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的类的型与法理分析下.docx
- 文档编号:10278411
- 上传时间:2023-02-09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3.08KB
民间金融的类的型与法理分析下.docx
《民间金融的类的型与法理分析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间金融的类的型与法理分析下.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间金融的类的型与法理分析下
民间金融的类型与法理分析下
中国流通经济年第期口投资理财
民间金融的类型与法理分析下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北京市
摘要:
民间金融是目前我国比较突出的金融问题.也是法律上的难点问题。
对于它的合法性。
有关专家学者
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提出了许多观点和意见。
但是,在金融和法律层面上还缺乏对它的完整认识,其合法与非法的
认定标准还没有明确的定论。
文章提出,为更好地判定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在具体的民间金融司法实践中,应从金
融权的公平性,民间金融的行为目的,公众财产利益保护,社会综合金融环境.整体的金融效率、秩序与安全等五
个方面入手。
找到它们最佳的边际均衡点,将之作为合法与非法金融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民间金融;基本类型;法律分析;法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会自然而然地假定一个一般性质的法律概念”。
丝】
二、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的分析
在法学中,它“是被搞得最为混乱、歧义丛生的范
民间金融具有很多种形态,这些形态还在不断畴”。
【凹】‘‘早在公元前世纪,古罗马人就有过这样
发展变化之中,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变一句格言,只要有政治社会单位的地方就有法律。
化,肯定还会发展出许多新型的民间金融形式。
对
自此往后几千年文明史中的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力
于民间金融,我们的基本态度,首先应该是不限制
图对这一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希
其发展。
简单地限制民间金融,既不利于经济发展,
望能从中找出些必然性和规律性”。
∞但是,直到
也会抑制民间的经济创造能力。
但是,必须看到,
今天,也没有取得统一认识。
笔者在总结前人研究
许多民间金融形式对人民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是
成果的基础上认为,“法的本质是其道义价值、功利
有严重危害的,对这些民间金融必须认定为非法,
价值和实证价值的最佳边际均衡,法的具体内容应
以限制这些有害于社会的民间金融。
“实现这个任
该是这三种法基本价值的最佳边际均衡点”。
【】就
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
此而言,非法就应该是不能使法的道义价值、功利
益各自的分量,在正义天平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价值、实证价值达到最佳边际均衡点的具体行为,
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非法民间金融也就应该是不能使其综合社会效果
的优先地位”。
【押】
达到最优化的各种民间金融行为。
.非法民间金融的基本概念
在实证法理论中,有两个基本的定理:
法律没
“非法”似乎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但要真正明确有限制的行为即合法行为,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即
界定合法与非法在理论上是有较大难度的。
它必
非法行为。
通常认为,前者是对普通社会公众的行
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什么是法;第二,法没
为而言的,后者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言的。
按照
有限制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三,法没有授权的行为
这种理解,民间金融中的非法金融行为应该是指法
是否合法。
“当认为具体法律是什么的时候,人们都
律没有明确限制的金融行为,正规金融中的非法金
万方数据融应该是指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其可以实旌的金融
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
?
功利法是指基于
行为。
但是,这只是实证法理论的观点。
事实上,法
功利主义观念,而建立起来的以社会强制力保障其
与法律是有区别的。
“在黑格尔看来,法与法律的实施的行为规范”。
【弘】道义法的核心在于强调道德
区别在于:
?
?
