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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签订与税务筹划
经济合同签订与税务筹划
第一节税务筹划的基本内涵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设计并实施合理的纳税方案,以降低纳税成本,防范纳税风险,实现纳税人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理财和维权行为。
二、税务筹划的目标:
税务筹划的核心目标是规范纳税,最终目标是既不少缴税款,也不多缴税款。
三、税务筹划的原则:
必须坚持依法节税;坚持筹划在先的原则;有可利用的节税空间;充分运用假想规则。
(这些都属于本人观点)
(一)依法节税:
税务筹划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立法初衷,一切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都不叫税收筹划;
(二)谋略在先:
税务筹划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形成,纳税义务发生后再策划如何少缴税款,那是避税,避税采取的是违法手段,属于违法行为;
(三)节税空间:
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有可筹划的空间基础之上。
税务筹划的空间究竟在哪里?
税收政策是建立在税制基础之上的,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
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减免税等。
税务筹划的空间就在这些税制要素之上。
不同的税种对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因此也就有着不同的节税空间,在进行节税筹划之前,必须明确筹划的方向。
(四)充分假想:
税务筹划是建立在充分假设的基础之上,一切假想能够实现的空间都不放过,最终排除不可节税的空间,剩下的就是可节税的空间。
四、税务筹划与经济合同的关系
经济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是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规范。
税收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自然会受到经济活动的影响。
税务筹划就是思考如何在纷繁的经济活动中做到少缴税,甚至不交税的的一种专项活动。
税务筹划作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与经济合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企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淡泊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大家往往只注重权利与义务以及违规赔偿方面的内容,却忽视了合同的签订给税收带来的影响。
事实上很多税收征管活动都是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一旦签订合同时,不能够很好的考虑和照顾税收方面的因素,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税收方面的危机和隐患。
规范经济合同涉税条款是税收税务筹划的一部分,合同条款的不规范、不明确,一个是会引起不必要的税收纠纷,一个是会造成企业负担不必要的税款,这种例子比比皆是,屡见不鲜。
五、税务筹划的要求:
业务通,政策熟。
业务通指精通行业管理、财务核算(以上工作可由多个部门、按分工不同协作完成,但具体负责每一项工作的人必须对本职工作精通);政策熟,就是对国家的有关房地产业的政策熟,特别是对销售不动产业的税收政策熟,不但要准确把握现行政策,而且要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不但现行政策本身具有筹划空间,每一次政策调整,都有可能带来新的筹划空间(特别是企业的决策人员、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税收政策)。
为了做到业务通、政策熟,企业必须做到:
选贤任能,聘用素质高、能力强、经验丰富、意识超前、爱岗敬业的人员充任职员;加强培训,督促职工不断增强专业化知识,逐渐向业务通、政策熟的要求靠近;注重税务咨询,与税务机关勤沟通、勤联系,以取得最新税务信息,了解最新税收政策;不断收集、整理、积累与房地产业有关的税收政策,尽量不遗漏每一个可筹划的点和空间。
第二节税务筹划实务
一、土地出让合同
案例
(一)巧用“缴纳土地出让金”与“取得政府补贴收入”控制土地增值税。
某房屋开发公司,2008年开发一个普通住宅小区,总的开发成本为350000000元,其中土地成本120000000元,建筑安装成本230000000元。
销售收入58000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4975000元。
期间费用15000000元。
利息在成本核算。
1、筹划前应纳税:
扣除项目总额=350000000×130%+24975000=479975000元
增值额=580000000-479975000=100025000
增值率=100025000÷479975000×100%=20.84%
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25000×30%=30007500元
2、筹划方案: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数额,然后再以帮助政府建设公益设施为名要求政府给与同样数额的补贴收入。
假设本案中开发公司多缴土地出让金30000000元,然后又由政府返还补贴收入30000000元。
3、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销售,增值率在20%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筹划结果:
扣除项目总额=350000000×130%+24975000=479975000元
增值额=610000000-509975000=100025000
增值率=100025000÷509975000×100%=19.61%
应纳土地增值税=100025000×30%=30007500元(免税)
筹划后比筹划前少纳土地增值税30007500元。
5、筹划提示:
(1)所开发项目内必须确实有为政府建设的公益设施;
(2)所建设施必须与所投入资金相当;
(3)在政府既要求建设公益设施,又不出资金的项目上更好运作。
二、工程设计合同
案例
(二)住宅户型的设计给税收带来的影响
某房地产公司在一块面积为12000平方米的土地上,开发一栋商住楼。
(1)一至四楼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64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售价15000元,与市场公允价相当,共计销售96000000元,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328000元,;
(2)五至十楼为住宅,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共计68户,户型相同,每平方米平均售价7000元,同类房屋市场平均价6000元,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7200000元,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729600元。
该栋楼总的开发成本60500000元,期间费用总额480000元,利息在成本中核算。
(1)筹划前应纳土地增值税:
所开发住宅应为非普通住宅:
本小区建筑容积率=(6400+9600)÷12000=1.33,超过1.0,符合普通住宅条件;平均售价相当于市场公允价的7000÷6000=1.17倍,符合普通住宅的条件;单套面积为9600÷68=141.18平方米,符合普通住宅的条件。
因此,住宅部分属于普通住宅。
该项目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配开发成本:
①底商应分摊成本:
60500000÷(6400+9600)×6400=24200000元
底商扣除项目总额:
24200000×125%+5328000=35578000元
增值额:
96000000—35578000=60422000元
增值率:
60422000÷35578000×100%=169.83%
应纳增值税:
