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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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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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县****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六位同志发起,成立**县****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水果种植、销售的农民为主体。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
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11年3月6日成立。
办公地址:
**镇**村。
第二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6万元。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签名
1
***
现金
1
2
***
现金
1
3
***
现金
1
4
***
现金
1
5
***
现金
1
6
***
现金
1
第三章社员
第七条本社成员共有6名。
其中农民成员5名。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长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按照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九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中各项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十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
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
退社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一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审查批准后获得继承社员资格,继承股金。
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薪酬、资格、任期。
。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社同大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的建议;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不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长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四)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不设监事会。
只设执行监事一名。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长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长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六)发现理事长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主持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指导解决;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三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三)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四)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五)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拓新的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
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回
第二十七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同意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员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计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社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一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三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理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七章变更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人数少于5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专业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三十六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长应在一个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三十七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3人的清查小组。
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雇佣人员工资;
(二)应缴税款;
(三)内外债务;
(四)按社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社员的债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发展社间合作与联合。
本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或行业协会。
联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由理事长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设立人签名(盖章):
*宁县****专业合作社
二O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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