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相关环保政策及天然气发展政策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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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相关环保政策及天然气发展政策2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函[2002]8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实施对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能源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和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快我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和发燕尾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
(一)天然气利用工程已列入省、市重点工程计划,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机制。
(二)天然气利用工程征用土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三)天然气管线、场站工程施工,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城市其他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同步实施的,免缴道路挖
掘修复费;非同步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路面恢复的工料成本费用,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
(四)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中需移植绿化植物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恢复的工料成本费用,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移植和恢复。
(五)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管线沿线的障碍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拆除。
二、积极推进用户发展,扩大供气规模
(一)在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范围内,仍使用燃煤锅炉、炉灶、窑炉和茶炉的,均要限期实施于燃气替代改造工作。
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
(二)天燃气供应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业、公建用户,要首先用天燃气,不准新建燃煤设施。
已经有关部门立项,但未动工建设的燃煤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必须改用天然气清洁燃料。
暂不具备供应天然气条件的新建、扩建的工业、公建用户,经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可临时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及电等清洁燃料替代。
(三)城区使用燃煤、人工煤气和液气石油气(含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的居民用户应根据供应条件分期分片实施改造,改用天然气。
(四)从2002年1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住宅楼和商品房等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天然气供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建设、规划、国土、质监、房产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颁发有关权证。
三、加强配合协调,确保天然气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协调处理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做到特事特办,简化相关手续,并按照重点工程的政策减免有关费用,确保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市天然气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定点、定线、定位,及时办理有关工程的规划和报建手续;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规划确保工程用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长政发[2001]27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天然气利用工程搞好清洁燃料的置换;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天然气利用城市道路施工占道和工程车辆通行的有关手续;市城管局负责办理城市道路施工审批手续和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天然气工程建设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民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800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0月14日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1]2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
为控制我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二环线范围内已建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上(含1吨)燃煤锅炉,从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各燃煤用户务必自行购买低硫、低灰份优质燃煤,对逾期继续燃用超标煤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二、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已建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一律改烧清洁燃料(油、电、气)。
逾期不改烧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协助环保部门责令拆除。
三、二环线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设施。
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
绕城高速公路至二环线范围内新建、扩建的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上(含1吨)燃煤设施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
四、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饮食服务行业的茶炉、大小灶,在2001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改烧清洁燃料(油、气、电)。
逾期不改烧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
全市饮食服务行业的油烟排放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治理达标,逾期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不予进行企业工商业执照年度审验。
五、加强对烟控区的管理,严格控制烟尘污染。
对超标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的锅炉,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限期内不治理的,责令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大力推广使用双燃料汽车,以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排气超标机动车的治理。
对逾期不检测、不治理的,依法处罚。
七、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拆迁工地)必须围档作业、洒水防尘,并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污染。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规定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
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清运垃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清运垃圾车辆应采用厢式货车或采取加蓬布覆盖措施防止垃圾二次污染,要扩大城市道路喷洒范围和增加洒水次数;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花草树木积尘清洗;各单位要定期除所属建筑物外表积尘。
九、各区、县(市)政府及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秸杆禁烧执法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
环保污染通告
抄送:
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民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6000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3日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00]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时间:
2000年12月11日上午
地点:
五楼东会议室
议题:
一、听取长沙市天然利用工程情况汇报:
二、听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汇报;
三、听取全国节水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汇报。
会议议定事项:
一、会议听取了市公用事业局胡继槐同志关于长沙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情况汇报。
会议议定:
(一)同意长沙市燃气总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
(二)要主动做好煤气输配管网与天然气工程的接轨工作,妥善处理混空气工程与天然气工程的关系,为避免重复建设,应对混空气工程的设计方案作出相应调整,并报国家计委,如国家计委有不同意见,则按原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三)同意调整天然气工程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赵小明任组长,王振(常务)、陈勇、胡继槐为副组长,具体名单拟定后按程序报批。
(四)有关前期工作费用,先做好预算,再由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五)抓紧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和编写工作,力争项目的早日批复,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研究相应的支持政策。
二、会议听取了市民政局戴力钧同志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情况汇报。
会议议定:
(一)同意成立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具体设定由市编委拿出意见,有关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等机构改革再研究。
(二)同意将民间组织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同意从市教委、市公安局抽调人员帮助搞好复查登记工作,工作结束后仍回原单位。
(四)市教委、民政局要严格区分“审批”和“登记”两个概念,按照有关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关和登记关。
(五)由市教委陶建华同志负责对省直单位审批的在长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写出报告报市政府。
(六)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孔光明同志负责协调。
三、会议听取了龚罗生同志关于全国节水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汇报。
会议议定:
(一)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要切实做好基础工作,对供水、节水以及水污染的治理拿出一个整体方案。
(二)同意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供水、节水和水资源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并将长沙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增加一定的职能,在不增加编制和人员的前提下,加挂“长沙市供水、节水和水资源污染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协调全市供水、节水和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要加强宣传工作,特别是要抓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切实提高全市人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全市各机关要加强行政后勤管理,厉行节约。
(四)城市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供水、节水和水资源污染的防治问题。
湘江流域的水治理应统筹规划,整体考虑。
关于丁白渡口拓卡问题和衡阳、株洲拦河坝问题,由龙双武同志牵头,市政府办社会发展处和城建管处具体负责做好调查工作,写出报告以市政名义速报省政府。
(五)自来水公司要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机制,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六)要确立“创造节水型城市”的目标,并拿出具体意见,在“十五”纲要中体现出来。
(七)要做好对市场节水器具的管理、技术开发及
推广应用城市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作,在新的建设项目和新开发区建设中要大力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八)要加大洁净水工程立项工作的力度。
出席:
谭仲池梁建强赵小明孔光明龙双武
龚罗生王振刘景旺黄雄姿黄玉池
市政府办公厅、计委、教委、建委、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局、编委办、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液化气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有关议题的讨论。
记录:
王业平
分送:
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市长、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列席会议各单位,有关单位及本办有关处室。
共印80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函[2002]10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忠武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湖南段建设用地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
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重庆忠县——湖北武汉(以下简称忠武)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是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是“西气东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忠武输气管道由湖北省潜江分输站处入湘,途经我省岳阳、长沙、湘潭、株洲等市,管道干支线全长415公里。
这项工程的建成对于改善我能源结构、满足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要、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忠武输气管道工程湖南段的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精神,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工程建设用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拆迁包干问题。
忠武输气管道在我省境内用地线路长、施工时间短、临时用量大、涉及市、县(市、区)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管道沿线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特事服务。
根据管道建设的特点,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和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市、县(市)国土部门分级包干负责的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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