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基层专职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农村工作人员岗位一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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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基层专职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农村工作人员岗位一览
附件1:
招聘基层专职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农村)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单位
岗位
岗位代码
人数
条件
镇、街道
镇、街道专职党务工作者
A1
5
男性,中共党员
A2
5
女性,中共党员
康桥镇
社区工作者
B1
3
男性
半山镇
社区工作者
C1
3
祥符街道
村、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
D1
9
中共党员
社区工作者
D2
5
男性
D3
4
上塘街道
社区工作者
E1
2
男性
E2
2
湖墅街道
社区工作者
F1
1
男性
F2
2
小河街道
社区工作者
G1
1
男性
G2
2
拱宸桥街道
社区工作者
H1
2
和睦街道
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
I1
1
男性,中共党员
I2
2
中共党员
大关街道
社区工作者
J1
2
男性
J2
4
合计
55
附件2:
考生加分条件及标准
序号
内容
加分标准
备注
1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分
2
报考户籍所在镇、街道
2分
3
省部属高校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
1分
加分标准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
省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
3分
国家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
5分
4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分
招聘条件限定为中共党员的除外
注:
1、以上四项可累计加分。
2、附加分计入考生笔试成绩。
附件3:
拱墅区招聘基层专职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农村)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代码:
姓名
身份证号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出生
年月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健康状况
户口
所在地
学历
毕业时间
毕业
院校
所学专业
现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职称
联系
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编
个
人
简
历
本人声明:
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完整。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报审考核单意位见
(盖章)
年月日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附件4:
关于提高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
杭财预[2008]1057号
杭民发[2008]242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推进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现就提高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1、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职务年限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住房公积金缴费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职务年限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务年限工资实行工作职务、社区工作年限与工资待遇挂钩。
新参加工作的执行所任职务最低社区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职务年限工资随职务和社区工作年限变化而相应调整,每年晋级一档工资。
具体职务年限工资标准见下表(单位:
元/月)。
社区工作人员职务年限工资标准表
年限
职 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2年以上
正职
2000
2100
2205
2315
2435
2560
2690
2825
2970
3120
3280
3445
另定
副职
1700
1785
1875
1970
2070
2175
2285
2400
2520
2650
2785
2925
委员
1400
1470
1545
1625
1710
1800
1890
1985
2085
2190
2300
2415
(二)奖金、福利标准
1、定额奖金福利。
每人每月300元。
2、目标管理奖励。
在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发实际结余、年终考核等因素核定,并按职务拉开档次。
(三)补(津)贴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补(津)贴包括岗位津贴、物价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国定假日加(值)班费和职称津贴补助等五项内容。
1、岗位津贴:
社区的正职每人每月600元、副职每人每月400元、委员每人每月300元;
2、物价补贴:
每人每月35元;
3、防暑降温补贴:
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
4、国定假日加(值)班费:
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核定。
5、职称津贴补助:
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的,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津贴。
(四)住房公积金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享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
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五)社会保险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项。
1、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
19%;
(2)失业保险费:
2%;
(3)基本医疗保险费:
11.5%;
(4)生育保险费:
0.6%;
(5)工伤保险费:
0.4%。
单位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月全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确定基数。
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年限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之和。
2、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
8%;
(2)在职门诊医疗保险费:
2%;
(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每月3元;
(4)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
每月1元;
(5)失业保险费:
1%。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门诊统筹个人账户资金和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区、余杭区。
(二)本通知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比例配套保障。
对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核定的其他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原有口径和标准执行。
(三)职务年限工资晋级须经街道(乡镇)考核合格后于每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提升任职的,结合本人次年职务年限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所任职务年限工资标准;降低职务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套入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定额奖金福利和加(值)班费应按月发放。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社区工作人员的职务年限工资,按现行标准并结合本人现任职务和社区工作年限一次性进行套改。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杭财预〔2005〕382号、杭民发〔2005〕84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口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上述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六)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人事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5
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考聘用
第一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就近、就地原则,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选聘对象为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本地生源为主。
选聘的具体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和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活动期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可任选生源地或本省服务地的一个岗位报考,可简化选聘程序,直接通过考核方式予以聘用。
具体程序为,报考岗位所在地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聘计划内,会同县级团委组织进行考核提出拟选聘人选,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及团委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审定。
聘用后,其志愿服务期视作在村(社区)工作年限。
第三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应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
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海岛等条件相对艰苦的地区,可视情简化选聘程序。
第四条选聘工作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也可由市统一组织,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一般在每年5—7月份集中安排一次,也可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选聘次数。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不得自行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各市统一提供合同样本。
劳动合同一般3年一签,实行3个月试用期。
合同期满,经所在乡镇(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同意,报请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可继续聘任。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所在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可以安排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居)委会主任助理、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妇委会主任、文书等职务。
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
