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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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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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仓储病猪必须在急宰间屠宰,由专人屠宰兽医、检疫、检验,并做好判处记录和处理结果。
六、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七、烫毛、上机、劈半机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八、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九、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十、肉品出场时应盖“兽医验讫”、“品质检讫”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一、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原料)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因此必须加强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科学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三、对一些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认真贯彻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灌输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四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分类。
十、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
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凡进入屠宰车间,急宰、高温、化制车间的生产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
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
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
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生猪仓库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地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十三、植树种花、绿化厂区、创建园林化工厂。
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
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
每天或每次工作完毕,对卸猪台、生猪栏舍、过道、生产车间,及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
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
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
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4、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一般每平方米使用药液0.25~0.5千克为宜。
5、一般情况下热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扫是节省消毒药物使用的良好办法,也是更好发挥消毒药物效用的前提。
7、使用2%烧碱有强烈的腐蚀性,消毒猪舍应保持12~24小时后冲洗干净,更不得带猪消毒,以免腐蚀猪蹄及灼伤皮肤。
金属工具易被腐蚀,不能用此消毒液消毒。
8、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活猪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猪必须从非疫区采购。
五、生猪宰前必须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保证肉品质量、防止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本身各类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检验人员应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简称“四部规程”)等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肉品出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佩证上岗。
上班前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一、宰前检验
1、宰前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急宰猪检验。
2、验收检验:
活猪进厂后,首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经临床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卸车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栏:
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待宰检验:
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执行。
4、送宰检验:
生猪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明》。
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5、急宰猪检验:
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6、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做好落手清工作。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按照屠宰同步线实施同步品质检验,检验各个部位,摘除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剔除公、母猪和晚阉猪;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搞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3、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行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4、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有“猪等人”的情况发生。
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检验工具进行拆洗、消毒,对场地进行卫生清洗。
5、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
销毁、掩埋、焚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
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
沸水中煮沸2——2.5小时(适用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
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为了加强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安全,避免和减少不安全肉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肉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
主要包括:
1、已经诱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
2、可能引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
3、肉品经检验、检疫确认不合格的;
4、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判定的其他不安全肉品。
三、自确认肉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肉品之时起,在24小时内应通知有关销售单位或个体停止销售该不合格肉品,通知有关消费者停止消费。
四、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召回肉品的措施。
五、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保存召回记录。
内容包括不合格肉品召回的时间、数量、原因、处理结果等。
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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