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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
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
——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性分析
韩志明
2012-08-2010:
51:
38 来源:
《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2期
摘要: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中,“闹大”已经成为公民抗争的重要逻辑。
本文以近年来大量具有闹大特点的社会事件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归纳了闹大的发展过程,概括和抽象了闹大的逻辑,并在公民与政府关系的框架下,从利益表达、资源动员和议程设置三个方面对闹大的功能性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描述性分析。
从利益表达的角度分析,闹大主要涉及到谁来表达、如何表达以及表达了什么的问题;从资源动员的角度分析,闹大的主要问题是动员的对象、动员过程的特征和动员的机制等问题;从议程设置的角度分析,闹大则与公民成为问题的界定者、问题是如何引起政府官员的注意的以及由谁用什么办法来解决问题等密切相关。
闹大是透视公共治理状况的一面镜子。
对闹大的描述性分析有助于深入把握和理解当前我国公共治理的规律和逻辑。
关键词:
闹大;公民;利益表达;资源动员;议程设置
1问题的提出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随着各种矛盾冲突的增加,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
公民的各种维权活动、利益表达活动和社会抗争活动等也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多样,影响也越来越大,比如医闹、闹访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群体性事件等。
曾几何时,一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俗话悄然滋生,广为流传,深入人心。
社会中频繁发生的各种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很多都是按照这种逻辑发生、发展和结束的,也似乎为检验这句话提供了生动的注脚。
“闹大”这句话也应和了另一句俗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意即只有那些积极提出要求,并善于讨价还价的人,才会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
而这也似乎已经被一些人奉为金科玉律。
比如,有调查表明,超过50%的农民工愿意通过“诸如罢工、游行、示威、静坐、堵马路、集体上访”等方式来进行利益诉求;企图通过群体性事件维权的人高达45.43%,直接认为“事情闹大了就会解决”的人有16.34%;如果把闹大简单理解成是曝光,选择这样做的人就更多了,调查显示,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9.3%的网民会选择网络曝光。
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各种各样的闹大事件此起彼伏,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的社会问题五花八门。
这些事件不同程度地印证和体现了“闹大”的逻辑,深刻反映出当代中国公共治理中的一些共通性或规律性的问题。
而这无疑也是理解和透视公共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窗口。
在已有的研究中,笔者已经提出了“闹大”的问题,粗略定义了什么是闹大,分析了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以及治理机制等。
但这些粗线条的分析并没有对闹大现象及其演变逻辑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描述和充分的解读。
为此,本文将首先从理论上界定闹大现象及其演变过程,进而从利益表达、资源动员和议程设置三个角度对闹大的功能与过程进行深入的描述性分析,由此对当代中国公共治理的逻辑进行理解和诠释。
2文献综述与评估
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工人、农民或市民等主体的抗争性活动,学者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可以看到,这些研究大都是以维权者或抗争者为中心的,其研究策略大多是沿袭理性制度主义的分析思路,研究目标主要是对维权、利益表达和社会抗争活动进行观察和描述,探究其背后的因果机制,分析影响抗争者偏好、选择和行动及其结果的各种因素,包括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等。
这些研究同时也分析了作为抗争对象的企业或政府以及作为诉求对象的(上级)政府所面临的各种约束、选择和策略等问题。
由于文献资料非常庞杂,我们这里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这些文献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和评估。
从宏观的视角来看,既有的研究主要是探讨了公民抗争的制度情景、行动框架和发生机制等问题,主要是提出了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解释框架,比如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了“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的解释框架;于建嵘提出了“以法抗争”、“以理抗争”和“被迫反应式行动”等理论框架;刘能对于都市集体行动提出了“怨恨-行动”的解释框架;应星提出了中国社会农民集体行动发生的“气场”机制;董海军总结出了农民抗争中“依势博弈”的逻辑;徐昕基于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的现象提出“以死抗争”的抗争逻辑;相对于“求助于外”(如依法抗争)的底层抗争策略,王洪伟概括了“求助于己”的“以身抗争”的抗争逻辑。
这些基于特定经验而形成的解释框架,从独特的角度解释了公民抗争的行动逻辑及其策略选择。
特别是,农民、工人或市民是如何展开抗争的,以及他们凭借什么来进行抗争的这些问题的分析,实质上也是解答了行动者的“资源是什么”的问题。
这其中的“法”、“政策”、“理”、“势”、“身体”、“自杀”、“弱者身份”等,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抗争所凭借的资源,公民正是依靠这些东西来进行抗争的。
