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教程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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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教程知识要点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学习知识要点序
一、为什么要学习知识产权?
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要求”,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增强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投身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事业中。
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环节,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国家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2、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保证;
3、自主创新的主要目标和资源;
4、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5、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三、什么是知识产权?
1、人类直接利用其知识从事智力活动,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力,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富,是一种具有非物质性的财产;
2、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财富,是法律确认的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特点:
1、领域广泛;2、是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财富,是无形资产;3、是法律确认的产权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1、工业产权:
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2、版权:
作品创作作者权、作品传播者权
(二)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版权以外,还包括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1、无形性;
⑴、有形财产权的一般特性为对某种有形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⑵、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⑶、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⑷、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形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
⑸、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直观、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⑴、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⑵、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一项知识产权能否产生,依各国相关法律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⑵、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内容因国家不同而异。
⑶、任何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在它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⑷、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的失效,即该项智力成果在该国内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也已失效。
⑸、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叛定,依各国法律的不同而异,在一个国家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也被认定为侵权。
4、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终止。
5、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因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涉及一部分人身权。
第二节WTO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之一,即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WTO的三大支柱。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分类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四节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重点国际公约主要有:
1、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的独立原则、工业产权必须保护的客体、临时性原则、宽限期、强制许可原则
2、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
3、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二章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专利的基本概念
一、专利和专利权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二、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主要内容有:
1、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使用人、专利的利益相关人。
2、专利法的客体: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专利法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
包括申请、撤回、修改、初步审查、驳回、实质审查、批准、公布、无效、复审等。
6、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7、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8、专利代理和代理机构。
9、涉外专利申请
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一、专利权客体的种类
(一)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条)
专利性包括: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
(6个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充分公开原则、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4、销售权。
5、进口权。
6、标记权。
7、转让权。
8、许可权。
9、质押权。
10、起诉权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署名权。
2、获奖权。
3、获酬权。
三、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对专利权的一般限制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准许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
四、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义务
2、积极实施其专利的义务
3、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周边限定原则。
2、中心限定原则。
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侵权的含义
狭义的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地域和有效其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义的专利侵权,还包括假冒专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素
1、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
3、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三、与专利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冒充专利
2、擅自向国外申请专利
3、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三章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商标概述
一、商标与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A、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特殊标记或标志。
B、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或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或自然人。
C、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D、采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便于推销商品或推广服务。
2、商标的基本功能
A、区别功能。
B、表明来源功能。
C、标示质量功能。
D、广告宣传功能。
(二)商标的分类(8种)
1、按商标的保护客体分类: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A、制造商标。
B、证明商标。
C、保证商标。
D、等级商标。
E、备用商标。
3、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A、个体商标。
B、共有商标。
C、集体商标
4、按商标构成分类:
A、文字商标。
B、图形商标。
C、记号商标。
D、组合商标。
E、立体商标。
F、全息商标。
G、音响商标。
H、气味商标。
5、按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
A、静态商标。
B、动态商标。
6、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A、驰名商标。
B、著名商标。
C、知名商标。
D、公众熟知的商标。
E、联合商标。
F、防御商标。
7、按商标的注册装况分类:
A、注册商标。
B、未注册商标。
8、按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
A、本国商标。
B、外国商标。
(三)、商标法
1、什么是商标法?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标法的主要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
包括: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的利害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其他商业商标
(四)地理标志是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总称,也是属于商业标记,并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第二节商标的注册审查
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
(三)在先性(新颖性)审查
1、符合申请在先原则;2、符合优先权原则;
第三节商标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2、禁用权;3、续展权;4、转让权;5、许可使用权;6、争议权;7、变更权;8、标记权;9、注销权;10、起诉权;11、质押权;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保护范围
商标保护范围是指一项商标取得商标注册以后,依法对该项商标进行保护的标准和依据。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五)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1、商标侵权行为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标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
3、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必须是在商标权保护范围内才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六)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遵守“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
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
一、版权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一类是经济权利,另一类是精神权利
(一)版权的经济权利
1、复制权;2、出版权;3、发行权;
4、演绎权——演绎是指在某一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注释、汇编等再创作方式,派生出新的作品的行为。
包括:
A、翻译权;B、改编权;C、注释权;D、汇编权;E、制片权;
5、传播权;6、追续权;7、质押权
(二)版权的精神权利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
二、版权的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是指通过传播媒体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狭义的邻接权利,又称为传统的邻接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权、广播组织权三项。
广义的邻接权,包括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除了上述三项传统的邻接权以外,还包括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
出版者可以享有的权利中的前一方面权利(版权)主要有:
A、出版者有权从作者处取得作品(稿件),并进行必要的编辑、修改(一般对作品内容的修改要经作者同意)。
B、出版者有权复制出版该作品。
C、出版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根据社会需求重印或再版该作品,但必须通知作者并征询作者是否对其作品进行修改,还要付酬。
D、出版者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内,禁止其他出版者出版该作品(即使经作者同意的出版,也在被禁止之列)。
E、出版者有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以同种文字修订版、缩编本等方式出版该作品,并禁止其他出版者出版。
(二)表演者权
(三)录制者权
(四)广播组织权
三、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
依存关系、制约关系、对应关系、交叉关系
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
(一)作品——作品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作品的分类:
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
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节版权的内容和限制
三、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限制
(三)法定许可
版权意义上的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
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
1、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六节版权和邻接权保护与侵权
二、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
《著作权法》第46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盗版”,所谓“盗版”通常是指在版权领域,未经合法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合法权利人支付报酬,非法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即“盗用他人版权”的行为。
“盗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
三、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
(一)版权和邻接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2、损害赔偿;3、民事制裁;4、赔礼道歉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一)竞争
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从广义上讲,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力求使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
1、合法竞争:
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
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A、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B、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C、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二)垄断
垄断的一般含义是指把持、独占、专有。
1、合法垄断。
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垄断,主要包括:
A、自然垄断,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竞争形成的垄断;B、法定垄断,指经营者依据法律所获得的独占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C、国家垄断,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控制、管理或授权经营某些行业的行为。
2、非法垄断。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主要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最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基本概念
(一)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又称为营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的过程中对外保密,而又不被公众所知悉,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A、属于是一种秘密,并非有关工作领域的人们普遍所知或容易获得;B、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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