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部门办案区接待区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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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部门办案区接待区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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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部门办案区接待区建设标准
1、承担办案任务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
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以及毒品危害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建立的排毒及医疗救助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案区。
2、各个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区域导示牌,并设隔离标志,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调解室、信访接待室等门口应当分别设标示牌。
3、不同区域的导示牌、标示牌等可以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4、办案区不得设置在二楼及二楼以上。
办案区的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区内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安装坚固的防护栏网,并安装应急报警设备。
办案区与其他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非因办案需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入办案区必须经过严格的人身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
随身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设置的存放柜。
5、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必须分别独立设置,数量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但直接临路临街的房间不得设置为讯问室。
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应当具备通风、采光等基本条件,但室内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照明灯具、电线、电源插座等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6、讯(询)问室内分别设置被讯(询)问人专用座椅,座椅应当牢固,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坐垫、靠背面板应当为非金属,座椅与墙壁、讯(询)问桌等设施必须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
被讯问人座椅扶手上方应当设有防护盖板。
讯问室应作隔音和墙面防撞等处理,防撞墙面高度不低于2米,厚度不小于2cm。
7、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施,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
同时在显眼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讯问室的监控设施应当具备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并且实现与指挥中心、督察部门的数据对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应当存档。
8、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一、办案区设置标准
办案区是讯问、询问、继续盘问、采集相关信息、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对于整体办公区域没有一层的执法场所,应当强化办案用房的安全防范装置。
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同一地点,或者临近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统一设置共同的办案区。
办案区域应简朴庄重,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辨认室、候问室、等待室室内墙壁为白色,讯问室、询问室室内墙壁以及办案区各室的桌、椅、柜为浅灰色,以示执法办案过程的严肃性,又不失其明亮。
办案区内悬挂《办案区管理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各功能室门口安装统一的门牌标识。
办案区功能室设置顺序:
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辨认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等待室。
(鉴于我局目前实际情况,办案区功能室设置顺序:
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或者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二室合一)—讯问室/询问室(二室合一)—候问室)。
(一)安全检查室
安全检查室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所。
要求墙面整洁、门窗牢固。
1、室内设置人身安全检查位,检查位墙壁上方离地面约1.65米处设被检查人的双手放置位,粘贴两个蓝色手掌图标(详见《南宁铁路公安局执法场所设置图解》)。
