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工程造价控制监理工作制度20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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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工程造价控制监理工作制度201doc
(08)工程造价控制监理工作制度(2.0)1
1目的
对监理服务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监理工作作出规定,使该项监理服务处于受控状态。
2范围
适用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3职责
3.1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报表》;
3.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申报表》。
4内容
4.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审核。
4.2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报。
4.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4.4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报表》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所报项目是否完成,是否已经监理验收合格,工程量和单价是否与合同预算相符,所报项目只完成一部分时是否按全部完成计算工程量等,经审核无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送业主作为支付价款的依据。
4.5对涉及造价增加的各项施工签证、隐蔽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核对实物工程量是否和施工单位所报相符,经审查通过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业主核定后方可作为增补造价的依据。
4.6慎重处理工程变更。
设计、施工、监理、业主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后,必须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接办并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造价增减分析,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与设计、业主商定,同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费用。
4.7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业主批准。
4.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造价控制台帐》,对月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4.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4.10项目基本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表,及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业主按合同办理竣工结算。
5流程图
5.1工程计量和支付基本流程
5.2费用索赔管理的基本流程
双
方
协
议
三
方
协
商
修
改
5.3工程款竣工结算基本流程
6应用表单
6.1《工程款支付申报表》(监A11)6.2《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监A12)6.3《费用索赔申请表》(监A13)
(9)施工测量管理制度1
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1范围
1.1工程测量是发电厂建筑与安装工程的基础环节,加强施工测量及沉降监测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旨在对该项工作中有关环节从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并明确各施工单位的责任。
1.2本制度适用范围
1.3龙腾公司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的轴线和高程控制。
1.4建设所需的永久和临时性征地放线。
1.5临建工程的轴线和高程控制。
1.6全部单位工程的变形观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原电力部SDJ69-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DL5001-91《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3施工测量的一般规定:
3.1龙腾公司工程控制网已测量完毕。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将厂区的原始测量资料(包括厂区附近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原始资料应认真校核,确认满足施工放线精度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3.2现场所有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本施工区的测量标石,防止损坏,当工程建设需要报废或销毁时,应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3.2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测量管理的职能部门,所设总交工代主要负责单位工程定位放线继二级高程控制的复核验收,但不能代替施工单位测量人员工作。
3.4施测的技术、精度、误差要求按SDJ69-87规定执行。
3.5各施工单位对于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取得合格征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无合格证的仪器不得用于工程测量。
从事测量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单位测量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
3.6控制测量的成果属设计图纸的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按图纸分发渠道做好登记、分发及竣工后的回收工作。
3.7测量记录应随测随记,严禁转抄、伪造,各种外业手薄必须保持完整不得任意撕页,记录中间不得无故留下空页。
原始数据的记录要真实,字迹清晰、整齐。
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测量成果、资料及图表的整理和测量报告书的编写工作,作为施工测量放线验证时的
原始资料。
3.8施工测量是根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控制测量成果而开展的一项延伸测量作业。
包括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放线、地下管构轴线测设以及建(构)筑物结构安装测量等。