而这些也是使抗争变得可能和有效的东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释框架是相容的,是可以互相补充的,而不完全是互相排斥的,比如“依法抗争”、“以理抗争”和“以法抗争”可以统属于“求助于外”的抗争类型,“以死抗争”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等则可以归于“以身抗争”的类型。
微观视角的分析主要是研究了行动者的理性选择、行动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等较为具体一点的问题,比如,比安克(Bianco)强调了基层抗争事件中农民的行动意识和能人动员的作用;应星和郑欣分析了上访过程中的问题化技术和抗争策略(比如“闹”、“缠”、“踩线不越线”等技术);郭景萍从理论上归纳了集体行动中的情感逻辑;董海军从农民维权抗争的日常事件出发分析了“弱者身份”在农民抗争过程中何以可能和何以可为的问题;岳天明分析了农民工理性化诉求方式的问题及其条件;吴毅指出,基层政权运作中围绕闹与缠形成的是“一场典型的商战”,农民以弱势的地位摆出进攻的架势,而操控能力衰微的基层政权只能进行马拉松式的协调,以“点发”的形式让渡利益,最终形成了“刁民”与“弱政”的恶性循环;黄振辉以广州的“跳桥秀”为例分析了“表演式抗争”的过程、机制及影响因素。
这其中也包含了大量关注抗争动员问题的研究成果,比如,应星通过对草根动员的个案进行比较研究,揭示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的弱组织化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等;晋军等人的研究指出,底层社会的碎片化状况导致其缺乏行动资源来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因而往往需要以非正常的方式甚至暴力来表达不满;陈映芳以都市运动为例,分析了行动者从“家园”中发掘道德资源,以道义力量对抗政治和资本的权力;李怀等以出租车罢工事件为例,提出了硬强制动员和软强制动员两种可能途径,表明了弱组织条件下的软强制动员也可以避免“搭便车”现象,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张磊以小区的业主维权为例,分析了集体动员的过程与机制等;童志锋还分析了怒江反坝运动中NGO的动员机制和动员平台;等等。
在具体的观点上,既有的研究也提供了许多对本研究有启发的观点。
比如,对于闹大产生的原因,应星认为这是一元化治理体系之下国家治理雄心与治理技术脱节的产物,蔡禾等认为这是不断增长的行政诉求与有限的行政调节能力不相匹配的结果,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则认为,闹大是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淤塞所导致的,也是政府“花钱买平安”的维稳方式导致民众的错误预期的结果;就公民闹大的定性而言,郑杭生、孙立平、于建嵘等学者都不断指出,当前中国社会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矛盾冲突,是利益诉求或利益博弈的形式,而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也没有明确的政治诉求,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对于公民群体利益表达过程中的困境,应星指出了“合法性困境”的问题,吴毅提出了“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所形成的限制,王洪伟指出了底层“以身抗争”的后果及其限度等。
当然,研究者也都承认,闹大终归是一种反常的社会现象,造成了许多严重的社会后果和负面效应,比如威胁社会秩序、挑战政府的权威、造成高昂的社会成本、形成错误的示范效应、加剧公共治理的危机等。
但是,闹大也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倒逼”机制的作用,产生出许多积极的治理效应。
比如,应星指出,作为问题化的技术,闹事通过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把拖延、推诿的政府拖到前台,来面对闹事者提出的问题,使一些紧迫问题得到解决;郑风田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客观上造成了基层群众与更高一级政府的有效互动,使基层政权得到非常有效的整合;韩志明认为,闹大让矛盾冲突爆发出来,敦促政府采取行动,有利于释放社会紧张,加速社会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的动态稳定。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叙述和归纳,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的认识和思考:
第一,闹大现象包括了公民维权、利益表达和社会抗争等广泛的社会活动领域。
从文献角度考量,目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多了,相关的文献极其丰富,也非常庞杂。
这其中又包含了诸如农民工维权、工人维权、业主维权、出租车罢运、市民抗争、集体信访、环境抗争、群体性事件、网络公共事件等各不相同的社会领域。
就此而言,闹大问题被人为分割在不同的研究议题中,相应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分散的和零碎的,也是缺乏连贯性和累积性的。
第二,从既有的大量文献来看,许多研究者都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闹大的现象及其所引发的相关问题,如上访中二次伤害的问题、运动式治理的问题、维稳异化的问题以及政府“花钱买平安”的问题等,但他们通常将闹大看作是公民抗争行动的副产品、次生现象或是形式性特征,因而没有对闹大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及其规律性的东西给予足够的关注,更没有从“闹大”的视角来对相关的社会事件进行反思和审视,提出理论上的问题。
第三,目前涉及闹大问题的研究成果,对于理解闹大现象的背景、过程、机制以及影响因素等都是有启发性的,但这些零散的文献却无法提供一个理解闹大现象的清晰图像,也没有办法揭示闹大现象发生、演变的过程及其内在的逻辑等。
因此,虽然此起彼伏的闹大现象令人印象深刻,但对于它究竟是什么情况、有什么特性、反映出什么问题、是如何围绕目标运行的等,人们却依然不甚了然。
这也就提出了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
3闹大的界定及理论分析的思路
作为一项探索性的研究,本文将以近年来社会中频繁发生的闹大事件为对象,以社会问题的解决为着眼点,从过程的视角对闹大做出理论上的界定,明确闹大发展或演变的一般过程,并立足于闹大的功能性作用来建构理论分析的基本思路。
3.1闹大及其现象的理论界定
什么是闹大?
