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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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11、组织本矿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
1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三)人员分类、任职资格条件及配备要求
1、煤矿“六长”
(1)人员范围
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简称“六长”)。
(2)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六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4年以上工作经历。
矿长必须持有有效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其他“五长”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配备要求
煤矿必须按要求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六长”,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分别在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注册备案,领取《太原市煤矿“六长”注册合格证》。
“六长”不准在其他煤矿同时任职。
2、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人员范围
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煤矿安全科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风、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地质测量、调度中心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安全生产区(队)负责人。
(2)任职资格条件
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3)配备要求
煤矿必须按生产需要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要有18人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其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区(队)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科至少7人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技术人员
(1)人员范围
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区(队)等工作人员)。
(2)任职资格条件
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采矿技术、煤矿机电、矿井通风与安全、测量工程技术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煤炭相关专业大专文化程度。
(3)配备要求
煤矿根据产能配备技术人员,要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分别在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注册备案,领取《太原市煤矿技术人员注册合格通知单》,技术人员不准在其他煤矿同时任职。
具体要求为:
①45万吨/年矿井至少配备20人;
②60-90万吨/年矿井至少配备30人;
③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至少配备50人。
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各专业具体配备人数由煤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但每个专业都必须配备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
(1)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井下电气工、井下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等10个工种。
(2)任职资格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病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5、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6、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7、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配备要求
煤矿要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要求,合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至少达到以下配备要求:
井下电气工:
综采面2人/班,综掘面1人/班;井下爆破工:
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掘面生产班1人/班;安全监测监控工:
2人/班;瓦斯检查工:
一般每个采、掘工作面1人/班;安全检查工:
一般每个采、掘工作面1人/班,安全巡查至少由3人组成检查组检查;提升机操作工:
2人/部、班;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
生产班2人/台、班,检修班1人/台、班;瓦斯抽采工(高瓦斯矿井):
3人/班;探放水工:
3人/班。
5、其他从业人员
(1)人员范围
煤矿除上述四类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
(2)任职资格条件
①煤矿井下班组长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年龄在50岁以下。
必须参加由三级以上煤炭培训机构承担的班组长任职资格培训,领取班组长类《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工种不同,采煤和掘进班组每班每面至少配备1名班组长;通风、机电、运输班组每班至少配备1名班组长。
②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四级以上煤炭培训机构承担的从业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中对于新进入煤矿工作的工人,只能先从事其他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正式上岗前,还要参加企业组织的为期不少于三天的针对本企业特点的生产安全技能培训,重点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特点及避灾路线等内容,并在有经验的职工的带领下实习4个月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在本岗位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请调整到实行职业准入的其他工作岗位,并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二、基建改造矿井
(一)建设单位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基建改造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工程质量技术科、机电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
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3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2)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3)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分别由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统一组织或授权煤炭主体企业(煤矿)组织)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4)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跟班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5)负责双电源供电、安全监控和矿井通风系统等基础工程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
(6)负责向施工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7)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负责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安全费(造价的2%),严禁少提或不提取安全费的现象发生。
3、人员配备要求(人员分类及任职资格条件同生产矿井)
(1)煤矿必须按要求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持有有效证件的煤矿“六长”,按照煤矿安全监管隶属分别在市国资委、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太原市煤炭工业局注册备案,领取《太原市煤矿“六长”注册合格证》,不准在其他煤矿同时任职。
(2)煤矿必须按建设改造需要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要有12人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其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科至少7人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3)“六长”及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煤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但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要按基本建设矿井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必须在建设单位备案),履行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基建改造矿井在联合试运转时必须达到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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