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水上项目经营场所开场审批表1样表doc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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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水上项目经营场所开场审批表1样表doc概述
备案证编号(××)
瑞安市游泳(水上项目)经营场所开场
申
请
表
瑞安市体育局制
单位名称
×××单位
场所地址
×市×路×号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手机
×××
场所负责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开场日期
×年×月×日
培训班次
×
班期
×
1、人工泳池:
长×米;宽×米;水域面积×平方米;深水×米;浅水×米;扶梯×个;观察台×个。
2、天然泳池:
水域面积:
×平方米;深×米;观察台个(漂流水域面积×平方千米;总长×千米)。
3、池馆灯光配备情况:
×××
应急灯光配备情况:
×××
4、池馆水质净化方法:
①机械净化②人工净化
5、强制浸脚消毒池长×米;宽×米;深×米;强制喷淋头×个。
6、救生器械配置情况:
①人工池:
救生圈×个;救生杆×支;救护板×个;护颈套×个。
②天然池:
救生船(筏)×只;救生圈×个;救生杆×支。
7、安全制度:
①游泳人员须知(×)
②溺水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的制度(×)
③人工泳池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④开放时间从业人员值班制度(×)
⑤各类上岗人员着装标识(×)
⑥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操作符合管理规定(×)
⑦有毒、危险品保存、管理符合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规定(×)
⑧池馆内不出售含酒精饮料(×)
⑨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救
生
员
配
备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序
领证日期
验证日期
联系电话
×××
×
×年×月×日
××
×年×月×日
×年×月×日
×××
游
泳
教
员
配
备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序
领证日期
验证日期
联系电话
×××
×
×年×月×日
××
×年×月×日
×年×月×日
×××
水质管理员配备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序
领证日期
验证日期
联系电话
×××
×
×年×月×日
××
×年×月×日
×年×月×日
×××
医务人员配备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序
领证日期
验证日期
联系电话
×××
×
×年×月×日
××
×年×月×日
×年×月×日
×××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
×年×月×日(盖章)
备注:
材料七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场所基本情况平面图
3、法人代表(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人委托和授权申请书以及法律责任说明书
5、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6、承包合同
7、救生员、游泳教员、水质管理员、医务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培训合格证、医师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8、有关设施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9、场所有关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责、须知、警示标识)
10、场所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办理保险、物品管理)
11、参加全市游泳(水上项目)场所负责人法制培训登记表
12、申报材料真实情况的自我保证声明
13、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
瑞安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游泳健身活动,全面落实2010年游泳场所开放各项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本单位向社会及有关管理部门承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照《GB19079.1—2003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做好卫生、安保、物价等各项制度落实与实施,规范操作,责任到人,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暂停营业进行整改和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等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场所和审批单位各存一份
瑞安市漂流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漂流健身活动,全面落实2010年游泳场所开放各项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本单位向社会及有关管理部门承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照《GB19079.11—2005漂流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做好卫生、安保、物价等各项制度落实与实施,规范操作,责任到人,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暂停营业进行整改和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等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场所和审批单位各存一份
游泳(水上项目)场所安全管理承诺书
为了加强对游泳(水上项目)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我场所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
场所各项安全设施具备,落实到人。
二、场所有醒目的“游泳(漂流)人员须知”、悬挂“游泳抢救操作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游泳场所夜间开放配有灯光,且水面照度不低于80克勒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三、场所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
管理人员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四、加强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设施清洁,公示水质情况;漂流场所及时清除漂浮物,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配备护漂员和流动救生员。
五、场所在救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对外营业。
救生员、游泳教员一律经过培训、复训和年审,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工作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漂流)的人员。
六、场所不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七、认真做好场所自我安全检查,发现危害安全的隐患立即予以改正。
八、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九、我场所若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漂流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市,县(市、区)体育局及场所各执一份。
承诺书自签订起生效。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
法人代表:
×××
×年×月×日
材料九
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我是×××场所×××负责人职务)×××(姓名),我郑重声明,向××体育局提供的申报材料保证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盖章)×××声明人(签名)×××
×年×月×日
GB19079.1—200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
游泳场所
1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
游泳场所swimming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
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
人工游泳场所artificialswimmingpool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
天然游泳场所maturalswimmingplace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施设备。
4从业人员资质
4.1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5.1人工游泳场所
GB19079.1—2003
5.1.1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25m2;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m2。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
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GB6566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m。
——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m2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排水沟。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5.1.2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
5.1.3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5m。
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4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1.5分设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1.6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1.7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1.8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4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5.1.9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1.10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5.1.11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T17093的要求。
5.1.12有广播设施。
5.1.13有专用直拨电话。
5.1.14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5.2天然游泳场所
