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外籍机动车和驾驶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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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外籍机动车和驾驶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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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外籍机动车和驾驶员
使馆、外籍机动车和驾驶员业务手续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确认和检验机动车
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地点:
进口机动车为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国产机动车为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和盛华机动车检测场。
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使用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还须提交底盘的进口凭证);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申请注册登记
办理地点为车辆管理所外事科。
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7、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原件;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其他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除按照规定提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提交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
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提交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允许其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提交市环保局在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上确认其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签字和印章,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还需注明“欧三”。
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申请柴油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五)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六)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七)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注册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八)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而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车身颜色、车身或者车架变更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变更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二、经批准后,凭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单》进行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变更后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准予变更通知单》;
(六)属于变更车身颜色的,还需提交变更后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需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原件(更换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八)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还需提供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
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还需提供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后,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更换后的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以及原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复印件;
(六)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八)车身颜色改变的,还需提交更换整车后机动车标准照片。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
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
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对于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确认车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号牌;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先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确认和检验车辆,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使用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还须提交底盘的进口凭证);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档案。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其他规定
(一)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柴油车申请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三)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四)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五)不予办理转入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
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或机动车转入的,还需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六)属于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需交回原号牌;
(七)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管所管辖区或机动车转入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八)属于变更后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档案及车辆标准照片。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
四、其他规定
(一)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柴油车申请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三)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四)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五)不予办理转入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4、机动车所有人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而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1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姓名、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单位公章式样、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变更证明,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进行备案。
办理机动车变更备案的时限为一个工作日,需要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证。
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均在本市的
机动车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在本市内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确认车辆,按下列规定到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代表证等证件。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需要改变机动车编号的,交回机动车原机动车号牌;
(六)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下各项转移登记同):
1、属交易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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