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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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
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治理,全面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促进我省渔业的可连续进展,依照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无公害农产品治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是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水产品养殖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与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
2、区域范畴明确;
3、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4、有相应的技术和治理人员;
5、有完善的质量操纵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销售和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记录档案;
6、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近一年内无使用国家禁用养殖投入品的记录;
7、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应达到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按照«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详见附件〕;
2、区域平面示意图〔界址图示〕;
3、申报主体的资格证明;
4、申请人执行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5、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操纵措施及自查报告;
6、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7、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详见附件〕;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那么,凡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产地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书面报告〔详见附件〕;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附现场调查报告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产地环境的抽样检测工作。
依照检测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公布,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刻内出具准确、有效的检测结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条申报者须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设立爱护性标志。
标志必须标明产地范畴、规模、认定机构、申报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连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本方法规定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逾期未办理重新认定的,收回称号,拆除产地爱护性标志。
第十二条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实行动态监测,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托付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已认定的产地设立长期的环境监测点,进行动态监测与评判。
第十三条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二)产地环境检测指标超标的;
(三)投入品使用不当的;
(四)相关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离岗缺岗的;
(五)未按规定作记录档案的。
第十四条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撤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同时责令其取消已设立的爱护性标志。
〔一〕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产地内产品显现严峻质量问题,累计三次抽检不合格的;
〔三〕产地环境受到污染,已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四〕拒绝实地监测、检查的;
〔五〕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产地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报材料
〔1〕产地的区域范畴示意图〔界址图示〕;
〔2〕申报主体的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执行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4〕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操纵措施及自查报告〔包括渔业投入品使用及生产全过程治理措施、环境爱护情形〕;
〔5〕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6〕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7〕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空气、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形,);
〔8〕其他有关材料。
填表说明
1、申请书请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一式4份,每份加盖红章,印章清晰。
2、表内〔一〕至〔四〕部分,由申请人填写,可附页。
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一律手签。
3、要紧产品种类和产量:
产量分别填写单产、年产量。
4、生产治理形式:
在表内所列形式〝□〞内划〝√〞,并填写栏内内容。
5、病害防治条件:
指养殖场所拥有的条件与设施,如消毒池、鱼病检测等相关设施、仪器。
6、渔药名称栏:
要填写规范,不得缺项,请填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7、饲料添加剂:
自产自用的饲料添加剂需附详细配方及生产许可证。
8、产地现场检查情形:
由受理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的单位填写。
9、废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环境爱护情形:
指养殖后的废水、废料排放处理情形。
申请人差不多情形
(一)
申请人全称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
号码
经营范畴
联系人
联系
手机
传真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管理
人员数
技术
人员数
固定资产〔万元〕
年利润〔万元〕
年销售量(吨)
年销售额〔万元〕
年出口量(吨)
年出口额〔万元〕
销售区域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概
述
申请人类型:
□自产自销型□公司+农户型□松散收购型□混合型
填表人:
产地差不多情形〔二〕
产地名称
产地地址
产地负责人
产地规模〔公顷、万只〕
产地所在区域〔乡、镇〕
主要产品种
类和产量
产品种类
产量
生产管
理形式
□集中生产治理
□分村组生产,统一治理
村组个数
□分户生产,统一治理
户数
□其它
执
行
标
准
填表人:
渔业生产情形〔三〕
养殖品种
养殖规模〔公顷〕
放养时刻
捕捞时刻
苗种来源
病害防治条件
养殖方法
饲
料
名称
来源与成份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饲喂方法
饲料添
加
剂
名称
来源与成份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使用时刻、方法与用量
渔药及其它化学剂
名称
要紧防治病害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用药方法、时刻与休药期
废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环境爱护情形〔废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措施及执行标准〕
填表人:
年月日
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四〕
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现就此作如下声明:
〔1〕本单位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熟悉把握无公害
标准,并保证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操纵措施,确保申请认证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2〕本单位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熟悉把握并严格执行无公害生产技术规范,决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国家限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
〔3〕本单位保证向各级渔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与无公害
产地有关的资料和情形,并同意检查和复核。
申报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产地现场检查情形〔五〕
产地名称:
现场检查时刻:
参加人员
姓名
单位
职称和职务
联系
签名
检查的方法、内容〔生产环境、生产治理、质量监督等〕及与申请书符合情形。
检查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证书
内容
生产单位证书编号
产地名称证书有效期
产地地址发证单位
产品名称代表签字
产地规模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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