5.2.1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m2。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5.2.2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5.2.3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
5.2.4有广播、通讯设施。
5.2.5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6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2.7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2.8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疏散通道。
5.2.9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出入口。
GB19079.1—2003
5.2.10有专用直拨电话。
5.2.11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GB9667、GB3097的要求(水温规定除外)。
6.3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9667、GB9668、GB/T17093的要求。
6.4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9667、GB9668的要求。
7安全保证
7.1救生设施
7.1.1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其高度不低于2.0m。
7.1.2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筏、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7.1.3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1.4嬉(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2救生人员
7.2.1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2天然游泳场所(海水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m2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m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7.2.5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
7.3安全制度
7.3.1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7.3.3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m2,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0m2。
7.3.4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7.3.6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3.7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7.3.8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7.3.9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禁止酗酒人员游泳。
7.3.10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GB19079.11—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1部分:
漂流场所
1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4303船用救生衣
JT/T107工作救生衣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
漂流运动rafting
使用艇(筏)式等漂浮物,以水流动力为主,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
漂流场所rafting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
漂流器具raftingequipment
是指艇(筏)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
漂流水域raftingriver
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
急流rapids
漂流水域中水流湍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漩涡等的水段。
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个等级,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见附录A)。
3.6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
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
漂流者passenger
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GB19079.11—2005
4从业人员资质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漂流水域
5.1.1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5.1.2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5.1.3在深水、急流等危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救护点。
5.2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5.2.1码头应设在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的水域处。
5.2.2有卫生间和更衣室,并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3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有停车场。
5.2.5各类公共标识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5.3漂流器具
5.3.1筏式漂流器具只能在急流为一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5.3.2急流为一、二级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JT/T107工作救生衣或GB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3急流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GB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4漂流器具取得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3.5漂流器具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6漂流艇四周有救生用的固定绳索。
5.3.7漂流艇(筏)四周不得有开放的绳索。
5.3.8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水域使用的漂流艇内应配备长度不小于5m的救生用缆绳。
5.3.9漂流器具上有安全警示语。
6安全保障
6.1急救药品和器械应的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2人员
6.2.1应有救生员。
6.2.2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艇的比例不小于1:
1或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者的比例不低于1:
5。
6.2.3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6.3安全制度
6.3.1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
6.3.2在醒目位置有“漂流人员须知”。
6.3.312岁以下的儿童只能在家长陪护下在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6.3.4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一种保护漂流者,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两种保护漂流者:
——岸上有流动救生员;
——危险地带有定点救生员;
——有漂流技术指导人员跟随艇;
——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GB19079.11—2005
6.3.5漂流者需经专门培训后,方可在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进行无漂流技术指导人员陪同的漂流活动。
6.3.6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不允许单艇出发,当5条以上(包括5条)漂流艇同时出发时应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7急流为四级以上(包括四级)的漂流场所不允许接待无自救能力的漂流者。
6.3.8在急流为五级以上(含5级)的水域不允许开设漂流场所。
6.3.9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
6.3.10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场所应为漂流者提供头盔。
6.3.11应为漂流者配备救生衣。
6.3.12应向漂流者说明漂流水域特点、漂流器具使用方法以及漂流的安全救生措施。
6.3.13应随时监控、了解整个漂流水域的漂流活动。
6.3.14不允许在雷雨、大风、能见度差等条件下开展漂流活动。
6.3.15在明显位置应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6.3.16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3.17各种电器、机械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3.18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等制度和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1998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作了修订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再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设备;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开办者,应当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并将开办游泳场所的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
(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救护观察台),救肪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六条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场还须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三)设有能通观全面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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