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内生产与国民收入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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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内生产与国民收入核算
第3章国内生产与国民收入核算
§3.1国内总产出核算
一、生产核算的范围与国内总产出
(一)生产核算及其相关范畴
生产过程:
投入-产出
投入:
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和各种形态的资本等)
产出:
各种形态(货物和服务)、各种来源(农业、工业、建筑业和不同服务行业)、各种用途(消费、消耗、积累和出口)的产品。
生产、流通、分配和使用的关系:
流通∈生产,生产←→使用(消耗、消费)
生产≠分配,分配≠使用(严格区分,衔接平衡)
(二)国内生产范围的确定
国内生产:
全体常住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其生产成果属于“国内产出”。
国内生产的范围:
MPS及我国旧核算体系:
五大物质生产部门
SNA及我国新核算体系:
第一、二、三产业
在具体计量社会生产活动总量时,还须考虑两个规则:
1.“市场性”规则
──国民经济生产核算应对全部市场性生产活动的有效成果计量产出。
据此,居民家庭内部的自我服务(如烹饪食品、缝纫服装、制作家俱、擦洗地板、修理汽车等)不能计入国内产出;但饮食业、缝纫业、修理业或有酬家庭服务业的活动,则必须计算产出。
2.“社会性”规则
──国民经济生产核算还应对各种社会性生产活动的有效成果计量社会产品。
(如非市场、非营利服务)
讨论几种典型情况:
/
当今各国的国民核算都适当体现了市场性或社会性要求。
但并非绝对严格,有时还须根据实际分析要求作出变通处理。
在进行国际对比时,必须注意资料的“可比性”。
(三)国内总产出及其构成
国内总产出:
一定时期内经济总体(或国民经济各部门、所有常住单位)的全部产出之和。
国内总产出的实物构成:
产品形态——货物与服务
实现方式——商品与非商品
经济用途——生产资料与消费品,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
国内总产出的价值构成
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包括劳动手段转移价值c1(即固定资本消耗)和劳动对象转移价值c2(即中间消耗);
活劳动新创价值,包括必要劳动价值v和剩余劳动价值m。
二、货物总产出的基本核算方法
(一)企业法和产品法的基本原理
企业法(工厂法):
以单个企业作为基本统计单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同一企业内部不能重复计算被消耗品的转移价值,但在不同企业之间则允许重复计算。
产品法:
以具体产品为统计对象,凡是某一生产过程的预期有效成果(通常就是统计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无论是否属于有关经济单位的最终生产活动成果,均应计入该单位的总产出。
企业法与产品法的主要区别:
企业法:
一个经济单位(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是准备出售,就要作为该企业的最终成果计算总产出,而如果作为消耗品自用(自制设备除外),就不是企业的最终成果,也不能计入其总产出;
产品法:
一个经济单位(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被列为统计对象,则无论出售还是自用,都要计入该单位的总产出。
(二)企业法和产品法的应用领域
1.农业总产出的核算──“产品法”,即“产量×价格”之和
2.建筑业总产出的核算──“产品法”
3.工业总产出的核算──“企业(工厂)法”
比较:
农业:
产品种类相对较少,生产周期较长,季节性和连续性很强,产品数量较易确定。
建筑业:
与农业相似,但生产周期更长,且具有流动施工、产品固定、单位产品价值量较大等特点。
工业:
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半成品、在制品的加工程度各不相同,很难确定所有产品的数量。
【思考题】用“企业法”核算总产出存在重复计算;用“产品法”核算总产出是否也存在重复计算?