地面距墙40cm处设被检查人的双脚站立位,粘贴两个蓝色脚掌图标,两脚掌图标间隔40cm。
2、配备检查工作台和多格非涉案物品存放柜。
工作台上摆放临时放置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的塑料篮(要求不同颜色、贴标签)和塑料保存袋以及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登记簿。
工作台和多格非涉案物品存放柜的柜门应采用通风透气的百叶窗设计,大小可视室内面积而定。
3、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仪,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头套、橡胶检查手套和电子血压计、手持式电子体温测量仪等人身安全检查工具。
4、墙上悬挂《安全检查工作规程》。
(二)信息采集室
信息采集室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录入的处所。
1、应有专门用房,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上,固定标尺的墙体应平整干净。
2、采集环境光源稳定,无杂光干扰,室内色温5500K左右。
3、设置信息采集工作台,具备生物样本采集盒、足迹指纹采集、身份证识别、人像采集功能。
配备专用计算机和不间断电源,活体指纹和人像采集设备(活体指纹采集仪1台、激光打印机1台、摄像头1个、三角架1个)。
4、有身高标尺板(规格大小60×120cm,亚光材质、不反光),背景浅色(标尺板除外,以白色为宜),无边框,身高刻度线:
两列标尺,蓝色,宽2mm,分3cm、5cm、6cm长三种线条,外侧对齐,以外侧为参照线两列标尺相距41cm,两列标尺居板材正中,身高数字标示:
采用黑体、加粗、阿拉伯数字,5×5cm大小,深蓝色,列于刻度线的外侧,与刻度线相距0.5cm,每5cm一个标示,表示范围80至200cm,,镜头与标尺板距离不少于2米,与被拍照人距离不少于1.5米。
5、有统一的胸牌(规格30×25厘米,白色底面,黑色边框)
6、墙上悬挂《信息采集室使用管理规定》、《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人员信息采集流程图》。
配备档案资料柜,放置信息采集登记簿。
7、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立,无条件的可与安全检查室设在同一室。
(三)辨认室
辨认室是被害人、知情人指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处所。
1、辨认室分为被辨认方一侧和辨认方一侧,两侧用墙壁分隔,分隔墙上设置辨认窗,辨认窗安装看不到辨认人的单向视觉玻璃,玻璃宽不少于1米,高不少于0.5米,下沿与地面距离1.3米。
2、被辨认方一侧:
室内设置被辨认人站立位,被辨认人站立位地面粘贴双脚脚掌图标,墙上标注站立位线,距地面2.0米处粘贴被辨认人站立位编号,被辨认人站立位不少于7个。
3、辨认方一侧:
醒目位置悬挂《辨认工作流程》;辨认窗上方粘贴《辨认窗》标识牌,下方安装可控开关的谈话麦克风。
4、被辨认方一侧室内安装可调节光亮的照明灯具,可调开关置于辨认方一侧的辨认窗下方。
(四)讯问室
讯问室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处所。
1、讯问室应具备安全、卫生、通风等基本设置条件。
单间面积不少于12平米,层高不低于2.5米,讯问室铺设浅色木质地板,内墙和窗采用木质隔音板进行必要的防撞软化和隔音处理,软化墙体不得低于2米,厚度不少于2厘米。
讯问室门应当安全牢固,门锁安装于室外。
2、讯问室内安置讯问桌、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
在进门处设置15-20CM高的木质地台。
地台上安置讯问桌椅,使讯问桌椅高于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
讯问桌和地台要求圆角设计。
讯问桌椅朝向室内,桌子下方应设置隐蔽报警按钮,以备应急报警使用。
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安置在讯问桌正前方约1.5米处,安全固定于地面,朝向讯问桌,并与墙壁保持合理的安全离。
其扶手上方应设有木质防护盖板,左侧应设有固定手铐位。
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左(右)前方1.5米处可设置监护人位或翻译位,座椅可临时添加。
如讯问重要嫌疑人时,可在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背后靠墙处临时添加执行监护任务的民警座椅。
3、讯问室应当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并与公安内网相联,室内安装挂壁式空调。
4、室内所用电源应当采用低压电源,电器开关、插头应当为密闭的防触摸式安全设计,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和不间断电源,电线不得外露。
照明灯具应安装防护罩,有条件的可以加装射灯。
5、讯问室安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实现与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督察部门的网上数据传输对接。
6、讯问室内的采光和照明光照强度应达到保证录像要求的程度,以保证讯问及录像效果。
7、讯问室内的墙壁上应悬挂《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在被约束被讯问人的木质坐具背后的墙壁上距地面高1.5米处应悬挂有时间、温湿度显示的电子时钟。
(五)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
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处所。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与讯问室的设置标准相同,但墙上悬挂相应的《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
(六)候问室
候问室是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而设置专门用房。
1、候问室必须达到牢固、安全、卫生、通风、透光的要求。
