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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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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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421-2008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
2008-11-25发布 2009-01-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社会责任要求…………………………………………………………………3
4社会责任评估方法(具体见附录A)………………………………………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上海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及方法(SPD-CSR)..13
参考文献…………………………………………………………………………28
前 言
本标准制订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格式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监察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总工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家联合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各地投资企业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联合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永强、徐玄芳、李宇宏、冯济京、高群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苏 勇、蒋薇薇、赵兰娣、谢金亮、张沛君、陈大可、刘德荣、董晓玲、范亚泉、李 昂、乐蕴韬、吴万明、李人俊、冯文武、王永兴、朱陵富、张纪国、张慧麟、刘慧等。
本标准于2008年11月25日首次发布。
企业社会责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行为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在上海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与评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企业
泛指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等。
2.2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与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利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共建和谐社会。
2.3
利益相关者
任何可能受到企业决策与活动影响以及可以影响企业决策与活动的利益群体,包括员工、消费者、供方、分包商、各下属与分支机构、企业所有人、债权人、债务人、竞争者、政府、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当地社区以及自然环境(的法定或志愿监护者)等。
2.4
可持续发展
指经济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也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且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2.5
权益责任
指企业对于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之一。
它主要是保证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良好的内部环境,保障员工的文化生活与个人发展。
2.6
环境责任
指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消除对环境不利影响,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环境正义和责任公平的原则。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致力于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2.7
诚信责任
指企业应积极参与诚信建设,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提升对消费者、商业伙伴、股东、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企业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
2.8
和谐责任
指企业要协助政府解决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并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积极与社会各方面有效沟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9
供方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企业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企业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用来生产企业的货物或服务。
2.10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它包含对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两个全过程的控制。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11
“双超、双有”企业
“双超”企业,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双有”企业,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2.12
绿色采购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选择符合国家环保和节能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执行绿色采购不仅要求终端产品符合环保和节能技术标准,而且要求供方在产品研制、开发、生产、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的全过程均需符合相关标准。
2.13
责任采购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不仅在削减和限制有害化学物质方面对供方严格要求,还要从法规遵守、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等多方面对供方提出要求或建议,符合相关标准,带动所有供方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14
未成年工
任何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受雇于企业,从事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员工。
3社会责任要求
3.1权益责任
3.1.1劳动合同
3.1.1.1劳动合同执行
a)企业使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
b)劳动合同订立时,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员工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c)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留存劳动合同文本,当事人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d)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1.1.2员工收入
a)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工资收入,应按时足额支付给员工;
b)企业应在用工之前为员工提供书面的、易于理解的工资收入信息,并在每次支付工资时为员工提供书面工资收入支付凭证;
c)企业应建立员工工资收入的平等协商机制、员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同向变化机制和特殊贡献奖励机制。
3.1.1.3保障和保险
企业应遵守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补充保险。
3.1.1.4休息的权利
a)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及婚假、产假、带薪休假等权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保障;
b)企业如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过与工会和员工平等协商同意,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劳动法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3.1.2组织与员工
3.1.2.1工会组织
a)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与工会组织共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支持员工参加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定期和工会沟通,积极回应工会及其代表所投送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工会支持企业合法经营;
b)企业应依法与员工开展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
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c)企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1.2.2工作环境安全与保障
a)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执行;
b)企业应在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给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c)企业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
d)企业应安排高级管理者代表负责实施有关健康和安全的规定,并建立安全管理系统来识别、防范和应对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e)企业应在员工工作环境中制订必需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检查;
f)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和安全培训,并对新聘用和调动职位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
3.1.2.3员工尊严
a)企业应保证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人格尊严;
b)企业在招用、薪酬、培训、晋升、社会保障、解聘或退休等方面,不得因为员工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原因而采取歧视性措施;
c)企业应保证男女员工同工同酬且拥有同样的发展机会;
d)企业不应干涉员工在不侵犯企业及其他员工合法权益的合理范围内的风俗习惯和信仰。
3.1.2.4员工保护
a)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招收未成年工的,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性大的作业,依法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给予比成年员工更多的关怀;
b)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企业应该执行相关权益保障性规定,并给予更多关怀。
3.1.2.5员工救助、资助
对于员工的非工作意外情况,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员工救助、资助体系和基金。
3.1.2.6员工健康关怀
a)企业应保证员工享有对工作中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因素的知情权;
b)企业应定期跟踪、发布可能损害员工身心健康的信息,定期对员工身心健康状况进行检查,采取综合手段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员工的危害。
3.1.3文化生活
3.1.3.1文化设施
企业宜投入人员和资金,建立健全文化、体育等相关设施,满足文化生活需要。
3.1.3.2员工文化生活
a)企业宜设置机构负责员工的文化活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
b)企业应充分理解和尊重员工文化背景的差异性、多样性,营建不同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和睦关系,发展既具有民族传统特色又适应时代要求的企业文化。
3.1.4员工发展
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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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浦东新区 企业 社会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