从语义上讲,这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句话的缩写。
这句话具体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含义:
(1)如果公民把事情闹大了,政府就可能会积极努力地去解决某些问题;
(2)如果公民小打小闹,政府可能就只是敷衍应付;(3)如果公民不去争取,政府就可能没有任何反应,不予理会。
很显然,公民与政府是其中两个基本的参与者,“闹大”就是围绕解决某些社会矛盾冲突问题而形成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逻辑。
从现象上看,闹大就是指那些按照“闹大”的逻辑发展或演绎而形成的社会事件(具体可参见表1)。
这些事件中的人物、时间、地点、问题及其结果等要素各不相同,但在其发生、发展以及终结的过程中,却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或反映出“闹大”的逻辑。
这个逻辑的核心内容就是,公民只有通过某些途径把问题公开化,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才能获得(上级)政府及其官员的重视,推动自身的问题得到处理或解决。
闹大现象发生的领域非常宽泛,其中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医疗事故、移民安置、国企改制、物业纠纷、出租车营运等,都是闹大事件的多发领域。
闹大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如上访(具体如越级上访、进京信访、“告洋状”等)、网络发帖、跳桥或跳楼、写标语、打横幅、罢工、阻塞交通、围攻政府等。
就性质而言,闹大或是一些具有“道德震撼”(MoralShocks)性质的事件,比如“孙志刚事件”和“集体下跪事件”等;或者是造成严重的秩序破坏或负面后果的社会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广东乌坎事件等群体性事件。
总之,闹大是公民抗争的特殊逻辑,包括了四个层面的含义:
(1)闹大是利益纠纷而引发的非常规的公民参与活动,并且,区别于私人的或隐蔽的“弱者的武器”,闹大是一种公开化的抗争行动;
(2)闹大既是公民策略性行动的结果,也是新闻媒体传播的社会效应,通过戏剧化的抗争剧目,闹大引发民意的爆炸性释放,并以此吸引外界的关注、帮助和支持;(3)不管引发闹大的源头是个体的遭遇,还是集体的问题,闹大都是一种集体行动性质的公民抗争,包括了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的广泛参与,否则也就不成其为闹大了;(4)抗议的直接对象或者是企业,或者是地方或基层政府,但最终都是要向(上级)政府及其领导人提出要求,敦促他们出面来解决问题。
对于闹大事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当然,分类只是一个侧面的素描,许多事件往往具有很多的面相,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分类体系。
3.2闹大的动态发展过程
闹大事件有目共睹。
但这个看得见的事实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的结果。
那么,闹大的动态过程是怎样的呢?
其形成和演变的轨迹是什么样的呢?