各单位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必须根据总平面图和有关图纸及控制测量成果并结合现场条件,确定放线、定位、测设或安装测量的精度、仪器和方法。
其中主要项目的测设,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事先提交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
3.9安装单位所需的基准点、轴线或中心线等,应由土建单位测量部门给定,安装单位也可自行依据控制测量成果确定。
由土建单位给定时,其中属主要安装项目的,如:
锅炉钢架1米标高基准点、汽轮机发电机安装标高基准点、中心线以及大型附属机械与设备安装测量基准点等,应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3.10主厂房及主要建(构)筑物的定位,根据厂区控制网络按二级导线的要求测设控制桩。
3.11建(构)筑物控制庄的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轴线布置控制桩。
3.11.2控制桩的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主厂房宜采用对面布设,其控制装不应少于12个,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控制桩不应少于4个。
3.12主厂房其他重要建(构)筑物的控制桩宜采用钢管桩或混凝土桩,埋设深度应超过0.60米。
3.13建筑物控制桩测定后可不进行平差计算。
主厂房和输煤系统建筑物应采用二及导线进行校核,其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3.13.1主厂房主轴线,其交角较差应不大于±10″。
3.13.2主厂房与栈桥轴线交角较差应不大于±10″。
3.13.3栈桥主轴线与卸煤装置主轴线交角较差应不大于±20″。
3.13.4主厂房至卸煤装置水平距离丈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8000。
3.14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轴线放线前,应对控制桩进行复查。
3.15特种建(构)筑物(如:
烟囱、冷却塔等)宜在基础底板轴线交点上设钢板桩,以便上部结构的施工测量。
3.16建(构)筑物基础或每层施工完毕,应将轴线及标高引测至上一层,并用墨线标志。
3.17地下管沟轴线测设时,线路折点和加密点应测设控制桩。
主厂房内管沟轴线的测设,可直接用柱子引测。
3.18厂区主要建(构)筑物的沉降监测有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高精度沉降检测,
书面形式明确承认其检测结果,其他建(构)筑物由施工单位进行监测。
3.19沉降监测是衡量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指标。
进行沉降监测测项目与方法,均应按《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3.20建(构)筑物必须设计布设观测点,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
3.21高程监测网应定期复核。
建网初期应半年一次;待稳定后,检测周期可适当延长;对观测成果发生怀疑时,应随时进行复核。
3.22测量钱瑛绘制观测点布置图,并按图纸的编号在每一观测点处用红油漆编号;绘制施测路线图,编制监测技术措施。
3.23沉降监测的方法和要求:
3.23.1基准点联测。
3.23.2基础沉降监测。
3.23.3沉降监测成果资料整理。
3.23.4沉降观测点的沉降过程曲线。
3.24沉降监测的方法和要求:
3.2
4.1水准点联测和沉降观测按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3.2
4.2沉降观测点的首次高程确定,必须同期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取平均高程作为首次观测的成果。
3.2
4.3沉降监测应固定人员,使用固定水准尺,每次应采用相同的图形(测量路线),尽量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并如实做好记录。
3.2
4.4沉降监测应按规定日期、方法进行。
观测时应先观测转点,在观测间歇点,组成闭合路线。
所有转点的观测高差需进行平差,间歇点的高程平差后的转点高程推算。
3.25时间和次数:
3.25.1基础施工完毕即应开始观测。
3.25.2建(构)筑物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
3.25.3烟囱、冷却塔等每升高15—20米观测一次。
3.25.4如施工期间中途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和复工前均应进行观测。
3.25.5从建成至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
3.25.6施工期间总次数不应少于6次。
3.26当观测点损坏或被阻挡而无法观测时,应立即在其邻近补充观测点,并在记录中详细说明。
3.27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发生沉降时,观测次数应按具体情况增加,并对发生裂缝的
结构进行裂缝观测。
3.28除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沉降监测外,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施工结束后至机组移交
试生产或保修期内,仍由施工单位负责继续跟踪观测的项目如下:
3.25.1烟囱、冷却塔在机组整套试用完成移交生产单位后,或施工单位尚未撤离现场,并
在一年保修期内,仍应每月或最迟一个季度进行一次观测,其结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
3.25.2主厂房在上述期限内,每季度观测一次。
3.25.3汽轮发电机基础在整套机组移交生产后,在上述期限内,仍以土建为主,安装单位
参加,至少每季度观测一次。
3.25.4机组移交生产后,若施工单位以撤离现场或无力跟踪观测时,应以正式文件委托建
设单位观测并承认监测成果。
在保修期内,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异常时,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3.26厂区控制网或建筑方格网测设完毕,应进行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3.26.1厂区控制点平面坐标和高程成果一览表,并附图。
3.26.2施测报告和施测图,施测报告应包括:
仪器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规定;观测成果
和平差成果达到的精度、等级;坐标和高程转换计算书和说明。
3.26.3方格网和水准网桩位埋设图,厂外控制点点之计。
3.27单位工程轴线控制网经验合格后,方可开工。
验收前需提供下列资料:
3.27.1轴线控制桩的布置图和施测图。
3.27.2单位工程专用水准点的高程成果。
3.27.3施测记录和自检记录。
3.27.4计算书和测量成果精度评定。
3.28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沉降监测资料。
3.28.1单位工程沉降监测点平面图。
3.28.2沉降观测成果及沉降过程曲线图。
3.29单位工程定位放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
罚款。
3.30未按本规定进行沉降监测的单位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3.31在保修期结束后,如无完整的沉降监测资料,不予结算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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