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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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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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台內戶字第094006055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台內戶字第094006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台內戶字第095001623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9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台內戶字第095015441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15點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台內移字第0960946836號正修訂發布
一、目的:
為有效運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及便利申請單位撰擬計畫書,以因應業務需求及落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效益,並執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要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臨時酬勞費:
每小時新臺幣九十五元至一百二十元。
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授課鐘點費:
1.聘請國外學者專家擔任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碩士學位以上之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3.大專校院畢業之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七百元。
4.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之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六百元。
5.於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之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6.於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之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七百元。
7.於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六年之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六百元。
8.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內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9.專題演講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案差旅費:
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檢據核銷,每日新臺幣六百五十元至新臺幣一千元;膳什費每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至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四)翻譯費:
外文譯成中文,以中文計,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每千字最高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但英文翻譯每千字最高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五)撰稿費:
每千字最高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六)審稿費:
每千最高字新臺幣一百七十元。
(七)出席費:
專家學者支領,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八)專案計畫管理費:
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
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項目,均應檢據核銷。
(九)專業服務費:
1.專業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核算,專業督導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核算,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給予證照加給新臺幣一千元,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給予學歷加給新臺幣一千元,每年補助十三點五個月,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工作內容。
2.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3)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
3.年度性計畫所聘用之專業人員,核算基準得回溯至當年一月份。
(十)交通租車費:
每輛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十一)臨時托育費:
送托合法托育機構臨托,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全日托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十二)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
(十三)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先行核准,逐年撥款。
(十四)雜費:
包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等,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十五)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飯盒外,不補助點心費、飲料費。
(十六)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十七)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除有特殊理由外,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基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十八)通譯費:
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三百元;通譯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
(十九)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手冊規定辦理。
三、外籍配偶設籍前醫療補助計畫:
(一)協助有需要之外籍配偶辦理產前檢查
1.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補助原則:
外籍配偶來臺,在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前懷孕個案,接受產前檢查費。
3.補助項目及基準:
補助外籍配偶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前之產檢費每人每次產前檢查新臺幣六百元,每胎最高五次。
(二)協助有需要之外籍配偶施行結紮、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1.補助對象: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補助原則:
提供外籍配偶生育調節服務費補助。
3.補助項目及基準:
(1)外籍配偶女性結紮費:
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2)外籍配偶男性結紮費:
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裝置子宮內避孕器費:
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設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活費用基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經評估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1)夫死亡或失蹤。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5)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緊急生活扶助費:
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低生活費三個月。
2.子女生活津貼費:
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3.托育津貼費:
未滿六歲之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傷病醫療費:
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5.法律訴訟費: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6.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並應依附件一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委託或合作關係之立案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並出具證明文件。
(二)補助原則:
1.所提計畫內容為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處遇服務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轄內相關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優提出或核轉提出申請,每直轄市、縣(市)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2.前一年度獲准補助辦理本項計畫者,申請時並應檢附該年度之服務及經費執行情形資料。
3.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附表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開辦費:
補助開辦相關設施設備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購置電腦資訊設備、辦公設備等)。
2.專業服務費:
申請單位能提出當年度實際接受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該項服務之起算時間相關證明文件者,得追溯向本基金申請補助當年度發生之專業服務費。
3.保護扶助措施費:
(1)法律訴訟費:
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2)緊急生活費:
按居住之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延長為六個月,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3)醫療費:
每人次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包括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其他與驗傷診療有關之項目。
但全民健康保險之項目不予補助。
(4)心理復健費:
A.個別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費: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每案次至少服務一小時,每案次最高以補助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個案,並應依附件二格式辦理核銷。
B.團體治療、輔導及諮商費:
團體帶領人為內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協同帶領人則對半支給,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最高補助十二次,另補助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遠程交通費、場地費、器材租用費、印刷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配合辦理團體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及雜費。
(5)延長安置費:
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庇護安置者,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補助期限屆滿次日起,補助申請單位延長安置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五百元,最多補助六個月,並應依附件三格式辦理核銷。
(6)安置房租補助:
每案次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租金補助一人為新臺幣四千元,有攜帶未成年子女者,每月每一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多補助子女二人),最高以三個月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延長為六個月,並應附租賃契約及服務個案名冊辦理核銷。