(三)企业法和产品法的核算案例
案例资料:
棉农种植棉花(总价值100单位),
纺织工将其纺成棉纱(200单位)、织成坯布(350单位),
印染工再将其染成色布(450单位),
最后缝纫工将其缝制成服装(950单位)。
两种假设:
(1)所有生产环节都由一个生产企业完成;
(2)各个生产环节分别由不同的生产企业完成。
分别采用“企业法”和“产品法”核算所有环节的总产出。
(三)企业法和产品法的核算案例(表3-1)
用企业法核算的总产出
用产品法核算的总产出
假设
(1):
一个企业完成所有工序环节
总产出=服装产出=950
总产出=棉花产出+棉纱产出+坯布产出+色布产出+服装产出=2050
假设
(2):
不同企业完成各个工序环节
总产出=棉花产出+坯布产出+色布产出+服装产出=1850
总产出=棉花产出+棉纱产出+坯布产出+色布产出+服装产出=2050
企业法(一个企业完成所有工序环节):
工农业总产出950单位,不存在任何重复计算。
企业法(不同企业完成各个工序环节):
工农业总产出1850单位,存在着被消耗品的大量重复计算(共计重复900单位,见表3-2)。
产品法:
两种假设条件下得到的总产出结果完全相同,表明产品法不受生产过程社会分工的影响(但受计算产品种类多少的影响)。
可见:
总产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核算,从全社会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转移价值的重复计算问题。
企业法有不同企业间的重复计算,产品法则有企业内外不同产品之间、甚至同一产品之间的重复计算(例如,发电厂的厂用电消耗)。
产品法的重复计算程度取决于作为产出统计对象的“产品”种类的多寡。
若种类多到同一企业中有两种以上产品被列为统计对象时,其重复计算程度就会超过“企业法”(表3-3)。
若将“产品法”中的“产品”规定为各基本生产单位的最终活动成果,则两种总产出核算方法之间的差异就随之消失。
三、服务总产出的基本核算方法
(一)追加价值法(主要用于计算商业和货物运输业的服务总产出)
(二)营业收入法(用于各种营业性服务企业的服务总产出核算,如旅馆业、旅游业、生活服务业、信息咨询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文化教育、卫生和科技服务等行业)
(三)服务费用法(各种形式的佣金、手续费、交易费和其他服务费)
(四)成本费用法(政府服务,其他非营利、非市场服务)
(五)虚拟推算和抽样推断方法
四、金融和保险服务产出的核算方法
金融业的主要活动:
融通社会资金,以吸收存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再以发放贷款或购买债券等方式提供给需要资金的部门,即“金融中介服务”。
金融机构的“辅助服务活动”:
货币汇兑和银行结算、金融租赁和外汇交易、投资和税收咨询或监督,股票和其他证券的经纪,等等。
金融业的收入来源:
各种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与金融负债的利息支出两者之差(净利息收入);通过从事辅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或佣金等)。
前者占有绝大比重。
传统的理解:
金融业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并未向存款者或贷款者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银行的利息收支在性质上完全属于“财产收支”,不宜直接作为金融业的产出计量;
一个悖论:
金融业总产出=辅助活动的服务收费
金融业总产出-全部金融活动的日常消耗和其他费用开支=金融业增加值<0,金融业营业盈余<<0
但金融业并不是非市场、非营利部门,它必须通过市场营利活动来维持自身的存在与发展。
问题:
怎样适当计量金融业的总产出?
金融服务总产出核算:
“利息差额法”和“服务费用法”
金融服务的内容包括:
①金融中介服务: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②辅助金融服务:
汇兑结算、外汇交易、投资咨询、证券经纪、保险箱业务等。
金融业总产出=中介服务总产出+辅助服务总产出
其中:
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
=存款服务费+贷款服务费
≈(金融业利息收入-金融业利息支出)
-自有资金利息收入
辅助金融服务总产出=手续费、交易费、佣金等服务费之和
〖讨论〗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的计算方法
问题:
①居民存款、企业贷款有没有向银行缴纳服务费用?
②如果没有,为何存款利率总是低于贷款利率?
分析(参看图):
因此有:
存款服务费=应付财产收入-实付存款利息
贷款服务费=实收贷款利息-应收财产收入
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存款服务费+贷款服务费
=实收贷款利息-实付存款利息
+(应付财产收入-应收财产收入)
其中:
应付财产收入-应收财产收入
=(存款总额-贷款总额)×参考利率≈零
全社会:
基本平衡不含服务费
从而得到:
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实收贷款利息-实付存款利息
=净利息收入
问题
甲银行:
存款总额2000亿元,贷款总额1667亿元
存款利息支付160亿元,贷款利息收入200亿元
金融中介服务产出=200-160=40亿元
乙银行:
存款总额250亿元,贷款总额500亿元
存款利息支付20亿元,贷款利息收入60亿元
金融中介服务产出=60-20=40亿元
疑点:
两者经营规模差距悬殊,何以产出相同?
是方法本身有误,还是误用了方法?
在实际核算中,考虑到银行自有资金的利息,以及金融业从事其他服务活动的产出成果,就得到完整的金融服务产出计算式(3-6):
金融业总产出
=(金融业净利息收入-利用自有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其他金融服务收入
补充思考题: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融资活动是否生产活动,由此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从“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中扣除?
