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012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项目质量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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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012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项目质量管理细则
G3012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细则(草稿)
G3012墨玉至和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
前言
第1章项目管理目标
第2章质量管理5-36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质量责任制
第三节试验检测
第四节质量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五节施工工点的划分和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质量检测工程师(质检员)管理
第六节首件工程认可制度
第七节工序过程质量控制
第八节检查、验收
第九节质量通病(缺陷)预防
第十节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11节质量管理的保障
第3章安全管理36-60
第4章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试行)61-80(这个是否要)
第5章工程建设测量技术管理80-83
第6章工程建设监理管理83-87
第7章工地试验室管理87-92
第8章工程建设“首件制”实施细则87-99
第9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10章合同管理99-106
第11章工期管理107-112
第12章计量支付及费用管理112-115
第13章财务管理115-121
第14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121-127
第15章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127-133
第16章建设工程农民工管理133-135
第17章廉政建设135-147
前言
为提高墨玉至和田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水平,规范从业单位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将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以《细则》的形式规范、约束参建各方的施工、管理行为。
《质量管理细则》做为本项目《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应与《管理办法》中的其他章节配套实施,同时还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配套使用,如有不一致,按高标准执行。
第一章项目管理目标
1.1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
1.1.1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及新疆公路质监部门组织的半年和年度质量检查中,关键指标合格率达到100%。
主要原材料合格率达到100%。
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1.1.2交工验收质量目标:
合格(质量综合评定得分≥分)。
1.1.3竣工验收质量目标:
优良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1.1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指挥部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1.2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3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已在合同文件中列明。
1.4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交工程质量保障措施文件,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最终达到质量管理目标。
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6本项目质量事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及其附则《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和处理。
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向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厅或交通建设管理局进行举报和投诉。
1.7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8施工、监理单位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
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
1.9本项目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和掩蔽工程检查交验制度。
1.10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1.11施工单位必须为指挥部、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试验检测及督查提供协助和便利。
第二节质量责任制
2.1本项目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设计保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建立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分层负责制。
2.1.1项目法人全面负责。
2.1.2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在本项目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2.1.3各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2.1.4各单位的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1.5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2.2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3指挥部对工程建设中管理混乱、履约较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终止合同,并清除出场,同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2.4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条给予处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6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2.7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8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落实设后服务,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2.10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派驻设计代表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2.11施工单位是质量管理的主体,负有如下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建设单位决策。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隐蔽工程,质检人员必须现场全过程控制,签认原始记录。
5)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及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划分施工程序,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
2.12指挥部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
2.12.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给予处罚,视情节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列入公路建设黑名单。
2.12.2施工单位不能严格按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认真履约,合同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不能按时足额到位,工地试验室不能获得资质认定,影响工程顺利开展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据合同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赔偿建设单位相应经济损失,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
2.12.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处罚:
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2.12.4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质量岗位责任不明确,质保体系不独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未按要求自检或自检不合格、抽检不合格及未经监理签认进行下道工序的;未按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不能保证工程的合同工期与工程质量的;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不能及时有效行使工程管理和经济决策权利,工程资金挪做他用,质量、进度、安全保障措施不力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的。
2.12.5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六十六条给予处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2.6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罚。
2.12.7施工单位拒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2.13监理单位有如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资格及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随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3)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费用和施工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4)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数量和资格的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控。
5)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有经资质认定合格的独立试验室。
监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方法,独立进行抽检,并满足规范、规程规定的抽检频率,严禁施工单位代检、代写等弄虚作假现象。
6)监理单位的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和仪器设备,谋取不正当利益。
2.14监理单位按以下内容实行质量责任追究:
1)监理单位转包或转让、违法分包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给予处罚。
2)监理单位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处罚。
3)监理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或因监理工作失误,发生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给予处罚。
