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劳卫发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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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
文件
中共沈阳铁路局委员会
沈铁劳卫发〔2009〕177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
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并党委:
经路局十届四次职代会第一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铁路局中共沈阳铁路局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9〕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管理,健全制度,保证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和谐铁路建设。
第三条全局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铁道部和路局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以及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稳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集体和职工(以下简称单位、集体、个人)。
第五条对职工实施奖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五)坚持由劳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正常情况按程序办理与特殊情况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奖励分为周期性和即时性两类。
周期性奖励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即时性奖励可对集体、个人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是指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视成绩或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给予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的。
(二)在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优质服务、增收节支、提高效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者授予先进生产(工作)标兵或先进集体标兵荣誉称号,对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
(一)路局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标兵每人1000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500元。
先进集体只授予荣誉称号。
(二)系统(或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人300元。
(三)基层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参照以上有关标准降低档次执行。
(四)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标兵,已经给予物质奖励的,路局不再进行奖励。
没有给予物质奖励的,由路局按本条㈠款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竞赛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
(一)路局表彰的技术状元每人3000元,颁发荣誉证书、奖章;技术标兵每人2000元,颁发荣誉证书;技术能手每人1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优胜团体10000元,颁发奖牌。
(二)在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及取得铁道部认可名次的个人,按铁道部奖励标准发给奖金。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按铁道部奖励标准加倍奖励。
获参赛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及有关人员分别按每人500元、300元、200元予以奖励。
(三)年度推荐评选为全路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按铁道部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四)基层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参照本条㈠款标准降低档次执行。
第十条先进单位、集体、个人表彰范围原则按下述标准控制:
(一)路局表彰范围:
先进单位不超过基层单位总数的30%,先进车间不超过车间总数的5%,先进班组不超过班组总数的3%,先进个人不超过全局职工总数的0.5%。
标兵不超过先进总数的20%。
(二)系统表彰范围:
按参评基数确定比例,基数为100及以下的按20%掌握,基数为101-200的按20%-12%掌握,基数为201-500的按12%-8%掌握,基数为501-1000的按8%-5%掌握,基数为1001-3000的按5%-2%掌握,基数为3001-5000的按2%-1.2%掌握,基数为5001及以上的按1.2%-0.5%掌握。
(三)基层单位表彰范围可比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层单位实施奖励,由个人或集体所在车间(部门)填写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
劳资部门核准奖励依据和奖励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后,下达奖励决定,奖励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二)路局实施奖励,由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部门)填写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经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由局劳卫处核准奖励依据和奖励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后,下达奖励决定,奖励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第十二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有可能造成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等性质严重的事故,特别是防止旅客列车事故的有功人员,视具体情况,经路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奖励,奖励个人标准一般为1000-5000元,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加倍奖励。
对其他防止铁路交通事故的有功人员,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单位酌情奖励。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实施表彰性质的奖励,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种类和条件执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处分
第十四条对职工实施的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铁道部或路局规定、规章、规程,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危及行车安全或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不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分配,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消极怠工,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或突发事件处理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经常出差错或产生废品,故意浪费原材料、能源,采购、运用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商)品,以及弄虚作假,违反统计制度、法规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故意损坏机具设备或承运货物,野蛮装卸、粗暴待客,以及其他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财经纪律,破坏经济秩序,滥用职权,滥发奖金,损公肥私,挥霍浪费企业财产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六条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危及行车安全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必要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一)工作时间内饮酒、打牌、擅离职守、睡觉(保休除外)、弄虚作假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二)擅自顶替他人作业、违章作业触碰客车、不具备列车放行条件放行列车、擅自关闭监控或监测设备。
(三)对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不研究、不落实,对事故、故障和险情不分析、不处理、不采取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问题不通报、不整改、不处理。
第十七条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及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其他生产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造成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以下处分:
1.对造成一般D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但D21类事故,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处分。
2.对造成一般C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对造成一般B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对造成一般A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单位的领导人员和车间负责人,视事故等级、责任轻重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1.发生责任一般D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基层单位主管副职警告或记过处分;但D21类事故,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或不予以处分。
2.发生责任一般C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主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局主管业务处分管副职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发生责任一般B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主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局主管业务处分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局主管业务处正职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生责任一般A类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主管副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局主管业务处分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局主管业务处正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给予车间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主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局主管业务处分管副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局主管业务处正职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
(三)发生客车、调车、机车车辆溜逸、LKJ、瞭望及机车车辆走行部等路局严控事故的责任者及相关人员,视情节提高等级给予处分。
(四)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按主要责任处分;对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可以降低等级给予处分。
(五)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参照同级别(职务)可以降低等级给予处分。
(六)各级主管安全副职可以按分管业务副职降低等级给予处分,但同时又是责任分管业务副职的不降低等级给予处分。
(七)对隐瞒和参与隐瞒事故的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安全副职,按事故等级提高等级给予处分。
(八)对造成火灾、爆炸等其他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比照铁路交通事故的相应等级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处分期限依次分为警告,3个月;记过,6个月;记大过,9个月;降级,12个月;撤职,12个月。
第十九条降级是指降低技能工资等级,一般降1-3档。
对给予降级处分的职工,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未受其他任何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可以恢复其降低的技能工资;又受其他处分的,降低的技能工资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撤职一般适用于干部,也适用于某些工人(如机车司机、车站值班员、工长等)。
对给予撤职处分的职工,改正错误后不准以复职的名义重任原职,如工作确实需要,可按正常提职办理,重新任命。
第二十一条职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周期性评先,不得提拔、晋级,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含政工职称)尚未聘任的人员,不得聘任。
其中,干部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一般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二条对职工给予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权限属于基层单位行使处分的,由车间(部门)核准事实,填写处分呈报表,提出处分建议,并附有本人认识错误的检查材料和调查核实材料。
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等相关资料应记入职工档案。
(二)按权限由路局行使处分的,由基层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核准事实,基层单位填写处分呈报表,提出处分建议,并附有本人认识错误的检查材料和调查核实材料。
按职工身份分别由局人事处或劳卫处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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