(二)保险服务总产出的核算(略)
§3.2国内生产总值与生产净值核算
一、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
正确区分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从全社会或经济总体的角度区分
——“社会最终产品”有别于“企业最终产品”
(二)与生产范围的划分方式相结合
——适当贯彻国民经济核算平衡原则
(三)关于最终产品与增加值的概念区分
——产品使用与价值形成(P.97举例)
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国内生产总值(GDP):
本国全体常住生产者所创造的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总量。
它等于国内总产出扣除全部中间消耗之后的余额。
社会最终产品的完全价值(C+V+M)
国内总产出的部分价值(C1+V+M)
它可以分别从两个角度,用三种方法计算:
(一)生产法
基本原理:
首先计算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总产出;
再从中扣除相应的中间消耗,求得各部门增加值;
最后,汇总所有部门的增加值,即得“国内生产总值”
GDP=∑(各部门的总产出-该部门的中间消耗)
=∑各部门的增加值
在总产出确定之后,生产法的关键就是如何依据“平衡原则”正确计算各部门中间消耗。
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中间消耗与总产出的计算口径必须一致。
否则,就会引起使用额与生产额不平衡。
例如:
工业企业自产自用的原材料不能计算中间消耗,而农业生产单位自产自用的种子、饲料等却必须计算中间消耗。
第三产业计算了服务产出,相应地,生产部门使用这些服务就必须计算中间消耗。
2.中间消耗必须是对社会产品的生产性使用。
例如:
企业免费向员工提供的实物产品、福利设施,为员工支付的医疗保健、社会保险费用,都不属于中间消耗。
也即生产性的消耗才是中间消耗,福利性的消耗则是“消费”。
3.中间消耗还必须是生产过程中的消耗性使用。
例:
固定资产损耗不属于中间消耗;
工业企业的设备大修理和技术改造支出,农业生产中的垦荒、造林和改良土壤等支出,都属于固定资产形成,不是中间消耗;
企业购进后库存的原材料,尚未使用,也不是中间消耗。
(二)分配法(收入法)
基本原理:
首先从收入初分配的来源(收入形成)角度计算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
再汇总所有部门增加值,即得“国内生产总值”:
GDP=∑各部门的增加值
=∑(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本消耗+营业盈余)
其中:
生产税净额=生产税-政府补贴
1.劳动者报酬:
劳动者通过参加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货币与实物报酬。
具体包括:
工薪、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的货币收入;实物劳动报酬或实物形式的其他初次分配;以及企业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和由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公费医疗费等。
2.生产税(间接税):
企业等单位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向政府缴纳的税金或规费。
表面上,它是由企业缴纳的;但实际上,企业又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税负,故产品的最终购买者或使用者才是真正的税负承担者。
与之相应的是对收入、财产、遗产和资产净值等直接征收并由纳税人实际负担的“直接税(收入税和资本税)”。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前者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内容,而后者则是收入再分配或资本转移的内容。
生产税又包括两大部分:
(1)产品税:
企业等单位因生产、销售、购买、转让、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产品而向政府缴纳的税金。
产品税名目繁多,包括各种“增值税”、进出口税等。
(2)其他生产税。
主要包括:
企业因使用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劳动力而缴纳的税金,企业缴纳的营业执照税、车船牌照税、交易印花税和排污费,以及国际交易税(对于从事国际旅游、国际汇款等活动的生产者所征收),等等。
两者的区别:
“产品税”的数额是与产品的多少直接相关的,它可以按产品的数量单位来计征,也可以按产品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征。
“其他生产税”的数额则与产品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
3.固定资本消耗:
为补偿核算期内固定资本损耗而计提的折旧基金。
也是补偿基金,将其计入GDP也是重复计算。
由于固定资本损耗很难客观地计量,因此,完全没有重复的社会最终产值(国内生产净值)反不如含有部分重复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来得客观、稳健。
相对而言,GDP在核算上具有更为基础的地位。
4.营业盈余:
它本身并不是一项分配收入,而是核算上定义的一个平衡项。
它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会转化为企业留利和投资人分红等财产收入,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各部门的经济效益。
GDP核算的“生产法”和“分配法”统称为“部门法”或“增加值法”。
在增加值和GDP核算中,可以采用产业部门分类,也可采用机构部门分类。
前者便于统一核算方法和进行产业结构分析,后者则有利于整个核算体系的前后衔接。
我国目前采用产业部门分类进行增加值和GDP核算,SNA则两者并用。
(三)使用法(支出法)
基本原理:
不是从“各部门”的“增加值”考虑问题,而是从全社会的角度入手,直接将各类产品(货物和服务)的最终使用额加总起来,再减去进口,得到:
GDP=国民总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出口-货物和服务进口)
问题:
按使用法(支出法)计算GDP时,为何需要从最终使用总额中扣除进口?
