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环境影响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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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水环境影响评价
主要内容
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与法规
工程分析和环境调查
影响预测
影响评价
实例分析
第一节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法规
一技术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2调查、监测
3预测、评价、对策
4编写报告
二评价等级的划分
(一)地表水评价等级划分
1建设项目的排污量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2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复杂:
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
中等:
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或者只含有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简单:
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3地面水域规模的确定原则
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为:
大河:
≥150m3/s;中河:
15-150m3/s;小河:
<15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或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
当平均水深≥10m时:
大湖(库):
≥25km2;中湖(库):
2.5-25km2
小湖(库):
<2.5km2。
当平均水深<10m时:
大湖(库):
≥50km2;中湖(库):
5-50km2;
小湖(库):
<5km2。
4地表水水质要求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为依据
(二)地下水评价等级的划分
划分地下水评价等级尚无标准。
通常依据的条件有:
①工程特点;②地下水埋藏条件;③工程所处地理位置。
(三)评价范围
与监测调查范围一致
三、水环境法规、标准和规划
(一)水环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四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二)环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水质监测
5)水质评价
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
按海水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坦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标准值列于附录。
3《地下水质量标准》(G8/T14848—93)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1)本标准将地下水水质划为五类
I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II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III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IV类以工农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V类不宜饮用,其他用途可依使用目的选用。
2)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3)地下水水质监测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监测项目为:
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
3《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定义
1)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2)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2标准分级
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方法标准
《水质——采样技术导则》(GB12998—91),
《海洋调查规范》(GBl6723),
《海洋监测规范》(HY/T003.1—003.10);
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的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三)规划
第二节工程分析与环境调查
一、工程分析和影响识别
(一)对地表水水量和水质影响的识别
(1)项目的类型与其影响的直接联系:
可以从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行期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水的利用、废水回用与处理及其引起周围水体水量与水质改变的情况。
(2)项目所在位置与水体所受影响的联系,包括项目建设所需时间以及建设期的工程活动引起的影响。
(3)识别位于特殊地点的拟建项目的要求,例如与洪水控制、该区域后续的工业开发、经济发展和许多其他需要相关联的影响。
(4)对拟建项目的选址、生产工艺、施工过程的考虑都应是多方案备选的,故应对每个方案进行具体的工程分析,识别其影响,以进一步通过每个方案的预测作出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的影响识别
1.工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1)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性废物的污染。
(2)工业建设促进周围城镇发展,将大幅度增加生活“三废”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的有机污染、寄生虫、病原茵和生活用毒物(如杀鼠剂、杀虫剂)污染。
(3)污染物的渗入途径
目前国内对于工业废水多采取沟渠形式排入河流,其次是污水灌溉。
应该待别注意排污沟渠所经地段酌基岩断裂、破碎带和岩溶发育情况,污灌区松散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和以及地下水位深度。
没有粘土覆盖酌含水层和岩溶、断裂发育的地段,是污水渗入的主要途径。
(4)污染物在渗入过程或进入含水层时,由于污染物自身的理化特性和含水介质条件,会发生复杂的吸附、迁移、分解和转化过程。
2矿山开发影响:
矿山开发对地下水的影响主要是污染、矿坑突水及水资源破坏。
(1)水质污染。
矿井水质可因矿床种类和开采工艺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多有酸性强、悬浮物和重金属浓度高等特点。
例如铜矿的矿坑水PH值为2—5,并含铜、锌、铅、镉、砷、铬等有害冗素。
(2)水资源破坏。
矿井疏干排出的大量地下水,将会形成一个以矿井为中心的降压漏斗而改变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及排泄条件,同时这个漏斗还将随着坑道的加深和巷道的水平延伸而扩大,能使一定范围内的含水层被疏干,造成农田和生活水源枯竭。
值得注意的是,井巷一旦遭遇含水断裂或岩溶洞穴就得可能造成突水事故。
