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 和田地区惠民利民政策宣传教育汉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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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和田地区惠民利民政策宣传教育汉文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1月18日地委干部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县处级干部返乡回村开展党的惠民利民政策面对面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各族群众对国家、自治区以及地区有关强农、支农、惠农等一系列惠民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凝聚各族群众力量,坚定信心,努力推动和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根据地委的安排,地委宣传部组织编写了《和田地区惠民利民政策宣传教育提纲》,供各位领导在返乡回村宣传教育时参考。
宣传教育提纲主要涉及安居富民、社会保障、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农林牧等方面内容。
既是全地区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手册,也是各族群众的“明白卡”。
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事关自己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普惠政策,清楚自己应享有的权益。
加深对国家、自治区给予和田地区各种强农、支农、惠农优惠政策的理解,特别是对全国改革开放成果让贫困地区兄弟姐妹共享的理解,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坚定依靠自己勤劳双手创造美好未来的信心和决心。
由于时间仓促,在编印过程中难免出现不足之处,望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同时,特别感谢地区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20多个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目录
1、安居富民
2、社会保障
3、民政
4、卫生
5、教育
6、计划生育
7、扶贫
8、农业
9、林业
10、畜牧业
11、水利
12、农业机械
13、文化体育
14、广播电视
15、交通运输
16、提高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17、残疾人保障
18、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规定
一、安居富民
1、补助对象:
对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农村户籍户口,自愿申请建房,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户。
2、补助标准:
按照政策规定,农村安居房中央户均补助6000元(中央建筑节能示范户任务和边境一线县市的农户增补2000元),自治区户均补助8000元,对口援疆省市户均支持10000元,其余建房资金通过地、县补助、农牧民自筹或银行信贷等方式解决。
3、贴息政策:
对农村低保户申请贷款建房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对农村低保户申请贷款建房的给予5年贴息支持,对其他农牧民给予3年贴息支持。
4、减免相关收费,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凡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安居富民收费项目,相关单位一律不得收费;已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收费;免缴安居富民工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施工设施图纸费、招投标代理费、监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二、社会保障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
1、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实行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
目前,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设定为100元至1000元十个档次(每递增100元上升一个档次);国家对参保人给予年最低50元标准的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补贴。
国家为每位参保人建立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即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包括两部分:
一是国家给予每月最低55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各县(市)根据财政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
(二)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对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观念、政策、语言、创业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给予生活补助;2、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享受社保补贴;3、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4、农村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5、对返乡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给予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大学生培养政策
1、培养条件:
2002年以来,和田籍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少数应届毕业生,通过报名、政审、考试、体检、军训合格,签订培养协议,经公示后,赴对口援疆省市培训、实习。
2、培养时间:
原则上2年。
企业可以灵活掌握,但不得少于1年。
3、补贴标准:
大学生培养经费由自治区、对口援和省市承担。
其中:
培训费5000元/人、生活费(自治区500元/月/人、对口援疆省市5475元/人/学年)、交通费1600元/年/人、住宿费1200元/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元/年/人、军训费500元/人/次。
4、就业方向:
中央驻疆企业、进疆大企业大集团、区属国有企业、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双语”特岗教师、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六类地区乡镇、街道(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农业富余劳动力免费参加语言、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培训的对象范围:
(1)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富余劳动力;
(2)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内进行在岗培训的企业农民工。
2、职业培训费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建筑、烹饪等A类职业(工种)1200元/人;家电维修等B类职业(工种)800元/人;农艺工、园艺等C类职业(工种)600元/人;餐厅服务员等D类职业(工种)300元/人;客房服务员等E类职业(工种)200元/人;
(2)创业培训费补贴:
1000元/人;(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费补贴:
发动机维护、汽车美容等A类职业能力300元/人;烤全羊、大盘菜制作、手工编织等B类职业能力200元/人;社区保洁等C类职业能力100元/人;(4)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500元/人;(5)汉语言培训费补贴:
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时,增加实用汉语言培训,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每人按不超过100元给予实用汉语言培训费补贴。
三、民政
(一)社会救助政策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目前,全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孤儿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除对孤儿保障基本生活费之外,还在基本医疗、教育、就业扶持、住房方面对孤儿实施保障。
2、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基本生活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
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具有本地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基本生活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80周岁(含80岁)—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90岁)—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免费体检的标准为:
每人每次132元(一年一次)。
3、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民政部门(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享受低保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本行政区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2元/月)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44元以下的,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申请低保的基本程序:
城市低保的办事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居委会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社区第一次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社区居委会第二次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市民政局。
县市民政局接到材料后,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第三次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放低保证。
农村低保的办事程序:
户主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村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选贫”——第一次张榜公布——乡镇审核——第二次张榜公示——县市民政局审批——第三次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
3、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4、低保人员领取低保金的标准: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
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2元/月)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截止2011年12月,和田地区城市低保全额补助月人均301元,差额补助月人均248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44元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差多少补多少。
截止2011年12月,和田地区农村低保全额补助月人均159.3元,差额补助月人均123.3元。
低保金采取现场集中现金发放和上门入户发放两种方式,每两月或三月发放一次。
5、城乡低保对象除了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外,还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就医。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代为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由民政部门代为交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金;为城乡低保对象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看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费费用农村低保对象超过2万元、城市低保对象超过3万元的,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最高可赔偿5万元。
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个人自费费用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民政部门还可给予70%的医疗救助。
(2)就学。
低保对象申请就学救助,由本人所在的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申请就学救助,学校根据申请情况调查核实进行救助或减免学杂费。
(3)住房。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或者人均住房面积虽然高于13平方米,但是危房程度达C、D级的家庭,还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廉租房。