法是法律的实质,而法律是法的表与正义,强调对弱者的保护;功利法的核心在于强
现形式定在”。
盐】“它们共同衍生出作为实证法调整体效率,强调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它们同样是
之评价标准的正义问题,并因此也牵涉到法的有效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法。
综合考虑法的
性”。
【】因此,我们在具体判断一种民间金融行为实证性、道义性和功利性,非法民间金融可概括为
是否非法时,不仅要看现实法律的实证性规定,还三种基本的金融行为:
一是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以
要从该行为道义价值和功利价值的角度,衡量该行超过正常的利润率向货币资金融入方发放贷款的
为是否在它们之间最佳边际均衡点的合理范围之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行为入乘入之危获取不当
外,才是我们判断该行为是否非法民问金融行为的利益。
二是单位或个人在不受金融监管的条件下
实施的,直接或变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专业投
最终标准。
就此笔者认为,非法民间金融是指超越
了法实证价值、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容忍范围的,在资入筹集货币资金,使普通投资人面临不可预知
总体上对社会不利的民间金融行为。
投资风险的行为。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不清楚投
.非法民间金融的认定标准资风险,或没有能力估算投资风险的普通社会公众
既然法是由三种基本价值观组成的,非法民间的利益。
三是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取得某金融业务
金融的认定标准也就应包括实证标准、道义标准、专业经营资格的条件下,擅自经营金融业务。
这样
功利标准三个方面。
就实证标准来看,它指的是现规定是因为,金融业务经营具有高负债性、高流动
性、高信用性、高传染性、高社会影响性等特征,不
行法规的规定。
⑦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非法民间金融
经过监管机关的专业审核,难以保证其业务相对人
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限制性金融机
和整个社会的效率、秩序与安全。
构、发行限制性金融工具、实施限制性金融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态度主要经历了.非法民间金融的基本类型
三个阶段:
~年:
民间金融发展的默许民间金融主要有非募型、私募型、公募型三种。
期。
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种民间金融形式,甚至还在非募型民间金融中,非法的金融行为主要包括高
批准设立了私人钱庄。
⑧。
年:
民间金利放贷和工商企业间的借贷。
从理论上讲,高利放
融发展的整顿期。
由于前一时期民间金融过于混贷是利息率高于利润率的金融。
由于在市场经济
乱,年后开始进行整顿。
禁止个人设立银行或条件下,利息的最终来源是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
润,如果利息率高于利润率,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
其他金融机构,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唯
展,还会对正常的经济生活产生破坏作用。
因此,
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国务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反对高利贷的,许多国家
院有关规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
此后,在有
还制定有反高利贷法,即使没有反高利贷法的国家
关法规中又明确规定了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
也往往对贷款利息率有最高额的限制。
在我国现
务和非法集资,并在当时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对
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重述。
⑩同时,针对这一时行法律中,高利贷款是指借贷的利息率高于银行同
期出现的具体非法金融行为,还出台了许多具体规类贷款利率倍含利率本数以上的贷款。
工商
范。
至今:
民间金融发展的客观规范期。
企业间借贷,是指普通工商企业之间直接或变相实
这一时期,开始对民间金融进行正确的认识,并在施的借贷行为。
通常,工商企业之间的借贷并不会
此基础上颁布了一些承认合理的民间金融的规范,直接影响社会整体金融利益,还会为企业之间融通
资金提供便利。
但是,既然要发放贷款,就必然要
有些规范还正在制定中。
有贷款资金的来源。
在正常情况下,工商企业是不
法是由实证法、道义法、功利法组成的,一个民
应该经常有用于放款的资金来源的,如果对工商企
间金融行为是否违法,不仅取决于实证法的规定,
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加以限制,就很有可能导致工
还取决于该行为的道义性和功利性。
“道义法是指
基于伦理学的道义观念,而建立起来的以社会强制商与金融企业之间的界限被打破,最终引起企业经
万方数据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
营风险,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安全。
因此,尽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
管有些国家允许工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但考
定对象进行集资,经营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之
间的严格界限,一般认定为非法行为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
在私募型和公募型民间金融中,非法的金融外汇买卖等银行业务的机构。
非法设立证券类金
行为主要包括非法设立基金、非法募集资金、非法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金融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经纪;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
业务。
基金是由特定的管理人负责运行的,专门用货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于某种特定目的的具有独立财产属性的资金。
由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以及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等证券业务的机构。
非法
于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投资
人之间也是分散的,如果投资人是有相关专业知设立保险类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识的少数入,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有特殊的信任委员会批准,擅自从事保险和再保险、保险代理、
关系,是能够保证信息公开和利益不受到损害的,保险经纪等保险业务的机构。
这些专业金融机构
并且,如果基金的使用目的符合法律的要求,这种有严格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要
私募基金就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规范。
如果投资人求,以保证其经营的效率、秩序和安全,非有权机
构特殊批准不得设立。
比较多,又不是专业人士,相互之间不存在特殊的
在此需要特别讨论的是虚拟货币、第三方支
信任和信息公示关系,就有可能出现管理人损害
付证书和消费预付款卡。
虚拟货币是指由电子交
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这种公募基金就必须按
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运行,接受严格的易企业发行的,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
专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否则,就构成非法设立接或间接购买,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企业提供
基金。
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
兑换工具。
⑩
非法募集资金主要是单位或个人设立公募基
网络交易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是对法定货币垄断
金,或者以经营某项目甚至谎称经营某项目,以合
地位的一种挑战,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
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性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包
是,如果不加强监管,也会演化成一种新的非法金
括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由没有批准权限的部
融行为。
同时,还有一个更大的法律问题就是,虚
门批准以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
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拟货币是否是财产。
按照财产法定的原则,目前它
还不属于法学意义上的财产,但事实上它是经济
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向
学意义上的财产。
并且,我国已经有判例有限度地
一定人数以上的特殊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
承认了它的财产属性在国外,也有许多国家已
期限内给出资人相应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形式除
经承认了虚拟货币是财产。
第三方支付证书是网