对于社会上的一些闹大现象,新闻媒体的报道指出,近年来的群体事件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
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
在对南京徐宝宝事件的报道中,记者认为,徐宝宝事件的进程几乎就是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翻版:
事件在网上传播-传统媒体关注-官方展开调查-认定报道失实-公众强烈不满-引入第三方调查-事件真相大白[35].一些研究者概括了运动式行政执法的基本过程:
震惊社会的重大恶性事件发生——领导做出重要指示,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出台专项政治文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执法部门雷厉风行地掀起声势浩大的检查、处罚行动——总结表彰,宣布取得了丰硕成果。
上述概括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算得上是对于闹大过程的总结。
虽然它们所针对的具体问题不一样,事件演变的过程与环节也不尽相同,最后的结局也有所差异,但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也不难从现实中找到生动的例证,并对类似的社会事件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解释力。
特别是,通观事件发展演变的关键环节,比如问题的扩大化机制、新闻媒体(包括网络)的介入和党政高层的重视等,都是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
将这些基本环节做一个完全归纳的话,可以将闹大概括为8个基本的环节(见图1),即①矛盾冲突形成;②公众多方寻求解决方法;③政府部门的功能失灵;④矛盾冲突逐步升级;⑤闹大事件;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关注;⑦(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关注和重视;⑧政府部门着手解决问题。
大多可以称为闹大的事件都近似地经历和遵循了上述的发展路径。
在这里,③和④既是闹大渐次发展过程中的两个环节,表明了闹大事件发展和演变的轨迹,也可以说是两个解释性的因素,说明矛盾冲突是如何逐步升级,并最终发展成闹大事件的。
而且,许多闹大事件也是从①或者②两个阶段直接发展到⑤的阶段,比如不是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而是直接选择“跳桥秀”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以及一些由于街头冲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重庆万州事件和安徽池州事件等。
这些事件由于偶然因素而瞬间爆发出来,当然不可能根据制度化的方式按部就班地予以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⑤和⑥两个阶段可能是并行发展的,难以严格分出先后阶段,即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关注本身就构成了闹大事件。
就此而言,闹大实际上是新闻媒体曝光或网络传播扩散的代名词。
并且,如上图的虚线所示,新闻媒体或网络也是建构闹大的独立力量,比如孙志刚事件、周久耕事件、邓玉娇事件、杭州飙车案、张中界断指事件等,都不是当事人有意识安排或精心设计的结果,而是新闻媒体报道或网络围观所形成的社会效应。
而且,如果没有新闻媒体或网络的介入,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广泛的关注,甚至都未必能成其为一个问题,更谈不上能得到相应的解决。
3.3理论分析的思路
如上所述,闹大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问题,那么,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应是理解闹大现象的基本框架。
相应地,这种关系的形成、发展和终结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公民采取什么行动来发出声音,怎么样获得外界的支持和帮助,如何向政府施加压力,敦促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是政府及其官员如何来做出反应,为什么要做出这些反应,以及最终如何来解决民众提出来的问题。
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
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来不是虚无飘渺的,而是通过真实的互动过程显示出来的,也是凝结在静态的社会后果之中的,两者又共同融汇在具体的事件之中。
事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却是一个能够说明问题的东西。
事件有一个开端和一个结尾。
事件是行动者及其互动关系发展的结果,事件的发展和演变承载了人与制度及其关系的丰富信息,也生动地反映了制度、制度运作以及制度下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真实处境[37].因此,只有立足于具体的闹大事件,才能深入理解闹大问题的秘密。
社会问题是公共治理的起点,也是连接公民与政府的纽带。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加,对以政府为中心的公共治理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
但是,由于民主和法治制度还不完善,普通公民很难将其声音和意愿输入到政府体系中去,而政府权力的运作也远离了民众的控制。
特别是,由于政府部门广泛存在着职能错位、权责不清、行政不作为以及治理能力短缺等问题,使得很多社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至于“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就此而言,社会(矛盾冲突)问题的状况是理解闹大过程的主线。
闹大及其过程反映了公民与企业或政府之间的复杂博弈。
但在公民与企业或政府之间的博弈中,公民通常是分散的,原子化的,缺乏行动资源,也缺乏组织性,集体行动的成本很高;而企业或政府则是高度组织化的,拥有巨大的权力,也掌握广泛的人、财、物等资源。
由于公民处于弱势的地位,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来抵制权力或资本的侵害,也很难推动政府去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权力和资源的不对称从根本上决定了公民抗争必须要通过某些方式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吸引外界的关注和支持,最终的目标则是要向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采取行动来解决困扰他们的问题。
总之,闹大就是公民基于特定问题而形成的抗争性活动,从功能的角度而言,闹大包含了三项基本的任务,即:
(1)公开地表达公民的不满、意愿和诉求;
(2)获取外界的关注和支持,尤其是要引起(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重视;(3)要求和敦促政府来采取行动。
具体的闹大正是在这三项任务的基础上展开的。
三项任务的理论表达形式分别对应着利益表达、资源动员和议程设置这三个重要的命题。
这也是描述和理解闹大现象的三条逻辑主线。
其中,利益表达是闹大的立足点,资源动员是闹大的过程性目标,议程设置是闹大的最终诉求。
因此,本文将在公民与政府间关系的框架下,以闹大事件为切入点,立足于社会问题的产生和解决过程,从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三个方面来对闹大的动态过程进行描述性分析。
4作为利益表达过程的闹大
什么是利益表达?
