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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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l.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综合协调机构
2.3.1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2.3.2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3.3各成员单位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6现场应急指挥部
2.7专家咨询组
2.8应急救援队伍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行动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的分级
3.3.2预警的执行
3.3.3预警结束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报告时限与程序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7.1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4.7.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队伍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资金保障
5.6技术保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需要由区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l.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要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政府的作用。
要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依法处置,职责明确。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要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要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综合协调机构
2.3.1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综合协调工作。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环保分局局长任副指挥,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和农牧局、园林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分局、建设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民政局、文化体育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指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与救援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3.2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区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指责是:
按照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准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各成员单位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支援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区政府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2.4.1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和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4.2一般农业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科技和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
2.4.3一般森林火灾和一般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
2.4.4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建设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1)应急通信保障由区电信局组织协调
(2)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3)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
(4)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和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经费由财政局负责。
(5)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及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协调。
财办、卫生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由区交通局负责。
(7)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
(8)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由区宣传部负责。
2.6现场应急指挥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该指挥部在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7专家咨询组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
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研究分析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8应急救援队伍
区级环境救援队伍由区环保分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区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清除、控制污染;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区环保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属农业部门)、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1.3区环保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属农业部门)、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较大以上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上级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3.2预防行动
(1)区环保分局应当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属农业部门)调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监督检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区环保分局和安监局、公安分局、卫生局等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环境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所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的防范职责,防止发生放射源等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发生。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预警的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按规定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3预警结束
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
决定结束预警状态的,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区环保分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在进行Ⅳ级响应时,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召集有关专家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在进行Ⅳ级响应时,区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按照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及区环保分局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工作急指挥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区环保分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区气象局配合。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通报与信息发布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在进行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以及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安全防护
4.7.1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环境应急救援队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要采用呼吸道防护、佩戴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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