60422000×50%—35578000×15%=24874300元
②住宅应分摊成本:
60500000÷(6400+9600)×9600=36300000元
住宅扣除项目总额:
36300000×125%+3729600=49104600元
增值额:
64000000—49104600=14895400元
增值率:
14895400÷49104600×100%=30.33%
应纳增值税:
14895400×30%=4468620元
③合计应纳税:
24874300+4468620=29342920元
(2)筹划方案:
改变上面普通住宅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将住宅变成非普通住房。
假设在当期的设计方案中住宅部分不是68套,而是66套,那么单套住宅面积为9600÷66=145.45平方米,就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这样住宅与商业房就能放在一起计算土地增值税了。
可见工程设计与纳税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说,工程设计合同也应该是房地产企业关注的一个方面。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28日: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3)筹划结果:
收入总额:
96000000+67200000=163200000元
扣除项目总额:
60500000×125%+5328000+3729600=84682600元
增值额:
163200000—84682600=78517400元
增值率:
78517400÷84682600×100%=92.72%
应纳增值税:
78517400×40%—84682600×5%=27172830元
筹划后少缴土地增值税:
29342920—27172830=2178090元
(4)筹划提示:
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将住宅确定为普通住宅都合适。
当住宅增值率较高,难于降到20%以下时,就应考虑是否有可能让住宅符合非普通住宅条件,然后与其它商业用房混算,这样有可能降低总体增值率。
三、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三)调整合同竣工时间调节、控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普通住宅小区,施工合同标明开工日期为2007年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底,工期为13个月。
实现销售收入45000000元。
开发成本27500000元(含土地款),期间费用4500000元,本年度共发生借款利息500000,在成本中核算。
1、筹划前应纳税:
应纳营业税:
45000000×5%=2250000元
应纳城建税:
2250000×7%=1575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2250000×4%=90000元
合计:
2497500元
扣除项目金额:
27500000×125%+2497500=36872500元
增值额:
45000000—36872500=8127500元
增值率:
8127500÷36872500×100%=22.04%
应纳增值税:
5127500×30%=2438250元
2、筹划方案:
将施工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向后错,或者将竣工日期项前提,将工期缩短在12个月之内。
这样就可以将贷款利息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财务费用”。
3、政策依据:
《细则》第七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筹划结果:
应纳营业税:
45000000×5%=2250000元
应纳城建税:
2250000×7%=1575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
2250000×4%=90000元
合计:
2497500元
扣除项目金额(27500000-500000)×130%+2497500=37597500元
增值额:
45000000—37597500=7402500元
增值率:
7402500÷37597500×100%=19.69%
因增值率小于免税临界点20%,因此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结果节税2438250元。
5、筹划提示:
(1)此种筹划,应注意贷款利息是否超过开发成本(含土地成本)的5%,超过的话,在成本当中核算有利,不超过的话在费用当中核算有利。
(2)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应该适当取得一些项目贷款。
这样对费用的扣除有好处。
(3)必须考虑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关于利息费用核算的规定。
(4)工程施工合同的筹划还可以从设备的供应入手,如果开发项目由内部施工队伍承建,那么应考虑所有的设备均应以开发公司名义购入,这样可以节约建筑业营业税。
四、资金筹集合同
案例(四)借助辅助合同,降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少交企业所得税
昌泰房屋开发公司,因业务急需,2007年底向金龙企业集团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双方协议年利率为13%,2008年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8%。
2008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800000元。
1、筹划前应纳企业所得税:
5800000×25%=1450000元;
2、筹划方案:
与金龙集团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借款合同,规定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一份劳务输出合同,约对方提供投资、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条件是,借款利率必须优惠到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然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改由支付劳务费的形式支付。
3、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4、筹划结果:
应纳税所得额为:
5800000—15000000×5%(13%-8%)=505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050000×25%=1262500元;
比筹划前节约企业所得税:
1450000—1262500=187500元。
5、筹划提示:
对方必须有提供合同签订劳务服务的能力。
有能够提供相应劳务服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师、会计师、律师、其他相关技术人员等)。
五、劳动用工合同
案例(五)变集资合同为劳动用工合同,降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某房地产公司有员工130人,员工平均工资1500元,2007年12月末,因公司业务需要吸引全体员工集资入股,每股50000元,每人最多两股,共240股,共吸入资金12000000元;协议规定,每年末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5%给大家分红。
2008年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为15000000元。
1、筹划前应纳企业所得税:
15000000×25%=3750000元;职工分红应为(15000000—3750000)×15%=1687500元。
平均每股获取股息1687500÷240=7031.25元;每人获息从7031.25元至14062.50元不等;每人每月获息从585.94支1171.88元不等。
筹划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零。
应代扣职工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7031.25×20%×240=337500元。
2、筹划方案:
职工集资时不另签集资合同或协议,而是修改原来的劳动用工合同的部分内容。
一个是改变劳动用工合同的时效,将合同期限由原来的几年改为一年。