6、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
(1)对象范围:
具有当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临时救助以发放现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
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
(三)优抚政策
1、提高各类抚恤金补助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工、民兵)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
同时,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250元。
2、提高优抚对象的物价补贴:
从2011年7月份起,给优抚对象每人每月36元物价补贴,10月份提高至每人每月48元。
3、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
从2010年起,元旦、春节向优抚对象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180元,2012年提高至360元。
(四)救灾救济政策
1、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口粮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90元,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2、和田地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区域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70%,自治区20%,地区10%。
四、卫生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一)筹资标准:
2012年全地区参合农牧民人均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不低于250元。
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124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76元;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20元个人缴费补助;个人承担30元;地区财政补助1元;各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适当有所增加。
(二)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及未定级医院)90%。
县市二级医院70%。
地区二级医院60%。
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及其它地州医院)45%。
在此基础上,对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疾病报销比例提高5%。
(三)门诊报销:
门诊报销比例为70%。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总费用应控制在40元以内,单次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28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总费用应控制在20元以内,单次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14元(纯中药、民族药门诊处方的报销最高限额可以提高1元),不限就诊次数。
(四)年最高报销限额:
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万元,超出部分进入大额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
农村低保人员经大额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剩余部分的,由财险和田分公司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理赔。
(五)参合农牧民住院就医取消现行转院审批办法,执行转院就医备案制度。
1、参合农牧民在县(市)范围内住院就医,可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至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前须到本人所辖县市合管中心备案并领取备案表,合管中心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住院就医结束后持备案表及医疗相关票据到本人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2、参保农牧民在乌鲁木齐住院,须在和田地区卫生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其它地州市住院,须在所在地卫生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急诊、急救住院未及时备案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本人所辖县市合管中心备案;3、参保农牧民在自治区以外其它省市住院就医的,须持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五、教育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两免一补”政策:
从2001年开始,我国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
2006年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
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小学生1000元/生/学年、初中生1250元/生/学年。
2、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
国家、自治区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2008年提高各项经费保障额度。
经费补助标准:
城市小学生144元/生/学年、初中生196元/生/学年;农村小学生500元/生/学年、初中生700元/生/学年。
(二)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
即:
免除南疆三地州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助学金。
补助标准为:
学费15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教材费300元/生/年,资助助学金1500元/生/年。
(三)扩大内高班、内初班招生规模。
招生比例:
在内高班和内初班招生总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90%,其中:
少数民族学生占90%,汉族学生占10%;在录取上,按少数民族考生占90%,其中民考汉41%,双语班35%,民考民24%的比例和优先照顾农牧民子女的原则进行录取。
在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等对口援助省市设置对口援疆省市和田班。
(四)“双语”教育。
双语教育是一项既有利于个人,又有利于民族,也有利于国家的重要教育政策。
主要目标是培养精通母语和国语的民汉兼通的优秀人才。
目前,全地区共有学前双语班2053个、小学双语班2353个、初中双语班665个、高中双语班81个。
特别是2008年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行署进一步加大农村“双语”幼儿园建设力度,保证农牧民子女就近入园,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经费幼儿伙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约4.5元),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只能用于幼儿伙食补贴。
(五)高中教育
1、把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列入每年地区为民办实事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张春贤书记在和田考察时安排部署和田市、洛浦县、墨玉县、于田县各建1所普通高中学校,项目建成后,可容纳12000名以上普高学生;对口支援省市也纷纷启动示范性高中项目。
其中:
北京市在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各援建1所,天津市在和田市援建1所。
国家、自治区和援疆省市对口支援的策勒县、于田县、皮山县高中阶段学校项目正在建设。
2、从2010年秋季开始下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
1500元/生/学年。
(六)少数民族、农牧民独生子女考试加分政策
1、凡是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子女(农村户口),在报考内高班、内初班时,可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在高考中,按照规定填报区内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历年高考中,民考汉考生若父母均为维吾尔、哈萨克等11个少数民族之一的,加50分;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等11个少数民族之一的,加10分。
回族考生在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汉考民考生(即: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上述11个民族),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六、计划生育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扶助制度
1、同时符合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扶标准:
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每人每年享受720元的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1、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并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2、奖励金发放标准:
对按程序最终确认的奖励对象,给予每对夫妻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从次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到其亡故为止。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项目
1、基本条件:
全地区未能纳入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范围的农牧民家庭,即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2、奖励标准: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除离婚以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离婚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五)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学加分政策
1、同时符合的条件:
(1)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2)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3)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2、加分标准:
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
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六)农牧区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家庭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
七、扶贫
1、财政性扶贫资金:
保证70%的财政类扶贫资金到当年的整村推进村;根据村级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安排落实到户资金(实物)。
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2、扶贫贴息贷款政策。
自治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户所贷扶贫贷款,利息由财政予以补贴,贷款期限为一年。
小额信贷到户扶贫贴息贷款的额度可视贫困户经营项目内容而定并适当放宽。
种植业项目每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养殖业项目每户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有经验和条件的大户带贫困户的养殖业项目的额度可以增加到10000元,期限1—3年,最长不超过3年。
3、免税政策:
鼓励牧民定居从事种植业,免征农业税五年,并从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农牧民从事采矿、建筑、运输、加工业,免征所得税五年;由贫困农牧民为主体兴办的乡镇企业,返还增值税五年,免征所得税五年。
八、农业
1、良种补贴。
补贴标准:
玉米每亩补贴10元,小麦、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
2、农资综合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亩小麦补贴88元。
3、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补贴。
补贴标准:
2003年—2008年,每户补贴1500元;2009—2010年每户2500元;2011年每户3000元。
地方配套资金均为150元。
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补贴标准:
2008年每户补贴1200元;2009—2011年每户2500元。
剩余不足部分资金农户自筹。
5、粮食直补政策。
2004年开始自治区实行粮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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