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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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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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文种类
1.局常用公文种类包括:
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2.根据行文关系,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请示、报告等文种用于上行文;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文种用于下行文。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二、公文编号
1.政策性、规范性、重要性行政公文,以“内工商发〔×××〕××号”编号。
2.具体业务性和工作性公文,以“内工商*字〔×××〕××号”编号。
3.党组文件,以“内工商党组字〔×××〕××号”编号。
4.函,以“内工商函〔×××〕××号”编号。
5.会议纪要,以“〔×××〕×号”编号。
三、行文规则
1.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本局依据职权可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行文请示、报告,可以与自治区级各部门相互行文,也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局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向局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审批下达应当由局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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