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取诊疗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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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取诊疗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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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取诊疗费制度
篇一: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一)诊察费;
(二)检查费;
(三)化验费;
(四)治疗费;
(五)手术费;
(六)卫生材料费;
(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八)药事服务费;
(九)一般诊疗费;
(十)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一)床位费;
(二)诊察费;
(三)检查费;
(四)化验费;
(五)治疗费;
(六)手术费;
(七)护理费;
(八)卫生材料费;
(九)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十)药事服务费;
(十一)一般诊疗费;
(十二)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
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
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
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
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
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
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医院收取诊疗费制度)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
篇二:
20xx医院管理制度
神坝镇卫生院
20xx年管理制度及方案
(试行)
神坝镇卫生院管理方案(试行)
一、总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政策,全面落实医改工作方案,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单位改革发展有新思路、新成果,强化优质服务意识,规范职业行为,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稳步推进合作医疗工作发展,确保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巩固和完善医院管理制度,不断提升集体积累资金和职工待遇保障。
二、事实细则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先进个人意识,对同志、对患者以诚相待、以和为贵,服务态度好,不开大处方、不受红包回扣、不受患者宴请,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一个无愧于党和人民的白衣天使和医务工作者。
2.医院建立法人制度管理,试行院长负责制,探索政事分开的形式,人事制度试行全员聘用制,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打破旧的传统用人机制。
职工工资实行岗位与绩效考核方法,同样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奖勤惩懒。
绩效考核的办法是根据服务的数量、服务的质量、群众的满意度、健全内部机制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财务管理
坚持财务代理制度,健全财务机构做到钱账分离,严格财务审批纪律,每一笔支出必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
准,控制预算定额和消耗定额。
院长要经常检查收支情况及分配状态,及时账务医院的盈亏状况。
及时调整不合理方案,保证职工的工资按时发放,报账员要做到科目准确、数据真实、凭证完整、报账及时,按季度向院内公布收支情况。
出纳员做到日清月结,当日收入全部存行,不能有任何人拖欠和私自借支业务款。
医院成立理财委员会,院长任组长、报账员、出纳员为成员。
凡院内购进材料及其他重大开支,必须申报卫办后执行,不得随意购进物品及开支,否则拒绝报账。
任何开支必须有经办人鉴证、院长审批后才能支付。
四、中西药房管理
1.中西药房在医院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如因脱岗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药房人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对药房所库存的中西药品,务必按照药品管理要求进行,特别是中药必须按时定期进行翻晒,确保药品质量。
若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应按量赔付,否则在工资中扣除。
3.在调配药方是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遵守操作常规,称量准确,药房整洁卫生,如因用量不当、不妥或有禁忌处方错误时,调剂人员必须与医生更正调配,要求给病人及当事人交代清楚用法用量及特殊禁忌,毒麻药品按国家管理要求执行,不得违规操作购买,更不得缺斤少两,在施药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均由调剂人员承担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
4.中西药房的药品购进有药房报计划、医院统一在网上购进,不能私自购进药品,不能私收费,如发现私收费不交公的行为,一次处
罚100元,二次20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取消绩效考核资格。
5.中西药房药品按规定半年盘点一次,药品上升给予奖励,亏损按100%赔付。
药房人员必须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数量,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6.药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服务态度好,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为考核合格。
7.西药房进出人员复杂,为了保证药品安全,应严禁不良行为的发生,如有此情况发生,将处罚5倍以上的罚款。
何灵芝担负西药房上升与亏损的主要责任。
8.中西药房在核算价格时每张处方误差应不超过0.50元,否则处罚金按高于原价格10倍以上计算。
以上管理制度希遵照执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纳入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五、医生管理制度
1.医院职工在医院的统一领导下工作,服从领导、服从安排,按制度管人,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按绩效考核的办法和制度实施。
2.凡属于本院职工,按执业地点为神坝镇卫生院,必须按规定在院内执业,无论在班休假严禁在场镇及家中执业,否则视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外出出诊药房有记录)
3.医生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外科医生严禁科室内开展各种手术。
大小手术必须进手术室,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
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或因责任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均有当事医生承担全部经
济责任。
4.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处方及病历书写归正,按时完成。
病历书写资料及时归档。
确保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好,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各科室按8小时工作日,逢场天坚持12小时工作日。
门诊医生按规定做好门诊记录。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销售药品。
科室保持清洁卫生。
各科室要做好传染病的上报工作,对危重病人立即抢救,并及时完成相关记录,主动找医生会诊,不得拒收病人,更不得拒留病人。
5.医生用药必须按文件规定执行,基本用药目录的用量达到100%。
6.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严格掌握药品的剂量,不允许超剂量用药,药房施员有权拒绝超量用药。
7.合理使用抗生素,严格控制滥用抗生素和激素。
六、值班医生管理
值班医生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责任,值班期间不得请假,如特殊情况请假自己联系医生并向考勤人员交代清楚。
七、住院部管理
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入院时由主管医生配合病人办好相关入院手续,做好入院记录,及时完成并按文书相关资料,每天坚持查房两次以上,对危重病人需及时会诊或转院治疗。
住院部的床铺被褥及其他财产由病房护士全程管理,丢失财产要进行赔偿,保持清洁卫生,病员在住院期间不能离开医院治疗,否则将签约协议保证,院方一概不予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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