4)监理单位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按照《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交通部2000年7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营私舞弊、滥用取权,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监理单位(人员)监理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给予处罚。
5)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或者监理的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处罚。
6)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或者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给予处罚。
7)监理人员具有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和单位合法利益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节试验检测
3.1总监办、驻地办、项目经理部必须在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须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交体法[2007]2号)的要求和招投标时人员承诺,并且其母体单位须具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且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具有试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计量认证证书);为试验室配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进场安装后必须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
3.2各参建单位的试验检测必须满足国家或交通运输部及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试验规程的要求,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要求认真整改到位。
3.3各参建单位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必须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得相关规定。
3.4驻地办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
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相关要求,其中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风积沙、砾石土、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3.5各种配合比试验应按规范进行,经驻地办批准报总监办备案。
3.6总监办检查项目覆盖率为100%,总监办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5%。
3.7外委试验必须委托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并需经总监办批准。
同一个试验检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单位。
3.8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和抽检工作,并实行监理审批制度。
3.9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职责:
3.9.1负责整个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的协调管理工作;
3.9.2负责按合同文件对各级试验室设备配置进行检查落实。
对专业试验工程师的资格和工作能力进行检查,并提交书面报告;
3.9.3对试验检测资料及抽检频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审查试验检测报表;
3.9.4负责试验检测的稽查工作;
3.9.5负责先进检测设备及先进检测技术的引进或推荐工作;
3.9.6认真审核监理及施工单位报送的试验检测资料,必要时进行抽检或平行试验;
3.9.7定期维护保养和标定本试验室设备,并对施工单位的试验设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9.8对指挥部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负责协调、承办。
3.10驻地试验室工作职责:
3.10.1负责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设备、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进行检查;
3.10.2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抽检频率及试验过程进行旁站检查;
3.10.3完成规定的监理试验检测抽检频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试验检测抽检频率;
3.10.4负责对施工单位试验检测资料的审核签认,并按时上报有关报表;
3.11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工作职责:
3.11.1认真做好试验设备检定与校准工作,并确保试验检测设备满足工作需要;
3.11.2按施工技术规范及试验规程完成自检项目及抽检频率;
3.11.3收集整理试验检测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对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及时上报;
3.11.4完成标准试验,并及时上报审批;
3.11.5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检查及指导。
第四节质量管理的准备工作
4.1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配备满足要求的专职质检工程师和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施工单位应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总体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对以上内容进行对照检查,满足要求后才能下发开工令。
4.2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对移交的平面坐标、高程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对中线进行复测,复核结果报驻地办核准,并报总监办备案。
驻地办应组织并指导所辖各施工单位定期对导线点及水准点进行复测;确保基准点数据的准确。
4.3施工单位进行导线点、水准点复测时,必须和相邻合同段联测、闭合,以确保准确无误。
4.4测量仪器使用前应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标定。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维护、及时检查校正,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4.5控制桩埋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4.5.1平面、高程控制桩及保护护桩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并埋设牢固。
4.5.2仪器设备要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和保养。
4.5.3所有仪器设备要建立使用、保养及检测台账。
4.5.4控制桩的标准:
尺寸为顶面12×12cm,底面20×20cm,高度为60cm的梯形体,预埋钢筋露出顶面高度应不大于5mm,现浇尺寸为30×30cm,深度60cm,预埋钢筋顶部要用钢丝锯拉十字丝。
4.6在分部分项开工报告中应附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及突发质量事件应变措施。
4.7重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如大型互通跨越、现浇跨线桥、预制场设置、大型梁板安装等情况,总监办审核后,应报指挥部批准。
预制场设置完成必须经总监办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件预制施工。
4.8推行首件工程模型认可制。
施工单位首次进行桩基、立柱和预制梁等构件施工时,总监办及驻地办应对其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得到认可后方可进行规模生产,以预防和纠正后续规模生产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
4.9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施工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规格、型号的施工设备、机械,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和设备进行核查,确保其满足施工要求后方予施工。
4.10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和检验,通过验收后方予使用。
如监理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拒收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总监办。
施工单位应立即修复或替换,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复验。
4.11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并在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和班前教育,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必须在每道工序准备工作完成后施工前进行报检工作,驻地监理单位员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检验,并依据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检查合格后准予施工。
第五节施工工点的划分和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质量检测工程师(质检员)管理
5.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对本合同段施工工点进行合理划分,并向驻地监理办提供一份据此编制的拟在本工程中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质检员名单和施工工点划分表,监理工程师将符合资格要求的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测工程师及其下属施工员、质检员名单,进行造册登记后上报总监办,由总监办审核后备案。
施工工点划分、施工员及质检员配备不得低于《合同》及相关要求。
5.1.1专业工程师(施工员)基本要求:
1)熟练掌握各类施工规范要求和施工工艺流程。
2)熟悉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能及时提出。
3)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根据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计划安排。
4)工程施工中根据每日施工计划,合理安排组织人员、机械、材料,抓好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
5)针对每日工作内容及施工情况,应详细、认真、真实的进行记录,并做出第二天的施工计划安排。
6)在施工中对所发生的用人情况、机械工作情况以及材料的使用等动态情况,应进行充分的掌握,并进行记录。
7)施工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8)根据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体系和施工组织中的相关环保措施,确保在施工中不破坏环境。
9)对出现的质量不合格产品,要坚决返工,对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按分部的返工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10)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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