二是根据愿工资与预计支付的集资利息原来修订新的月薪额度。
将支付给职工的股息转化为以工资的形式支出。
3、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国税发[2008]20号: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2008年2月20日)。
自2011年9月1日调高到3500元。
(4)《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①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A、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筹划结果: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00—1687500=133125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13312500×25%=3328125元;
筹划后少缴企业所得税3750000—3328125=421875元
有20人月工资为2085.84元,扣除2000元,再扣除四金396.31元(按应发工资的19%:
养老8%、医疗2%、失业1%、公积金8%)不够纳税;
有110人月工资2617.88元,扣除2000元,再扣除四金497.40元(按应发工资的19%:
养老8%、医疗2%、失业1%、公积金8%)所得额为120.48元,应纳税120.24×5%×12×110=9378.72元。
筹划后比筹划前少代扣个人所得税337500—9378.72=328121.28元
有20人节约税款1406.25元;有110人每人节约税款1406.25×2—120.25×5%×12=2740.35元。
合计少缴税款=421875+328121.28=749996.28元
5、筹划提示:
①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当地的工资水平,筹划后的工资水平不宜奇高。
本案中,职工月工资加上月平均利息收入大约在2085.94至2671.88元之间,基本合理。
②此种运作方法,必须根据上年的盈利水平事先估算好本年预计盈利水平和预计利息支出金额,以确定职工当年的工资水平。
案例(六)在劳务报酬合同的支付金额上做文章,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瑞安房地产公司,2007年聘请一名高管人员进行投资与设计筹划,合同约定所有劳务报酬于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总金额24万元。
1、筹划前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40000×(1—20%)=19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20%+(50000—20000)×20%×1.5+(192000—50000)×20%×2=4000+9000+56800=69800元
2、筹划方案:
修改合同或协议内容,改变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变一次性支付240000元为每月支付20000,然后计入其他应付款,待年终再集中兑现。
目的是回避劳务报酬所得有关加成征收的规定。
将会计核算方法由:
借:
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240000
贷:
银行存款240000
改为,每月:
借:
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20000
贷:
其他应付款——筹划费20000
同时,每月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3200
年中兑现时:
借:
其他应付款——筹划费240000
贷:
银行存款240000
3、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项: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筹划结果
全年应扣个人所得税=3200×12=38400元
筹划后比筹划前少扣税=69800—38400=31400元
5、筹划提示:
(1)进行此项筹划,必须在协议中写明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
(2)必须每月进行帐务处理,并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项缺一不可。
(3)与公司没有固定工资关系的售楼小姐报酬可借鉴这一方案。
六、房屋销售合同
案例(七)变“房屋销售合同”为“土地收储合同”和“委托代建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以15000000元购得一块土地,在该土地上面建设一座写字楼,开发成本、费用共计35000000元,建成后将这栋楼以75000000元的价格卖给某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盈利25000000元。
1、筹划前应纳营业税=75000000×5.55%=4162500元
扣除项目金额=35000000×130%+4162500=49662500元
增值额=75000000—49662500=25337500元
增值率=25337500÷49662500×100%=51.02%
应纳土地增值税=25337500×40%—49662500×5%=7651875元
共应纳税:
11814375元。
2、筹划方案:
充分利用委托代建。
开工建设以前,与政府签订一份土地收储合同,将土地先以政府收储名义收回,再由政府出让给该行政事业单位。
让该单位负责办理立项手续,然后与该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这样就将原来的“销售不动产”合同转变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和“代理服务”合同。
成功避开销售不动产环节,从而达到降低计税依据的目的。
3、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3]149号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3月27日)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国税发[1995]076号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4、筹划结果: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营业税=0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0元
委托代建营业税(假设盈利为代建手续费)=25000000×5%=1250000元
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税款=11814375-1250000=10564375元
5、筹划提示:
①进行此项筹划,操作中应注意必须符合委托代建的基本条件;②此项筹划一般仅限于开发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委托单位无需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况。
否则会因为委托单位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法获取销售不动产发票,而造成销售环节无法给客户开据发票,最终影响确权。
案例(八)变“销售不动产合同”为“对外投资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建一写字楼,建成后以600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关联企业。
1、筹划前应纳营业税=60000000×5%=3000000元
2、筹划方案:
变销售不动产为投资。
不与用房单位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而是在房屋即将交付使用时,与用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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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合同 签订 税务 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