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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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目次
1总则
1.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1.3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本标准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
2.1.2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
指城市(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统称,本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待深入研究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2.1.3镇建设用地town development land
指镇(乡)内各类建设用地的统称,本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镇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4.2。
镇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2.1.4村庄建设用地villagedevelopment land
指乡政府驻地村、行政村、自然村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称,本标准包括村庄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村庄绿地与公共空间用地、村庄其它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2.1.5城市功能区urbanfunctionaldistrict
指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内部的主要功能分区,包括居住生活区、商业办公区、工业物流区、城市绿地区、战略预留区5类。
各类城市功能区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3。
2.1.6用地兼容landusecompatibility
指单一性质用地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与设施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
2.1.7混合用地mixedlanduse
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1.8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
2.1.9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1.10人均镇建设用地面积tow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
指镇(乡)内的镇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1.11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village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
指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1.12人均居住用地面积residentiallandareaper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1.13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landareaper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1.14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road,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areaper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1.1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greenspaceandsquareareaper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1.1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parklandareaper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1.17气候区climate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镇建设用地分类、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四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其中,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一般镇和具备条件的乡使用镇建设用地分类;一般乡政府驻地所在村庄、行政村、自然村等农村居民点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分类。
3.1.3鼓励城市、镇进行合理的用地兼容与混合用地设置,并应符合保障公共服务、营造宜居环境、避免功能冲突等原则,以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城乡用地应分为2大类、10中类、25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43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H44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H45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风景名胜区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盐田
以生产盐为目的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养殖水面、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等用地
E11
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米,北方宽度小于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梗);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它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E12
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E13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E14
牧草地
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与沼泽化草甸
E15
其它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田坎、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等用地
E2
水域
陆地水域、滩涂、沼泽、冰川及永久积雪等用地
E21
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E22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23
水库水面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24
沿海滩涂
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E25
内陆滩涂
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
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E26
沼泽地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E27
冰川及永久积雪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E9
其它非建设用地
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荒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应分为9大类、36中类、47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的大、中、小类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社区级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社区级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社区级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博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城市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以及公益性的剧院、音乐厅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A61
养老设施用地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等
A62
儿童福利设施用地
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等
A63
残疾人福利设施用地
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A69
其它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社会福利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A9
其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档案馆等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3
研发设计用地
以科技研发、设计咨询等为主的企业办公用地
B29
其它商务用地
贸易等其它技术服务办公,以及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站等用地
B49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非公益性的业余学校、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宠物医院、通用航空、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包括以产业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生产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危险品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共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包括电动汽车充电站,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33
人防用地
具有人防功能的各类地面空间及地下设施,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人防用地
U4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X
待深入研究用地
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
3.3.3编制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总体规划,可采用主要功能区块布局方式,将城市建设用地类型简化为居住生活区、商业办公区、工业物流区、城市绿地区、战略预留区等城市功能区类型,每个功能区可包括必要的大、中、小用地类别。
城市功能区分类和代码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城市功能区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Dr
居住生活区
以住宅和居住服务设施为主导功能的分区
Db
商业办公区
以商业、商务、娱乐康体为主导功能的分区
Dm
工业物流区
以工业、物流仓储为主导功能的分区
De
城市绿地区
以绿地、公园为主导功能的分区
Dx
战略预留区
应对发展不确定性的战略预留功能分区
3.4镇建设用地分类
3.4.1镇建设用地应分为8大类、29中类、4小类。
3.4.2镇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镇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所包含的用途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宅间路和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四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文化站(室)、图书馆、科技站、展览厅等文化设施用地
A3
教育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专业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中学用地
初中、高中、完全中学及职业高中机器附属设施用地
A32
小学用地
小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A33
幼托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A34
专业学校用地
专业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9
其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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