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预应力管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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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预应力管桩
项目桩基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
(预应力管桩)
1.工程概况
根据项目情况填写。
投标单位应该编制技术标索引目录,明确招标文件中各项技术要求在投标文件内的位置和页码。
2.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2.1文件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e)《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f)《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41号
g)《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列》国国务院令第297号
2.2规范依据
a)《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b)《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c)《锤击式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J/T15-22-2008)
d)《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GJ106—2003)
e)《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f)《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g)《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h)《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i)《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j)《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k)《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
l)《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m)《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n)《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o)《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2002)
p)《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本次招标内容不限于上述所列规范,同时还应满足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规范。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乙方应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合同中另有规定。
3.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负责项目管桩基础的施工,包括管桩的选购入场,外观检查,测量定位,试桩,正式施工;
b)负责制定合理详尽的施工方案,确定合理打桩线路,监控挤土效应,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及保证质量的工作内容。
c)负责桩基的检测配合工作。
4.工期要求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标段桩基工期要求为天(日历天),主要关键节点计划如下表:
(下表为拟定开工时间,具体开工时间依甲方通知为准,总工期是指正式施工时间。
)投标单位应在技术标书中承诺工期目标和相关保证措施。
任务名称
工期(日历天,从开工起计)
完成时间
开工
准备,试打桩
正式施工
退场、检测
5.目标要求
5.1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规范要求。
桩基检测方案及结果符合国家桩基检测规范要求。
投标单位应明确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对于业主有评优要求的项目,桩基部分质量评定须达到相应要求。
5.2安全文明要求
a)伤亡事故、重伤事故、火灾事故发生率为0。
b)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c)工人进场作业岗位安全教育面达到100%。
d)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合格率达100%。
e)文明施工:
达到示范文明工地标准,努力做好规范管理,场容场貌创一流水平。
投标单位应该明确本工程安全目标及相关保证措施。
6.组织管理要求
6.1组织机构要求
a)投标人应具有充分施工技术、图纸设计深化能力、资金、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壹级施工资质。
b)投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应持有建设系统批准在本单位注册的壹或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并组成工程项目部,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均符合要求的。
c)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施工完成类似工程的业绩。
d)项目管理班组人员要求
名称
有关要求
项目
经理
资质等级
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以上
专业及学历
建筑工程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职称
类似工程业绩及工作年限
近3年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项目经理岗位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项目总工
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近3年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生产经理
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近3年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相应岗位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其他管理
人员要求
施工员
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必须有上岗证
安全员
测量员
造价员
(注:
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由城市公司调整)
6.2临时设施要求(含现场场地接收、办公区域、临水、临电等相关要求)
a)开工前招标人提供水源、电源接驳点至项目地块边,场内管线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水电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b)有关本工程之施工用地,投标人可参阅有关图纸及了解现场情况以安排本身之需要;招标人不会另外或额外提供承包人有关施工用地之所需,而投标人须自行安排有关之场地包括在红线内或租用邻近地区,一切有关之费用,已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一切因此而产生之金钱上或时间上之索赔,一概不被接纳。
c)甲方如对临时办公室和宿舍有要求的话,应配合业主要求。
投标人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废物。
d)承包人的临时设施的搭建应符合文明施工和安全卫生的有关要求,食堂卫生及生活区的防火,卫生间的防蚊蝇的措施按高标准实行。
7.技术要求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设计图纸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对图纸疑点要认真记录并及时提请监理、设计院解决;编制详细、可行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
明确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编制作业指导书指导施工,并对其实施全过程监控;做好各班组的技术交底工作;根据进度要求,提出周施工计划和相应的管桩材料需用量计划、原材料检验计划、机械设备安全计划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实施;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保存各种内业资料。
具体如下:
7.1总体施工部署、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
a)承包人应按甲方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各区域施工。
确保各区域按时移交给主体施工单位。
b)大门、道路、加工区、临设区、供水、供电、排污及主要机械设备等布置合理,各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安排场地,是否需场外租赁,由各投标人自行决定,发包人不予另行计取搬迁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及租赁办公、生活用房费用,各投标人应在报价时充分考虑。
c)须向招标方提供供水、供电、排污、消防的布设方案。
7.2场地情况及移交要求
a)为便于承包人了解工程现场,要求投标人必须到现场视察,以熟悉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存土场的限制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投标的其它因素,投标人以不清楚施工工程现场的情况而提出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如需要工程现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承包人须自费提供其它额外施工用地及设施。
b)承包人入驻工地后,将接收整个工程现场。
对甲方移交后的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财产、人员等。
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索偿或法律诉讼责任。
c)承包人必须清楚知道邻近的一切市政配套设施,并须自费采取一切所需要的特别保护措施以避免因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的损害。
d)承包人应自行核实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及有关坐标,任何与图纸所示的差异及不一致所引起的费用及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e)承包人负责保护双方交验完毕的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自行承担费用。
f)承包人应对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进行必要的进一步勘查,确保不破坏地下管网、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并自行承担费用。
7.3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
(具体按勘查报告填写)