货币外,还可以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募集
络交易中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证明,它主要涉及
资金行为。
由于公募行为投资人缺乏对管理人的
四个法律问题:
一是非法从事银行业务;二是可以
监督,又没有经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投资人难
利用收支的时间差占用客户资金;三是客户的支
以了解资金募集的真实用途。
而且,即使了解了其
真实用途,也很难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督。
因此,这付安全保障;四是手续费标准由谁来确认。
在这些
种募集资金的行为很有可能形成对投瓷人的欺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它的经营是受法律质疑的
消费预付款卡则是明显的集资行为,特别是在向
诈,或者给投资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金融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时,许多大的公司积累的
安全与社会稳定。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预付款高达几亿甚至几十亿元,并且,它们没有给
被集资人提供任何财产安全和增值保障。
对于这
经营金融业务,包括非法设立银行类、证券类、保
种行为是否非法,必须认真研究,至少需要给被集
险类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其中,非法设立银行
资人以可靠的财产安全和增值保障
类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万方数据.非法民间金融的财产责任
闻,不得转嫁给未参加该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如果
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工具、非法金融行为该非法金融行为中有担保人,应认定为担保合同
本身是非法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实施了这些非法行无效;如果担保人明知为非法金融行为而为其担
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其承担的各种保的,应对被担保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中,财产责任是核心责任。
高利放贷承担的财责任。
如果该非法金融机构或组织及担保人的财
产责任,应主要依据《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处理,按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损失;如
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果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应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财政金库。
因清理、清退
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发生纠纷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尚没有构成犯罪的,没收非
定。
”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是,超出高利贷最高限度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倍罚款;没有非法所得
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可见,我国对超的,处~万元罚款。
◎
出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倍以上的利息是不予
三、民间金融犯罪与非罪的分析
以保护的,即超出的利息部分无效。
当然,如果放高
利贷的人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的法律,也要受到相应
非法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当一个人对另
的处罚。
一个人发出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强制他服从时,
工商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主
我们就发现了法律的本质,或者至少可以说是发
要应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按照
现了‘法律科学的关键一。
当某入“行为的严重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达到一定程
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借
度时,【铂】就具备了对其实施刑罚的理由。
这时,我
款方应向贷款方归还借款本金。
由于这种借贷行
们就应该“在其天平上称出犯罪的严重性的分量,
为属于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便通过一种同等分量的惩罚重塑被犯罪所扰乱
如果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情况,则应对出资方
的平衡”。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民间金
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处
融行为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
高利放
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对于合同期
贷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
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的,对自双方当
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目起,至法院判决确定
和集资诈骗罪。
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
高利放贷罪应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牟取非正
息按借贷双方原来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
常利益为目的,以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率将货币
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或财物放贷给他人,且违法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
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
行为。
高利放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
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问的
仅会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生活的
利息。
安定,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对高利
对于非法设立基金、非法募集资金、非法设立
放贷情节严重的,应该给以刑事上的处罚,以控制
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这种现象的频繁发生。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硎法》
的,因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应认定这些组织或机
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高利放贷罪。
按照罪刑法定的
构的行为无效。
由该行为的批准、监管或组建部门
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组织,实施该行为的组织或机构具体负责,按照行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
为无效的法律原则,清理、返还投资人的财产,没有
罪处刑。
”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高利转贷罪”,
上述部门的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债权债务的清理与
它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
返还工作。
私募和公募型非法金融行为的债权债
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务和风险关系,仅限于参与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之
万方数据它们同样是以高利息贷款给他人而牟取利益的行规定为金融机构的,或者在发展初期国家还应视
为,仅仅只是放贷的资金来源不一样。
因此,普通其发展情况再作决定的,应视其是否对金融业发
的高利放贷行为也应该认定为犯罪。
同时,我国有展有利,是否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确定其是否构
关规范性文件也指出:
“对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并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
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要按情节轻重和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
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
可见,对高利放贷行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为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防
