG/T20667-2005
行业标准
16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24-1995
行业标准
17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63-1999
行业标准
1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R1001-2008
19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文
20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
2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01
国家标准
说明:
1、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0月31日。
2、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和参考资料
1、时钧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
《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
3、王松汉主编《石油化工工艺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
(二)
HG/T20570.1-20570-95
(二)
5、《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劳动安全卫生》编制要求: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3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第3号令
附件12: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0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标准、规范
一、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代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3.《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代替《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
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代替《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5.《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
6.《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
7.《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09)
8.《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
9.《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
10.《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11.《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1984)
1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3.《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5-2008)
14.《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4-2008)
二、法规与政策类
1.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3.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附件15:
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一级
01.基础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02.专业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2.二级
01.专业
1.专业考试(上)
2.专业考试(下)
08.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基础
01.基础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1.注册电气
工程师(发输变电)
1.基础
01.基础.发输变电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发输变电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2.注册电气
工程师(供配电)
1.基础
01.基础.供配电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供配电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13.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1.基础
01.基础.给水排水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给水排水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4.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1.基础
01.基础.暖通空调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暖通空调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5.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动力)
1.基础
01.基础.动力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动力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6.注册化工工程师
1.基础
01.基础.化工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化工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17.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1.基础
01.基础.
港口与航道工程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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