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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实现公司资产和股权资金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财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调拨管理、财务担保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日常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二、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能、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一)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是对公司和所属单位的重大资金筹措、基建、技术改造及其他重大资金收支进行决策的资金管理专门机构,围绕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会计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财务、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等方面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收支事项议案的准备和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议事会议,如遇紧急事项,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临时会议。
(二)权限职责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在总经理领导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会授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听取公司财务部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审定公司资金收支预算;
2.听取公司财务部汇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情况;
3.听取公司财务部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汇报;
4.听取内部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抽样审计汇报;
5.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招标(采购)、投标合同所涉及的资金收支预算等事项;
6.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贷款、担保事项;
7.根据董事会决议,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
8.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设备购置、生产性技术改造、无形资产购买等所涉及的资金支出事项;
9.其他需要听取、审议和审定的事项。
(三)议事规则
1.参加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3/5时方可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派其他人参会并表决需审议的事项),原则上以多数票决定审议事项,委员会主任对审议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2.每次会议后都应有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记录并要形成会议纪要,涉及重大资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职责。
(一)向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公司资金收支预算;
(二)向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情况;
(三)向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四)参与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招标、投标及合同等所涉及的资金收支预算等事项;
(五)具体负责办理公司的贷款及担保事项;
(六)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贷款及担保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对所属单位贷款及担保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编制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资金支出预算;
(八)向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设备购置、生产性技术改造、无形资产购买等所涉及的资金支出事项;
(九)汇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需要听取、审议和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所属单位资金管理职责。
(一)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本单位下年度资金收支预算并汇报当年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本单位下月资金收支预算并汇报当月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向公司财务部汇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情况;
(三)负责编制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本单位月度招标、投标及合同等所涉资金收支预算;
(四)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要求或董事会决议,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的贷款及担保事项,并每月将贷款及担保的具体落实情况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五)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要求或董事会决议,编制本单位对外投资等重大资金支出预算,并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审;
(六)向公司财务部汇报本单位的设备购置、生产性技术改造、无形资产购买等所涉资金支出事项;
(七)汇报公司财务部需要听取、审查的其他资金管理方面的事项。
三、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公司资金预算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有效地反映资金余缺及筹措使用情况,公司及下属单位均要编制资金预算。
第九条公司年度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在上年12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条资金预算的编制方法按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计划经营部等相关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资金预算,编制完成后报公司财务部汇审,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资金预算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预算:
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二)预付账款回收预算:
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
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三)应收账款回收预算:
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
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企业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四)其他应收款回收预算:
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
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企业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存货预算:
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
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以奖惩。
四、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对资金的需求。
第十三条资金筹集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合理配置资金结构,减少公司举债经营中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全公司利益最大化。
合理调节资金来源比重,充分调节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配比,实现资产收益率最大化;保持适度的资金流动比率,增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保证公司资金运作高效性。
第十四条资金筹集的渠道。
资金筹集包括资本金的筹集和经营性资金的筹集。
资本金筹集主要是接受投资,经营性资金筹集主要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法人间的信用借款等。
通过接受投资筹集资本金是公司得以成立的资金成本高、风险小的资金来源,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拥有公司相应所有权,并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经营性资金体现债权关系,债权人按固定利率从公司取得利息,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分享利润。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合理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及风险,使资本结构最优化。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吸收联营投资、外资,先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待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按照《公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执行。
第十六条向金融或非金融单位借款。
(一)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向银行(含非金融单位,下同)借款,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属项目融资的长期贷款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必须按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展期贷款承诺、担保方式、资金到位方式等条件,经过多家综合比较,确定最优惠的举债银行。
(二)银行借款应争取中长期借款为主,中长期借款在总债务中的比重一般应达到40%以上。
(三)充分利用银行展期借款方式,拓展还贷期,以减轻公司短期债务偿还压力。
(四)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利用政策性资金,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五)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借款,必须报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按批准的金额和范围等要求办理,并要接受公司财务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开展法人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原则上只对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借款单位应有借款报告,填写借款申请表,审批同意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以及借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本计划等(借款合同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2)。
(一)公司与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贷款事项统一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计划编制资金计划,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审定所属单位最高借款金额,公司内部借款均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董事会审批。
(三)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借款的使用、资金回笼情况。
第十八条资金筹集部门分工。
(一)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筹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依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向银行办理借款及担保合同,受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资金运作效果。
(二)资金使用部门协助财务部编制资金筹集方案,根据投资项目或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为财务部资金筹集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五、资金调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资金调拨是指公司对公司各部门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资金拨付。
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责任,公司及下属单位必须遵循资金调拨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实施资金调拨审批单制度,明确经办人、调拨事由、金额、收款单位、付款银行、付款方式、领导审批等内容(格式见附件5),内部单位拨款,用款单位应填写相应的借款单。
第二十一条审批权限。
(一)资本性支出审批
1.预算内的资本性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
2.预算外的资本性支出,由公司分管领导、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特殊用途支出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提交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收益性支出审批
1.预算内的收益性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
2.超预算的收益性支出和预算外的收益性支出,一律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必要时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内部单位拨款审批
1.预算内的内部单位拨款,由总会计师审批或经总会计师授权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2.预算外的内部单位拨款,财务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担保管理
第二十二条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
一般限制性规定为:
(一)无经营活动的所属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二)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三)不得对自然人担保;
(四)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五)原则上不得对非本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担保;
(六)原则上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
(七)原则上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八)只按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投资比例对该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母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报母公司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
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保证反担保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十八条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二)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三)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四)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五)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不高于50%。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担保审批通过后,被担保单位要向担保单位出具担保承诺书(见附件3)。
第三十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填写担保审批表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母公司对外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被担保单位填写担保审批表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但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担保审批表”见附件4)。
七、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可以审慎地开展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投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
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一年期以下的对外投资。
长期投资(一年期以上的对外投资)包括:
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和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短期投资计划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二)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短期投资的投入和处置一律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等项目及时登记入账。
有关账目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第三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及审批。
(一)公司投资承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向资金管理委员会上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与项目承办单位组成专门班子进行考察论证,认定投资项目可行时,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或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各所属单位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二)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决策。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新申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前款程序审批。
第三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和处置一律由公司投资业务管理部门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出投资转让和处置的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和处置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四十二条投资项目管理。
(一)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投资效益评价、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已批准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出资手续;
(四)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有关材料、文件的法律审查;
(五)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八、现金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为规范公司现金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业务特征,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库存现金管理。
(一)使用现金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
(三)因特殊业务需要应支付备用金,按营业额核定标准,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四)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五)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坐支。
(六)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七)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方可办理。
(八)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九)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五条现金等价物管理。
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加强对“应收票据”的管理,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期、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值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1.企业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2.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3.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应及时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经办人领用空白转账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3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5.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
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6.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有关付款的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7.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8.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9.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10.财务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核对。
第四十七条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1.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2.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3.不允许用公款或由单位担保办理个人信用卡。
企业经营层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厂务会讨论通过后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其他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
第四十八条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指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对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除责令其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加强网上银行结算资金的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授权(复核)与经办分开、定期更换密码、及时索取银行回单等有效手段,保证网上资金结算的安全。
九、应收票据的管理
第五十条应收票据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十一条财务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
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和单位名称、到期日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余额等资料。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五十二条财务部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认证手续,以防假伪票据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往来账户的资金结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企业对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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