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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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
指定分包
合同条款
第一章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本合同范围内,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单独定义的词语和措辞外,所有词语和措辞都应与总承包合同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总承包合同
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
其规定和主要合同条款内容将作为本分包合同的附件。
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条款;合同基本要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分包合同由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签订。
中标函
指业主对指定分包商的投标函的正式接受函
指定分包商的投标函
指由指定分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指定分包商的分包工程报价。
指定分包商的投标函附录
系指填写的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函后作为其一部分。
业主
系指在分包商的投标函附录中称为业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
系指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在业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分包的当事人。
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所聘用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到本工程的工程总监及总监代表,负责监管工程质量及进度等事项。
指定分包商的开工日期
指指定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6.1条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或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开工日期。
指定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指按指定分包商的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指定分包商的开工日期算起到完成指定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6.2条款规定的时间)。
1.2解释
在分包合同中,除另有解释外:
1.2.1如果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写明了可或应由合同条件具体约定而合同条件又无相关具体约定,但在“工程基本要求”中有相关具体约定时,“工程基本要求”中的此类约定应具有合同条件所具有的合同解释地位;在此情况下,本合同下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应作相应理解。
1.3通信交流
本分包合同条款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
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交流都应:
1.3.1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给(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商定的其他传输方式送达;
1.3.2交付、传送或传输至双方约定好的地址。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当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中文为准。
1.5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
(1)工程款直接支付三方协议书;
(2)中标函以及相关附件;
(3)指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4)指定分包合同通用条捆
(5)指定分包合同工程基本要求;
(6)经业主评审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7)建设部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图纸;
(9)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基本要求”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涉及工程数量得以“合同图纸”为准;
1.
2.
3.
4.
5.
6.
7.
1.6协议书
直接支付三方协议书由承包商、指定分包商签署,业主鉴章的一份三方协议;而指定分包合同由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签署。
承包商在分包商收到中标函后7天内签定分包合同。
合同签订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如果有),依法由各方各自承担。
1.7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指定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1.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本合同上对承包商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2.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指定分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的通知承包商;
3.未经承包商事先同意,指定分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1.8图纸
1.8.1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将免费向指定分包商提供图纸。
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8.2如果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指定分包商提供图纸:
1.8.2.1按照第6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1.8.2.2为指定分包商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1.8.3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指定分包商负责设计,指定分包商应将相关资料报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批准,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之一。
1.8.4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依1.8.3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指定分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8.5
第2条监理、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
2.1监理和业主代表
受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和监理工程师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
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
涉及到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供应商选择等事项,监理公司仅配合业主进行相应的管理,在没有获得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上述范围内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本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承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合同,但业主代表签署的文件,涉及设计变更内容的须具备业主分管设计副总的联签组合,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须具备业主成本部经理的签字组合,超过5万元以上的变更和所有工期推延的变更均还须具备业主总经理的签字组合,不具备上述签字组合的业主代表的指示和决定无效。
2.2承包商代表
2.2.1承包商代表
1.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商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
承包商代表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职权:
履行承包商的批准及授权范围的职责,以加盖承包商印章的授权公函记载内容为准。
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
2.3指定分包商代表
指定分包商应任命指定分包商代表,即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指定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如果没有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事先同意,指定分包商不得更改指定分包商代表,否则将视为指定分包商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满意,业主、承包商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2.4再次分包
指定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
a.指定分包商应对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指定分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
2.5合作
指定分包商应依据分包合同的规定、或承包商的指示,与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人员进行工作提供合作。
2.6指定分包商的设备、材料
由指定分包商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材料和生产设备一经运至现场,既应被视为是专门供分包工程施工使用。
指定分包商除将上述货物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承包商的同意,不应将上述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运出现场。