7.4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投标方必须编制具体针对性、可操作的管桩基础工程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a)施工部署:
施工目标、施工管理机构、进度计划、总平面布置图、打桩线路图、临时用水电计划、劳动力、打桩机械设备等物资计划。
b)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c)施工难点重点及处理措施(大面积桩数需考虑挤土效应)。
d)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e)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f)环境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g)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h)工期保证措施。
i)专项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台风、雨季、夜间施工措施)。
8.现场管理配合工作内容及界面划分(可列表明确)
须配合土方基坑或总包工程施工单位做好交叉工作,桩基单位与总承包之界面划分,配合内容见下表:
序号
配合内容
各承包人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表
总承包人
桩基施工单位
1
桩基预留钢筋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的法定的责任。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验收并进行配合的责任。
2
空孔回填或盖板供应及安装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的法定的连带责任。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验收并进行配合的责任。
3
截、接桩头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验收的责任。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配合的责任。
4
由桩基引出的钢筋与基础及上部钢筋防雷接地焊接
承担按要求进行配合的责任。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验收的责任。
9.附件《施工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工具、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业主批准的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如因一施工单位原因拖延整改占用相关单位的场地,造成对相关单位的工序、进度影响,则对其罚款10000元并赔偿相关单位的相应损失。
第二条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三条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四条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五条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
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业主批准后方可施工。
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八条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100元,相应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每发现一处,罚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单位5000元。
对于上述原因造成施工人员轻伤的,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100元,相应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十条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有带不扣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工人作业不佩戴工作证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工作及业余时间施工场地内发现身体赤裸(仅穿三角裤等)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翻越工地围墙者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随意从建筑物窗门洞口向外倾倒施工垃圾现象,每处或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施工车辆超速行驶或车行时造成道路尘土飞扬的现象,每处或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在工地作业区违章操作施工机械或违章接水、接电及动用明火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主动与监理、业主发生争吵、进行人身攻击或恐吓者,每人次罚款1000元。
第十八条场地及道路不整洁、有积水及砼、砂浆等污迹的现象,每处或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工地内发现外来闲杂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三宝、四口、十临边”防护不合格,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项·条。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在监理、业主管理人员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拒不整改的,处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二十一条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一天罚款3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项·处,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二十三条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
电锯、电焊机等),罚款500元/台,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台,罚款总额累加。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批评的单位,处罚款20000元,另负责人罚款2000元。
第二十五条因施工单位措施不力或措施不及时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第二十六条蓄意影响监理、业主开展计量工作,或弄虚作假,妨碍计量正常进行,罚款1000~5000元。
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罚款1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材料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1天内),罚款300~500元;不及时送检(进场内2天内),导致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3000元;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不及时退场(2天内),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对于明知不合格的材料,还在使用的,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00~10000元,并进行返工整改。
第二十八条建筑材料、构配件须在办理进场报审手续并审批同意后,或在取得抽样送检合格报告后,才能使用。
如擅自提前使用,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下午17:
00前报监理,每拖延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九条对于蓄意影响、阻挠监理、业主正常验收工作,或验收过程中同一工序发现两处或两次未进行自检者,每次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三十条未经监理、业主隐蔽验收并合格,或在未办理工作面或工序接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除进行必要剥离,达到检验目的外,每次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一条对监理、业主下发的质量、安全整改单,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处责任单位罚款200~2000元,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监理、业主有效配合开展现场的管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处责任单位罚款500~3000元。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未及时解决给业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责任单位罚款1~10万元。
对工人在现场内外打架斗殴,给业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第三十三条监理签发的监理通知、会议纪要、业主书面要求完成的工作,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执行的,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处责任单位罚款200~2000元,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周例会、专题例会等,各施工单位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例会的单位,每次罚款300元。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有事需离开工地两天及以上的,需事前书面告知监理及业主。
未事前告知擅自离开工地的每一天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没有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又未有正当理由经监理、业主书面认可,按照每一项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须向监理、业主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1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没有按时完成周计划确定的工程(作)内容,又未有正当理由经监理、业主书面认可,按照每一项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第三十九条对现场其它单位的产成品、半成品损坏,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同时承担受损单位相关损失。
第四十条总承包商需按实向各专业承包商收取施工水电费,若发现存在多收费的行为,总承包商除需将多收取部分退还外,还将被处以多收取部分等额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罚款额由监理和业主按本细则约定内容与事实严重程度酌情确定。
罚款通知一式三份,受罚单位、监理、业主各一份。
罚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工程结算时按累计罚款额予以扣除。
第四十二条以上罚款无论受罚单位是否签收,均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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