为给以刑事处罚,应该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或者止存款人的存款受到损失,我国法律对能够吸收
也可考虑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公众存款的机构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它们主要
非法经营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
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没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或者
严重的行为。
它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
未经许可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罪的核心问题是对公众和
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存款的理解,在民间金融中,各种私募和公募型金
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融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筹集投资人的资金,但并
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不都是构成本罪的行为人。
要构成本罪的行为人,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他必须是向普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而不是面
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有其向特定的对象。
另外,他筹集资金的方式必须是吸
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就此而言,收存款,而不是其他筹集资金的方式。
吸收存款是
当高利放贷行为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时,有特定含义的,在非法民间金融活动中,构成非法
应该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此外,如果工商企业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是私人钱庄或类似的民间
之间的借贷行为能够达到这一标准,也可以认定为金融机构
非法经营罪。
其他的私募和公募型集资行为,只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单位或
是向社会公众募集,并且达到一定规模,从事没有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擅自发行股票或
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序,情节严重时也应该构成非法经营罪。
⑨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向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监管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累积超过
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人,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未
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有效批准,发行股票或者公
金融机构的行为。
对此,理论界持有不同观点,有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人认为是结果犯,有人认为是行为犯。
结果犯论者重情节的,都应认定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主张,行为人必须有擅自成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债券罪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未经
机构的行为结果方可构成本罪;行为犯论者认为,监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投资基金份
设立本罪的精神主旨在于打击擅自设立的行为,因额的,应适用该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有专家认为,
此,只要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就构成擅自应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适用非法经营罪。
【】笔
设立金融机构罪。
笔者认为,该罪应该属于行为罪,者认为,擅自发行基金份额与非法经营无关,投资
只要行为人没有经过批准实施了设立金融机构的基金份额与股票、债券都是我国《证券法》所调整
行为,就应该认为他构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的证券,《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所规定
至于该金融机构是否已经开业经营,给社会造成了的法律责任也是相同的,尽管该罪名没有明确包
财产损失,则应该属于犯罪情节轻重的问题。
在民括基金份额,但从性质上看应当按照该罪来认定。
间金融活动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擅自设立金融机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的行为,就应该认定其已经构成犯罪。
在现实生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非法集
活中,对于有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国家还没有将其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以非法占
万方数据有为目的可以概括为: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是,在我国现实的金融立法和执法中,并没有赋予
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每个社会主体以平等的金融权利,民间主体事实
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销上得不到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权利,
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也得不到自行组织金融机构的权利,民间金融一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或者致使集资款无直被称为地下金融、灰色金融、非正规金融、体制
法返还的行为。
行为人的欺诈手段可以概括为:
行外金融、草根金融等。
这是我国法律上一种严重的
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不公平、不平等,是对民间主体金融权利的剥夺。
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同时,也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民间资本没有
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其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合适的投资渠道、投资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
区别。
后者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
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
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
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越。
躬】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的根本力量在于民
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它们之间的间,不赋予民间平等的金融权利,是制约我国金融
核心区别有三点:
一是前者是无权实施的非法集经济发展的根本障碍。
资行为,后者是经过审核有权实施的发行行为;二.金融行为的目的性,是金融法律必须坚持
是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的第二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民间金融行为必须直
目的;三是前者发行的是不特定的证券,后者发行接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而不是
的是特定的证券。
仅仅为了金融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
金融
经济是虚拟经济的核心代表,虚拟财产的特殊性
四、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的思考主要表现在其“增值性、非物质性、非消费性和主
观创造性”上,它不能向社会提供最终的消费品,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价值追求的多元性,以
它的“收益来源主要不是劳动价值的创造,而是交
及由此引起的法本身的不确定性,给我们具体判
易对象价格的不断提高和交易相对方的价值损
断非法民间金融带来了较大困难。
“请记住,如果
失”。
【甜】如果金融行为最终不以服务于生产经营或
司法结果确定,人们就不可能为纠纷打官司”。
【】
者人民生活为目的,它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
同
因此,我们只能从法理学意义上给出一些具体判
时,还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间 金融 法理 分析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