但是,对于运送货物或指定分包商人员离开现场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2.7承包商设备及材料
承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合同准备承包商设备(如果有),供指定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基本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安排,在分包工程实施中使用。
除非分包合同规范中另有说明:
a.除本条款下列第(b)项所列情况外,承包商应对承包商设备负责,
b.当任何指定分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承包商设备时,指定分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
超过分包合同基本要求规定范围,使用承包商供应的生产设备及材料的适当数量,指定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此金额。
指定分包商应提供分包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指定分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指定分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2.8指定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a.指定分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指定分包商应对提供的所有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
b.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指定分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分包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事先未通知承包商,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c.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指定分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
应对其他由指定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或分包合同提供的规范负责,并在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指定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规范要求绘制分包范围内的非其负责设计的永久分包工程的竣工图纸,并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工程竣工文件,它们应足够详细,表明整个分包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
在这些文件和图纸已提交给承包商并由承包商同意之前,该部分不应被认为已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d.施工扰民与民扰
指定分包商应采用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指定分包商有责任和义务采用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
指定分包商应保证业主、承包商不会承担任何与本名合同内的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第3条业主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3.1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业主应按照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予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额,将由业主根据承包商发出的付款证书直接付款予指定分包商。
除第3.2条款的规定外,业主的付款,将纯粹按承包商发出的付款证书上的付款金额支付,其中不含任何审核或仲裁的责任或权力。
因承包商的付款证书上的金额有误而使业主的直接付款金额出现误差的,不应被视作业主的错误和责任。
因承包商的付款证书上的金额,与业主根据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与承包商的相关金额不一致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3.2付款证据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颁发的指定的分包商的付款证书后,可要求承包商提供证据,证明承包商发出的付款证书与业主发出的付款复核书间差异金额的书面说明。
除非承包商提出了使业主满意的这些差异金额的书面说明,否则,业主可(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的分包商支付或扣减这些差异金额。
3.2履约担保
合同协议书签订时,指定分包商应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
该保函采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业主同意,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指定分包商不履行分包合同的,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因分包商未正确履行合同而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时,指定分包商应承担业主和承包商的损失。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业主不应就该保函提出任何索赔,并应在履约保函期满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指定分包商。
第4条工程质量
4.1质量标准
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工程基本要求”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
指定分包商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则执行第4.2.1和4.2.2款款约定。
4.2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等级的基本要求为合格;
整体项目要求获得专用条款规定质量奖项,如果因指定分包商原因未能达到该奖项,指定分包商按照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5条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5.1实施方法
指定分包商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a.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如果有),
b.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和仔细的方法,
c.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5.2样品
指定分包商应在拟采购前和工程使用中,向业主、承包商提交以下材料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取得其同意:
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指定分包商自费提供,
b.指定承包商指示的作为变更的附加样品。
每种样品均应标明其原产地和在分包工程中的拟定用途。
5.3检验
承包商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
指定分包商应在隐蔽前2天内通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不得无故拖延。
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隐蔽,否则重复验收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指定分包商承担。
已经验收的工程,承包商可以重复验收,如果检验合格,则指定分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所需费用均由指定分包商承担,亦不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
5.4批准
a.当合同文件规定使用的材料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时,指定分包商可建议承包商使用代替的物料或技术。
未获得承包商同意的建议不能实行。
b.承包商对分包商使用代用材料的建议的同意不能增加任何费用。
承包商对此类建议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都不会减轻或免除指定分包商按合同文件应承担的责任。
c.指定分包商的建议和承包商的批准都应为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第6条开工、延误和暂停
6.1分包工程的开工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天前向指定分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开工日期应在分包商收到中标函后14天内。
本款约定的具体开工日期,为本工程的法定日期,除非业主、承包另有书面通知,本合同即构成本款上述的开工通知。
6.2指定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本工程的竣工日期和总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上述合同工期已涵盖包括完成竣工备案履行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程序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详细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即指定分包商的竣工日期同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竣工日期(详细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指定分包商必须确保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以及为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备案条件。
6.3分包工程的节点完工时间
指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工程的节点时间内,完成节点工程,包括:
a.完成合同提出的,节点工程按完工要求完成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b.保证节点工程完工检查获得通过。
节点工程完工后,指定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供节点工程检查报告,说明节点工程已经完成。
