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及报告表.doc
- 文档编号:1024085
- 上传时间:2022-10-15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85KB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及报告表.doc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及报告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及报告表.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
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同时废止。
基
础
信
息
医疗机构
事件编码
事件名称
事件分级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问题*重大医疗质量安全问题*一般医疗安全事件*未划分
发生地点
*急诊*门诊*住院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
*辅助科室检查处*透析室*公共场所(电梯、停车场等)*其他
发生日期
日期类型
*工作日*节假日*周末*无法确定
发生时段
*无*诊断问题*治疗问题*制度执行*其他问题
涉及科室名称(标准诊疗科目)
科室在本院名称
事件关联起因
诊疗问题
*无*诊断问题*治疗问题*制度执行*其他问题
药品与器械缺陷
*无*药品质量问题*药物不良反应*器械缺陷
其他问题
*无*入院困难*诊疗等待时间过长*诊疗流程不合理
*诊疗设备故障*其他问题
医方缺陷分类
(一)诊断缺陷
*病史询问不全面*体格检查缺陷*实验室检查缺陷*影像学检查缺陷*特殊检查缺陷*其他诊断缺陷(请注明)
(二)治疗缺陷
*药物治疗缺陷:
(包括以下1-8)
*1.处方差错:
处方药物选择不正确
*1.处方差错:
用药与患者正在进行的药物治疗不相容
*1.处方差错:
药物剂型、剂量、给药数量、途径、速率、药物含量、用药次数、用药次序、用药指示不正确
*1.处方差错:
书写不清楚等*2.遗漏给药或给药时间错误*3.患者识别错误
*4.药物调配错误*5.给药技术错误(给药的程序、途径、部位、速度错误)*6.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变质的药品*7.用药监测不当
*8.患者依从性失误请注明药名(通用名)
*手术缺陷:
(包括以下1-6)
*1.手术前准备不足(或不充分)*2.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或错误)
*3.手术方式选择不当*4.手术中操作(或治疗)不当(或失误)
*5.手术后治疗、监护不当
*6.其他*麻醉缺陷*护理缺陷
医疗质量与安全事件报告表
一、事件概况
医方缺陷分类
(三)制度执行缺陷
*告知制度执行缺陷*用血缺陷*会诊制度执行缺陷*交接班制度缺陷*消毒制度执行缺陷*科室管理脱节*其他
(四)其它缺陷
*沟通技巧不当*医护人员服务态度问题*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诊疗设备缺陷*后勤缺陷
结果处理
事件处理结果
*解释*赔偿元*处理中*其他
事件处理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司法诉讼*人民调解*其他
鉴定后上报数据项
有医学鉴定书:
导入医学鉴定书;导出医学鉴定书文件名□
有司法鉴定书:
导入司法鉴定书;导出司法鉴定书文件名□
有判决书:
导入判决书;导出判决书文件名□
有调解书:
导入调解书;导出调解书文件名□
二.事件经过和疾病诊断
事件经过描述需包含如下要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用药情况、手术基本情况、原有疾病,合并症、诊疗经过、患者损害、争议焦点等。
三.患者及涉及责任人
1、患者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其他联系方式
2、涉及责任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段
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
行政
职务
类别
是否兼职管理工作
本专业工作年限
在职
情况
上报邮箱:
fyblsjsb@
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 质量 安全 事件 报告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