这样是否会低估GDP?
(平衡原则和宏观思维的运用)
1.国民总消费=住户部门消费支出+私人非营利部门消费支出+政府部门消费支出
=住户部门实际消费(居民个人消费)+政府部门实际消费(政府公共消费)。
其中:
住户部门消费支出+由政府和私人非营利部门承担开支并以“实物”形式转移给居民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实物再分配)=住户实际消费(居民个人消费)
政府部门消费支出-政府对住户的实物经常转移=政府实际消费(政府公共消费)
私人非营利部门消费支出=该部门对住户的实物经常转移,其实际消费≡零
消费支出与实际消费的比较(SNA的例)
最终消费支出P.3
实际最终消费P.4
小计
个人P.31
公共P.32
小计
个人P.41
公共P.42
政府部门
368
212
156
156
─
156
住户部门
1015
1015
─
1243
1243
─
私人非营利部门
16
16
─
─
─
─
合计
1399
1243
156
1399
1243
156
各部门:
消费支出≠实际消费
所有部门:
消费支出总额≡实际消费总额
2.资本形成总额=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变动+贵重物品净获得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培育资产和其他无形固定资产的净获得。
存货变动:
商业部门和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的商品、物资的库存净增加额(期初、期末差额),以及各生产部门的原材料、燃料、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期末净增加额。
贵重物品:
由机构单位或部门作为价值贮藏手段持有的资产,包括各种贵金属、宝石、文物古玩和金银首饰等。
通过经济交易(买卖和转让等)净增加的贵重物品属于资本形成总额。
上述各种使用指标都必须按常住单位的标准进行计算。
3.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出口:
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总额
进口:
常住者从非常住者获得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总额。
应该注意,在国内生产核算中:
进出口既包括有形的货物贸易,也包括无形的服务贸易,这与以往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统计中习用的概念(仅指“有形贸易”的“对外贸易“)明显不同。
进出口不仅包括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通过买卖行为的商品交换,还包括它们相互提供的无偿实物转移,以及常住单位在国外的直接购买(进口)和非常住单位在国内的直接购买(出口)。
(四)GDP核算诸方法之间的关系
理论上“三方等价”:
生产法GDP=收入法GDP=支出法GDP
在核算实践中,由于各种方法的资料来源不同、数据加工换算的方式不同,以及资料搜集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遗漏、重复和其他偏差,往往会使三方面的实际计算结果出现差异。
遇到这种情况,西方国家通常以支出法结果为准,通过“统计误差”项目调整其他方法的计算结果。
在我国,使用环节的全面核算相对薄弱,部门产值核算基础较好,因而多以生产法或分配法的计算结果为准。
这也便于对国内生产总值进行部门结构分析。
三、国内生产净值核算
国内生产净值(NDP)也有三种计算方法:
1.生产法。
等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净增加值”之和,即:
NDP=∑(各部门的总产出-该部门的中间消耗和折旧)
=∑各部门的净增加值
2.分配法(收入法)。
按相反方向计算净增加值:
NDP=∑各部门的净增加值
=∑(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3.使用法(支出法)。
NDP=国民总消费+资本形成净额+净出口
=(居民消费+政府消费)+(固定资产形成净额+存货变动+贵重物品)+(出口-进口)
比较:
国内生产总值是包含了部分重复计算的社会最终产值指标;
国内生产净值则是没有任何重复计算的社会最终产值指标;
两者的核算方法相近,但分析意义有所不同;
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前者是基础和核心指标。
生产净值=净产值
在MPS和我国以往的国民经济核算中,常常计算“国民收入(或物质产品净值)”指标,它就是“五大物质生产部门”的净产值之和。
该指标等于五大部门的总产出减去它们的物耗(物质产品中间消耗和固定资本损耗)。
由于生产范围的差别和平衡原则的作用,该指标并不简单地等于SNA框架中五大物质部门的生产净值(净增加值之和)。
四、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表(中国核算体系的核心表式)
国内生产总值总表(表3-5)
(1)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表——分别按三大产业和产业门类详细分解各部门的总产出、中间投入和增加值;
(2)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分别按三大产业和产业门类详细分解各部门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本消耗、营业盈余和增加值;
(3)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对城镇和农村的居民消费分别按消费品类别进行分解,对固定资本形成按内容构成进行了分解。
§3.3国民收入与可支配收入核算
一、国内生产与国民收入
问题:
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国民生产总值(GNP)两者是何关系?