3.污水灌溉的影响
污水灌溉(简称污灌)引起地下水污染的因素,除与引灌的污水水质有关外,也和农田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成分有关。
其污染途径是污染物随污灌水首先以垂直渗漏的方式进入地下水,然后再进行水平扩散。
例如,保定西北郊由于污灌而引起的人工水丘(反漏斗)约高出灌区外围一船地下水位近1m左右51g74年反漏斗面积与污灌面积基本相等,10年以后比污灌面积大四倍。
污水入渗强度与地层岩性、结构和地下水位埋藏深度有关,不合理的灌溉方式与制度也会引起沼泽化和次生盐渍化。
(三)评价因子的筛选
评价因子的筛选,应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水环境污染特点而定。
一般考虑:
①按等标排放量(或等标污染负荷)Pi值大小排序,选择排位在前的因子,但对那些毒害性大、持久性的污染物如重金属、苯并芘等应慎重研究再决定取舍。
②在受项目影响的水体中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或已无负荷容量的污染物。
③经环境调查已经超标或接近超标的污染物。
④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预测的敏感污染物。
二、评价水域的污染源调查
三、污染源评价
四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评价
1)调查范围与时间
2)调查内容
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
以收集资料为主
需补充测量时,应在枯水期进行
水文测量的内容与拟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密切相关。
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的水文测量,原则上只在一个时期内进行
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水体的规模决定
现有污染源调查
3)水质调查与监测
水质调查参数的选择
所选择的水质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水水质。
常规水质参数以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磷以及水温为基础
水质取样原则与方式
水质调查取样的次数
水质取样原则与方式
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水文特征突然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样断面。
在拟建的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水质调查取样的次数
在所规定的不同规模河流、不同评价等级的调查时期中,每期调查一次,每次调查三四天;
至少有一天对所有已选取定的水质参数取样分析;
一般情况,每天每个水质参数只取一个样,在水质变化很大时,应采用每间隔一定时间采样一次的方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标准指数法
对于DO与pH值其标准指数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4)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水质指数大于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对于某个监测断面,以水质最差指标所在级别为该监测断面的水质量级别,即采用悲观的原则。
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
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
模糊综合评判方法
模糊聚类方法
灰关联分析方法
灰色聚类方法
物元分析方法
集对分析方法
第三节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预测范围:
与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相同或略小
预测方法——数学模型、物理模拟、类比调查
评价——将预测结果与环境质量标准对比
1预测方法
数学模型:
最为常规的方法,具有预测功能,但依赖参数的有效性及模型的合理性。
物理模拟:
相似原理,但花费较高,且只能模拟个别几种情况,有些实际条件在实验中很难体现。
类比调查:
只适合低级别的情况,一般不用。
2水质模型
1)完全混合模型
应用条件:
河流是稳态的,定常排污;
污染物在整个河段内均匀混合
废水中的污染物为持久性物质
河流无支流和其他废水进入
C=(CEQE+CPQP)/(QE+QP)
CE:
河水水体中待评价污染物原有浓度。
QE:
河水水体原有流量
CP:
污染源水体含待评价污染物浓度
QP:
污染源水体流量
2)一维水质模型
C=C0EXP(-K×t)
t为时间(天),式中t=x/(86400×u)
1天=86400秒
C0为计算出的初始浓度值
K为常数,单位为/d
x为完全混合断面后至要求计算浓度断面的距离
u为河水水流流速
一维模型应用于易降解污染物。
完全混合断面后经过一段距离,污染物浓度由于河水水体的自净机制而降低,降低后断面的浓度值计算。
L=[(0.4B-0.6a)B×u]/[(0.058H+0.0065B)×(gHI)1/2]
式中:
L为污水与河水混合过程污染带长度
B为河宽
a为排污口至河近岸距离
u为河水流速
H为河水平均水深
I为河流弯曲系数
g为重力加速度常数取9.8
3)BOD-DO耦合模型——S-P模型
S-P模型的解
4)其他水质模型
二维水质模型
河流pH模型
热排放模型
非点源模型
水库、湖泊水质模型
海湾水质模型
5)拟预测水质指标的确定
对河流,可以按下式将水质指标排序后从中选取:
ISE越大说明建设项目对河流中该项水质指标的影响越大。
模拟参数的确定方法
野外实地试验法:
在河流中做扩散试验
室内试验法
模型优化法
经验系数法
3利用环境软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理模型的选取
要切实理解模型,需列出具体的数学模型,并且对各项意义非常清楚
实际参数的代入
参数必须是针对研究的问题
计算结果的认同
计算结果应该同定性分析结果一致
不能简单利用程序!
4复杂模型与简单模型
简单模型能够解决问题,则越简单的模型越好;
复杂模型的应用必须有相应的资料作保障。
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原则上提倡复杂模型,所需资料通过调查、测量、实验、勘探得到。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利用简单保守的模型。
第三节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1存在的问题
对于北方河流,由于河流中流动的是污水,常常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水质好于河水水质,预测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
对于季节性河流,如何预测其影响;
当污水进入城市下水道时,常常评价的是污水能否满足进入下水道水质标准;
从总量控制上来探讨可能更合适。
3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
明确工程项目的性质
划分评价等级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污染分析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控制方案与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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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 水环境 影响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