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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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doc
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民政厅、发改委《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条公租房保障范围包括:
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乡镇);在城镇居住具有稳定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本县乡镇进城务工人员)。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保障性住房工作。
奇台镇人民政府、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建设部门:
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资料的上报、立项工作;协助发改委做好申请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负责危房和不配套简易住房的鉴定;确认困难户、无房户、危房户和简易房住户的户数;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的监管、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项目验收等工作。
民政部门:
负责公布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
完成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的摸底建档工作。
规划部门:
负责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计划》以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注重项目的节能环保等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编制《公租房土地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解决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会同建设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争取项目资金,做好建设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监察部门:
负责监察监督城镇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和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和住房保障资金。
奇台镇人民政府:
配合住建、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的摸底建档以及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名单的公示。
公安部门:
配合住建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个人,进行户籍和车辆查询,查询后,向住建部门提供名单。
工商部门:
配合住建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个人,在城镇范围内是否注册公司或是个体经商户进行查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住建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个人,是否缴纳社保金进行查询;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用工合同进行鉴证。
第五条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人员收入标准,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5%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补助资金;
(四)地方债券及金融机构贷款;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六)公租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第七条公租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为主,争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配建比例按照开发建设项目住宅小区总套数的10%执行。
(二)从现有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中按规定程序转化的公租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面向本企业、本单位职工的公租房;企业无自有土地的,可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公租房建设用地;行政事业单位无自有用地的,可组织职工申请承租政府统一建设管理的公租房,不得新购置土地建设公租房。
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在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公租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政府和有关企业在国有土地上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管理。
乡镇干部、医生、教师等财政供养人员周转房建设项目按现行程序管理。
村集体在农村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村镇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公租房建设标准。
公租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新建成套住宅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具备使用功能的可拓展性。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住建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公租房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销售的税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并且在县城内连续居住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三)家庭收入低于本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线;
(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五)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第十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书和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低收入家庭还应提供低保证、低保存折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六)其他相关证明(烈属、残疾人等证件)。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城镇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
(三)已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用工(聘用)合同或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且参加工作未满三年;
(四)家庭收入低于本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线;
(五)本人及父母在本县县城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十六条城镇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书和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或《暂住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三)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证明;
(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由房管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第十七条城镇外来人口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县就业单位签订了满2年以上劳务合同,或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
(三)家庭收入低于本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线;
(四)在本县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第十八条城镇外来人口家庭申请公租房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书和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或暂住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三)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凭证;
(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五)由房管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第十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城镇外来人口家庭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
未设立社区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二)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局;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住建局。
(四)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城镇外来人口家庭申请公租房,由个人(家庭)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五)所在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住建局。
(六)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建局申诉。
(七)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摇号或抓阄的方式来确定房号,采取轮候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八)对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棚户区改造中无力购买安置住房或安置住房补偿面积达不到本县规定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另外,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或其他机构自建自用的公租房分配,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租房优先面向先已经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军烈属、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结合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租赁价格,统一按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对符合申请条件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按每月4元/平方米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按每月3元/平方米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企业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政府规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委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五条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企业、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企业、单位根据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县发改、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公租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住建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三十一条住建局会同监察局,加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住建局按户或单位干部职工建立公租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上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
第三十三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单位干部职工等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的,住建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必要时由住建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6章法律责任
第7章第三十四条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由住建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场房屋租赁价格补交房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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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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