流行的解释:
国内口径=国土(属地)原则
国民口径=常住(属民)原则
以此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主体原则”。
是否合理,能否成立?
讨论:
下列生产单位的活动是否属于“国内生产”或“国民生产”?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归根到底,在国民核算实践中是否这样处理?
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总收入)
=国内生产总值+得自国外的要素收入-对外支付的要素收入
(劳动报酬、投资收益等)
注意:
(1)生产要素是否具有“常住”属性
常住生产要素:
本国常住单位所拥有的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
非常住生产要素:
非常住单位所拥有的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
A-AB:
对外支付的要素收入=非常住生产要素参与国内生产所获收入
B-AB:
得自国外的要素收入=常住生产要素参与国外生产所获收入
AB:
常住生产要素从事国内生产所创造的成果
(2)“国内生产”与“国民生产”的本质差异
国内生产总值(GDP):
全体“常住生产单位”创造的成果,包括运用常住生产要素和非常住生产要素创造的成果。
即A=AB+(A-AB)
国民生产总值(GNP):
全部“常住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报酬(要素收入),包括从国内生产活动和国外生产活动所获得的报酬。
即B=AB+(B-AB)
【再判断】前述生产单位的活动是否属于“国内生产”或“国民生产”?
在各国核算实践中采用的是第二种理解。
GDP与GNP之间的数量差率通常在±3%之内(举例)。
《1993年SNA》特别强调:
GNP实质上不是一个生产指标,而是一个收入分配指标。
因此:
国民生产总值(GNP)⇒国民总收入(GNI)
但在实践中,GNP至今仍然还是比较流行的指标概念。
可见,将国民核算主体原则解释为:
国内口径=国土(属地)原则
国民口径=常住(属民)原则
这是望文生义、严重误解。
“通俗”有余,“严谨”不足。
实际上,无论“国内”或“国民”,都是对“常住单位”和由此确定的“经济总体”而言的,只是从不同角度(生产与分配)、按不同方式(产出测度或收入测度)运用了“常住原则”而已。
国民核算主体原则是单一(而非双重)的:
国民经济核算以“常住单位”为基本主体,着重考察其全部经济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据以进行的各种资源条件。
一国的全体常住单位构成“经济总体”;非常住单位只有在与所论经济总体发生经济交易或资产负债等关系时,才被纳入核算范围,并构成相应的“国外部门”。
1993年SNA中的相关论述
全部常住机构单位构成了经济总体(P.90/4.1)。
将经济总体界定为全部常住机构单位的“全集”,同时它又可划分为由常住机构单位组成的部门即机构部门(P.91/4.15)。
国外…也可以视为与常住单位进行交易的全部非常住单位。
…在本体系的核算结构中,国外起着类同一个机构部门的作用,虽然只有当它们与常住机构单位进行交易时,非常住单位才被包括进来(P.20/2.23)。
国外是指与常住单位进行交易或有经济联系的非常住机构单位(P.112/4.163)。
国内生产总值是衡量常住机构单位生产活动创造的价值的尺度(P.159/6.238)。
国民总收入(国民生产总值)是通过加总常住机构单位的原始收入余额得到的(P.168/7.17)。
两种加总值都与经济总体(全体常住单位或机构部门)有关。
两者之间的差别不在于覆盖范围,而在于一项核算产出、另一项核算收入(P.169/7.17)。
两者都有同等资格被称为“国内”或“国民”,可是,因为“国内”和“国民”已成为经济习惯用语,所以不打算改变它们。
但把“国民生产总值”改名为“国民总收入”,以便强调它实际上是一个收入概念(P.169/7.17)。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核算
(一)初次分配与国民总收入
初分配来源: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消耗
初分配收支形式:
1.劳动者报酬(包括实物报酬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等);
2.生产税净额;3.固定资产折旧;
4.营业盈余;5.财产收入。
注意:
财产收入的分配属性
SNA和我国新方案~初分配(原始收入)
MPS~再分配(派生收入)
初次分配结果:
原始总收入(余额)或国民总收入(GNI)
比较:
GNI与收入法GDP之间是何关系?
(二)国民净收入与国民收入(NI)
“国民净收入(NNI)”旧称“国民生产净值(NNP)”,它等于
狭义的“国民收入(NI)”主要包括雇员报酬、企业经营利润和其他财产收入。
大致等于国民净收入减去全部生产税净额。
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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