4.推動服務方案費:
(1)志願服務諮詢或關懷服務費:
運用志願服務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資訊諮詢或關懷慰問服務,內勤服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外勤服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二十一日為限;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2)辦理方案督導、個案研討會、成長團體及宣導活動費:
補助授課鐘點費及督導鐘點費(補助之專業人員不得支領)、專案差旅費、出席費、場地費、文具印刷費、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配合辦理團體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及雜費。
(3)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
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並應依附件四之一、四之二格式辦理核銷。
(4)律師諮詢費:
每次出席依出席費基準支領,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五格式辦理核銷。
(5)通譯費:
依附件六格式辦理核銷。
(6)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並應依附件七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5.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外籍配偶參加學習課程及宣導時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臨時酬勞費。
2.材料及用品費:
依實際需求提列,並需註明單價及數量。
3.場地租借費、場地布置費及廣告費:
依實際需求提列。
4.雜費。
七、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藝文推廣:
須能引導社會大眾以多元視角瞭解新移民。
2.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
新移民之參與需具主體性,且提案單位需與該地之社區組織有所連結及整合。
3.外籍配偶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
(1)外籍配偶參與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具體說明外籍配偶參與角色及分工執掌。
(2)協力團隊至少需包含一所當地學校,並具體說明學校參與角色及分工執掌
。
(3)協力團隊之當地國民中、小學得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項計畫。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轄內相關教育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優提出或核轉提出申請。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藝文推廣:
獎補助相關藝文創作及文化交流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其餘補助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2.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文化推展計畫或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外籍配偶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
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
(1)外籍配偶母國文化教材研發:
辦理資料蒐集及教材製作,透過與外籍配偶之互動,蒐集其母國之文化元素並製作教材(如童玩、歌謠、童話故事、文學作品、風俗節慶、飲食文化及母國語言等)。
(2)推廣教育活動:
以研發之教材為基礎,培養外籍配偶成為多元文化種子教師,與社區活動、學校課程活動結合,推廣多元文化教育(以往年度已研發製作教材者,申請時並應檢附教材)。
八、宣導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宣導案:
1.外籍配偶性別暴力防治宣導。
2.強化多元文化宣導。
(三)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宣導申請案優先補助。
2.全國性之宣導,計畫內容至少包括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類型,或含統包各類媒體通路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3.直轄市、縣(市)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4.鄉(鎮、市、區)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5.全國性編印配送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資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6.申請單位同一性質活動方案,每年補助二項為原則。
7.影片宣導案內容應包含主題、呈現內容、製作手法、宣導通路、宣導頻道、宣導頻率、延展運用、效益評估、版權授予、經費分析、顧問群及演出對象等項目。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製作費。
2.顧問費。
3.出席費及遠程交通費。
4.演出費。
5.場地、器材租借費。
6.場地布置費。
7.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8.美編插圖設計費。
9.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10.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11.光碟製作費。
12.專案計畫管理費。
13.雜費。
14.其他與宣導活動有關之事務費。
九、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一)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前年度執行概況、合作團隊、需求評估、計畫項目、執行方式、服務範圍、資源整合連結情形、具體執行績效評估等列入申請計畫中。
2.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成果報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專業服務費:
最多補助專業督導人員一人及專業人員二人,且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元。
2.業務費:
含辦公費、差旅費等,每計畫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3.設施設備及修繕費:
含基本電腦設備、電話、傳真、影印機、辦公桌椅、檔案櫃、會談桌椅、托兒設施設備及修繕費等,每計畫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修繕費按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
4.場地租借費:
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5.服務方案費:
含教育訓練、座談會、個案研習與督導、研討會、團體督導、轉介服務、專業心理諮商等促進外籍配偶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相關服務與方案。
6.翻譯費及通譯費。
7.專案計畫管理費:
含個案資料建檔,最高補助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
8.雜費。
十、輔導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計畫: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輔導鄉(鎮、市、區)規模之社團籌組,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2.輔導直轄市、縣(市)規模之社團籌組,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輔導全國性社團之籌組,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4.申請計畫需含括下列項目至少二項,計畫無須以協助外籍配偶組織正式立案為主:
(1)辦理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之需求及意願調查:
調查輔導區域內外籍配偶需迫切處理之議題及成立社團之意願。
(2)辦理人民團體運作方式及社團民主精神之培訓課程。
(3)辦理移民權益、族裔融合相關課程。
(4)辦理社團觀摩交流以及促進外籍配偶社會參與之活動。
(5)編印不同語言版本之籌組社團組織資料文件。
(6)辦理其他與社團運作相關之培訓課程。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撰稿費。
2.翻譯費。
3.通譯費。
4.排版費。
5.編輯費。
6.印刷費。
7.臨時酬勞費。
8.授課鐘點費。
9.宣導費。
10.場地租借費。
11.布置費。
12.器材租借費。
13.膳什費。
14.交通租車費。
15.雜費。
16.專案管理費。
十一、辦理培訓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辦理外籍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督導訓練或其他專業訓練。
2.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每班期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之教育訓練課程授課至少十二小時,課程應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課程辦理。
3.每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印刷費。
3.場地租借費。
4.場地布置費。
5.器材租借費。
6.住宿費。
7.膳什費。
8.交通費。
9.保險費。
10.臨時酬勞費。
11.雜費。
十二、編製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刊物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原則:
1.採統一製作,免費發送全國外籍配偶。
2.可延續二年辦理,分年函報計畫,核定補助。
3.定期發行之外籍配偶刊物。
4.繁體中文譯為簡體中文、越南文、英語、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等語言版本。
5.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九萬四千元。
6.刊物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不平等及商業廣告,並應避免有物化外籍配偶之情事。
7.刊物編製計畫內容應包括主題、顧問群、呈現內容、版權授予、經費分析、效益評估、延展應用及宣導通路等項目。
新編刊物,應附刊物出版設計稿;已出版刊物,應附刊物成品。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印刷費。
2.撰稿費。
3.翻譯費。
4.排版費。
5.編輯費。
6.廣告費。
7.專業服務費。
8.審稿費。
9.郵資。
10.編製刊物所需之相關電腦軟體,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11.專案計畫管理費。
12.雜費。
十三、輔導外籍配偶翻譯人才培訓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課程以中文與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及柬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2.每班期授課至少三十小時,每班期至少十人。
3.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4.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實施計畫。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出席費。
3.交通費。
4.撰稿費。
5.住宿費。
6.教材費。
7.文具印刷費。
8.場地租借費。
9.器材租借費。
10.專案計畫管理費。
11.膳什費。
12.臨時酬勞費。
13.雜費。
十四、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宣導政府對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及相關法令說明,並發送相關宣導資料。
2.積極蒐集外籍配偶婚姻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參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國外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補助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雜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委託旅行社辦理,團費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2.資料印製費。
3.場地租借費。
4.電視教學器材費、輔導教具等設備費:
核實報銷。
國外每一館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5.專案差旅費。
6.專業服務費。
7.專案計畫管理費。
8.雜費。
十五、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二)補助研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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