承包商收到节点工程检查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检查,节点工程检查通过,指定分包商送交节点工程检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节点工程完工日期。
工程按承包商要求修改后通过检查的,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商修改后提请承包商检查的日期。
6.4指定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指定分包商应在收到根据第6.1条款规定发出的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商提交六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义务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六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6.5指定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指定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
a.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总承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承包商应将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b.根据第18条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
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指定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当施工中确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指定分包商首先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做补偿,由此所增加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如果在所有采取的措施都不能制止工期延长时,指定分包商方可按上述的原因申请延长工期,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应与指定分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
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
如果指定分包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工期可能的延长,由此而导致的责任根据6.6款执行。
6.6分包工程的节点时间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指定分包商未能遵守第6.3条款的要求,指定分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承包商支付分包工程的节点时间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所列每天应付的金额,以节点工期证书中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完工时间的天数计算。
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分包工程的误期赔偿最高限额(如果有)。
除在分包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2.2条款和第13.4条款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分包工程的误期赔偿费应是指定分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
这些赔偿费不应解除指定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的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工期拖延的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6.7提前竣工
6.7.1除非业主书面指示,指定分包商的进度提前,业主不额外支付指定分包商的进度提前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6.7.2如果指定分包商不按照审批的进度计划,所提前的进度影响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进度的合理安排,指定分包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返回到原计划状态、弥补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赶工所发生的费用。
第7条竣工验收
在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申请竣工验收前,分包工程必须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按照总承包合同第53条款的程序参加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当工程按总承包合同第53.4款获颁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按第53.5款办理并通过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表明工程完全竣工具备移交条件,可以进行移交。
在办理工程竣工移交前,指定分包商还应在7日内按照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经业主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业主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
届时指定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拆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并承担由此造成业主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因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工程没有完成或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导致总工程或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移交,指定分包商不仅仅按照本合同条款6.6款的规定赔偿业主,还需要根据本合同赔偿承包单位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及责任。
第8条缺陷责任
8.1移交前指定分包商的义务
如果在有关总承包工程的接收证书颁发之前,指定分包商应修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上述缺陷:
a.指定分包商负责的设计,
b.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或
c.指定分包商未能遵守任何其他义务,或
d.由指定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中有关对操作培训、竣工文件、操作和维修手册或其他规定等)应负责的事项产生的不当的操作或维修。
(如果有)
上述缺陷造成的增加费用及工期延长,均由指定分包商承担。
8.2移交后指定分包商的义务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工程或总承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接收证书颁发之后,若出现分包工程缺陷,指定分包商应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
8.3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若按照第8.1条款或第8.2条款,需要指定分包商进行修补但不是在上述条款约定的修补条件内,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指定分包商仍须按承包商指示完成相关修补工作,指定分包商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获得合理的费用及工作时间。
8.4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项目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为2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园林绿化及铺装工程保修期2年;
室外道路、地下污水管道保修期1年;
对其中未做规定的其它项目,保修期约定为两年。
保修期的终止:
保修期24个月届满以本项目的物业公司签收后终止(防水工程除外),但前述的签收不会免除分包商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9条测量和估价
9.1需测量和估价的分包工程
本分包合同条件只限于对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行计量。
本工程约定采用第四部分“工程基本要求”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只要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相应工作应以单独的子目列出并计算相应的工程量。
如果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9.2测量方法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当地有何惯例,第四部分“工程基本要求”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本合同的唯一测量方法。
a.
b.
9.3估价
经指定分包商标价并经指定分包商修正后的、根据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经业主确认后,是组成本合同下合同价格全部的基础载体。
应当认为,此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是基于对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而编制的。
尽管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鉴于本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各项工程量已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任何针对招标图纸的误算、漏算、缺项、重算对甲乙双方均具不可调整性),但是双方签订合同金额应包括了指定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招标文件以及补充招标文件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变更工程的估价,均参照由分包商在投标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的综合单价执行。
所有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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