不同的学者对此做出了不同的界定。
比如,阿尔蒙德等人认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
这种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
”这个观点也成为此后学者定义利益表达的基本模板。
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利益表达就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渠道或方式向政府提出各种利益要求的政治参与活动。
从提出要求的角度来分析闹大,这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谁在提出要求,如何提出要求,以及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4.1谁向政府提出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向政府提出要求。
这种要求通常是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上的。
因为,权利就是“正当而有效的要求权”。
“Claim(要求权)”是权利的基本要素之一。
法定的公民权利即意味着“是一种要国家加以认可和实施的要求。
”公民作为主权者,拥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向政府提出维护和保障个人权益的正当要求。
闹大是社会上部分公民向政府提出要求的方式,这些当事人通常是一些权益受损的普通公民,既有个人,也有集体,其中主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底层人群或普通民众。
不过,这里的弱势群体通常是相对意义上的,比如受企业污染侵害的农村村民、房屋被拆迁的城镇居民或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企业工人等。
但其他广大的参与者就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了。
公民的权益受损许多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如被拖欠工资、房屋被拆毁以及不公正的待遇等,也有的只是主观认为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损害,通常需要进行科学的检验、鉴定或论证等,比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如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中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通常,利益的受损程度与抗议发生的可能性是正相关的,即利益越直接,损害程度越大,后果越严重,抗议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如上所述,闹大可能是公民反应性行动的激情后果(如“以死抗争”等),也可能是公民策略性行动的结果(如“表演式抗争”等),还可能是新闻媒体(网络)或其它社会力量介入后的效果(如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等)。
因此,提出要求者可以说主要包括了两种类型的主体:
一是具体问题的当事人,这是一些身份和范围都比较容易确定的人(群);一种是经由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汇聚起来的民意,提出要求者主要是新闻记者、律师、学者等社会精英,以及大量匿名的公众或网民,各种意见相互影响,互相融合,建构了民意。
闹大的参与者通常是一些具有鲜明特点的人:
(1)当事人(尤其是集体行动中的骨干分子或积极分子)大多是一些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或社会阅历,性格比较执着、认真甚至偏执,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不甘于逆来顺受、忍气吞声,而又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的人;
(2)积极的参与者是一些热衷于公共事务,有较强的公共精神的人,包括草根精英、公共知识分子(如于建嵘、韩寒等)和社会名人(包括一些影视明星)等,他们通过发评论、写博客或发微博甚至采取实际行动(如组织调查团)而参与进来;(3)其他参与者人数众多,包括不同社会阶层和身份的人,他们与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许多人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政治不清明的强烈不满[41],另外也有人是出于无知、无聊甚至不法目的而参与其中,浑水摸鱼。
在个体的事件中,当事人通常孤立无援,孤军奋战,经历了长期而坚韧的抗争,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集体行动的当事人往往是弱组织性的,缺乏强有力的组织纽带,大多没有明确的行动规划。
关注者或支持者等虽然数量庞大,但并没有共同的组织身份和一致性的社会地位,具有匿名性和松散性的特点,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参与的深度不一样,持续性也不一样。
不过,在诸如“集体散步”、“集体购物”以及一些和平的环境抗争中,由于参与者的素质较高,比较讲究斗争策略,往往既做到了通过紧密联系积聚起了力量,又使抗议行动呈现出较好的克制和理性。
这就既避免了合法性的危机,也减少了政府的不当干预,创造了成功表达的有利条件。
4.2怎样向政府提出要求
公民向政府提出要求,包括了制度化的渠道与非制度化的渠道两种途径。
一般说来,如果制度化的渠道是有效的,人们可以顺利地进行维权、表达和抗争,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闹大就变得没有必要了。
因此,闹大的发生至少表明了制度化渠道(包括利益表达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等)的功能性失灵,所以公民不得已才走上了非制度化的抗争之路。
不过,即便制度化的渠道是可行的,也可能被行动者弃之不用。
在当前我国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中,由于制度化渠道的程序比较繁琐,循规蹈矩,效率不高,公平性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很难得到公众的信任,或者是由于行动者根本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去利用制度化的渠道,因而直接选择了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
例如,据报道,2009年4月份以来海珠桥上接连发生12起“跳桥秀”事件,就“没有一位是通过信访表达自己的诉求。
”而且,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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