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得低于2.55米,窗户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2米,窗户外侧安装金属防护栏,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或带孔有机玻璃;门采用通透的金属栏杆式防护门,内侧加装金属防护网,安装必须安全牢固外开,门锁装于室外;金属防护网以网眼大小8-10mm,网线粗细1.5-2mm为宜。
有条件的候问室应设置看守区并设立看守人员座位。
2、室内1.5米以下墙壁喷涂浅灰色防水涂料或油漆,便于清洁卫生。
3、室内应当设置固定的坐具、卧具等设施。
照明灯具必须有防护设施,置于被盘问人触摸不到的房顶或安装于室外,管线入墙,开关设于室外。
4、安装声像监控设备,无监控视线盲区。
5、在室外或看守区墙上悬挂《候问室管理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盘问人在候问室要遵守的规定》
(七)等待室
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讯(询)问前后的临时等待场所。
1、等待室必须达到牢固、安全、卫生、通风、透光的要求,层高不得低于2.55米,窗户外侧安装金属防护栏,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或带孔有机玻璃;采用通透的金属栏杆式防护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安装必须安全牢固外开,门锁装于室外;金属防护网以网眼大小8-10mm,网线粗细1.5-2mm为宜。
2、室内照明灯具必须有防护设施,管线入墙,开关设于室外。
3、室内沿墙下方设置40公分宽的固定坐具,室外墙上醒目位置张挂《等待人员须知》。
(八)卫生间
卫生间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设置可上下滑动的牢固手铐位。
门采用内外双向开合设计,不得有安装门锁和插销等相对封闭的便池。
不得放置镜子、拖把、烟灰缸、清洁济、杀虫济等有可能用来自杀、自残物品。
以上办案区设置规范适用于派出所、刑警、交警、禁毒、治安等执法办案单位。
二、接待区功能用房设置标准
接待区是接受报警求助、对外办理证照、行政审批的处所,应设置在临街房屋或内部比较靠外的区域,以方便群众办事。
接待区应设置明显标志,大厅内有监控设施,内外装饰做到统一、整洁、规范、温馨,充分体现公开、高效、便民和创新意识。
在接待区大厅应设置有警徽和“为人民服务”字样的形象墙(字的正上方是人民警察警徽,形象墙的主体色调为米黄色底、金黄色“毛体”字),同时要结合自身环境,悬挂张贴温馨语言和宣传标语(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语意深刻、简练,表达公安机关的精神风貌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以公安派出所为例,接待区分为:
值班接待区(室)、办证区(室或厅)、调解室等。
公安机关其他有服务职能的部门在设置中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可参照公安派出所接待区的设置标准。
(一)值班接待区(室)
1、值班接待区(室)是值班民警接处警、接待群众、处理其他事务和值班所领导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当日执法执勤工作的处所,采取低台敞开式工作模式。
工作台高度为76cm,宽度为80cm左右,设置“报警求助”、“咨询服务”窗口,上方悬挂统一规范标识牌,台前相应放置便民座椅。
2、按值班工作职责,在工作台分别设置“值班民警”、“值班领导”岗位。
值班民警岗位设在“报警求助”服务窗口旁,放置工作台牌。
根据工作情况需要,在“报警求助”服务窗口设置若干个受理位,相应配备用于受案登记、群众求助等事项的双屏计算机。
受理位采用挡板分隔,挡板高度距台面约50cm左右。
值班领导岗位设在“咨询服务”处,摆放值班领导台牌。
工作台牌统一标注姓名、警号等内容。
3、设置统一的便民服务台,摆放《报案须知》、《伤害案件当事人须知》、《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报案人、证人权利义务》等多种便民小卡片。
4、在醒目位置悬挂《值班民警工作职责》、《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证人权利义务》。
(二)调解室
调解室是调解治安纠纷的场所
1、调解室内墙上居中位置应设置“依法调解、握手言和”八字,调解图徵位于八字当中。
还可选择悬挂如“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礼让一寸、得礼一尺”等宣传用语。
调解图徵详见附图
2、应设置美观大方的调解台,在调解台上分别摆放调解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等台牌,调解台式样可根据房间条件选择形状。
3、室内墙上应悬挂《调解工作规定》、《调解工作规则、制度、程序》以及《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调解工作程序》。
4、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资料柜、调解登记本、调解文书、宣传资料等。
5、有条件的可设置当事人家属、证人的等候场所。
三、相关功能室的设置标准
(一)案情分析研判室
案情研判分析室应具有隔音效果,配备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投影仪、显示屏,能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掌握讯(询)问情况,能通过网络或语音向讯(询)问室民警下达指令或传递信息。
配备研判工作专用台、计算机、打印机等。
墙上悬挂《案情分析制度》。
(二)物证保管室
物证保管应防火、防潮、防虫、通风,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和防盗门。
物证进入物证保管室应填写《暂存物品登记簿》或《涉案物品登记簿》,为使物品通风,物证保管柜应使用百叶门,门上应有物品标签。
墙上悬挂《物证保管室保管制度》、《涉案财物入室流程图》、《涉案财物出室流程图》、《涉案财物归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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