第七条乡镇(街道)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毕业生有职可履、有事可做、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村(社区)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参与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投身基层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开展为民便民服务,并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定期组织培训。
县(市、区)要对新选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统一组织上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每年对在岗高校毕业生组织一次以上专题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
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条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党在农村和社区的方针政策、“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基层工作实务等,要注意加强农村实用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考察观摩、实地培训、巡回演讲、挂职锻炼、典型示范等形式,充分利用党校、高等院校、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等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建立联系帮带高校毕业生制度。
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要有乡镇(街道)领导联系帮带。
要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基层干部,与高校毕业生结成帮扶对子,开展谈心交心,传授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确定一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种养殖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工业企业等作为高校毕业生的培训或实训基地。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培养使用
第十四条各地要对高校毕业生放手使用,压担锻炼,让他们列席村(社区)重要会议,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和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岗位在村(社区)、工作在村(社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派到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示范村和示范社区等进行短期实践锻炼。
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长期借用高校毕业生。
第十六条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在村(社区)之间开展轮岗交流,调整工作岗位,促进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各地要按照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党政干部培养链的要求,加强培养使用,对在村(社区)工作2年以上,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积极做好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党员发展工作,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
第十八条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使他们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中实现素质的提升和精神的升华。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县(市、区)要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程序一般为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和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使用、奖励、续聘以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评选表彰制度,省、市和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高校毕业生评选活动,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形成正常退出机制,各地要规范劳动合同,明确解聘的条件,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安心基层工作、实际工作能力差、群众认可度低的高校毕业生要依照合同规定及时予以解聘。
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各地可根据合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提前解除合同。
在村和社区工作时间累计未满规定年限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定期活动交流制度,注重发挥高校毕业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引导和管理,关心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安全。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热线电话”,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五条要建立健全在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县(市、区)要建立台账制度,组织填写《在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汇编《在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名册》,并把《在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名册》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聘用期间,在村工作大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年总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总收入应高于这一标准。
在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年总收入原则上按社区同类工作人员标准确定。
此前已经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总收入高于这一标准的,维持不变。
试用期间的薪酬,由各地另行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高校毕业生薪酬要逐月按时发放。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年终奖金,并与年度考核相挂钩。
各地要建立体现高校毕业生年资和工作业绩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具体标准、额度和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聘用期间,乡镇(街道)应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统一为其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落户在所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社区)。
第三十条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村(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聘用期间,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法定的休假。
第三十一条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担,其中设区市由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市也应对县(市、区)进行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
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门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章成长发展
第三十二条从2009年开始,全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主要从选聘到村(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选聘到村(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省、市级机关公务员时实行加分,凡报考衢州、丽水、舟山市级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省级和其他设区的市级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各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选聘到村(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高校毕业生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可享受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三支一扶”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实行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基层自主创业,到当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的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农民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
第三十四条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研究制定技术支持、项目立项、资金投入、工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扶持等方面提供服务。
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学习掌握各项农村实用技术、技能,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创业创新带头人。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要建立由组织、人事、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农业、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和社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高校毕业生在村和社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有关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人事部门要抓好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选拔、管理、考核、人事代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次年可享受研究生考试加分政策的人员名单。
农办、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农业、团委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院校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纳入毕业生就业规划,重点做好宣传发动、就业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同时,要跟踪本校毕业生在村和社区的成长和发展情况,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各地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有关政策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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