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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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住宅设计规范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8.1.1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2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
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8.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12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3.0.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和地基变形计算。
对建造在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3.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6.1.7 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4.1.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
3.0.4 钢管、钢板、钢筋、连接材料、焊接材料及钢管混凝土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0.7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检验。
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的有关规定。
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当焊逢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并不应少于1条焊缝。
4.5.1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及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7.1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3.1.7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2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3.3.2-1)
R=R(fc,fs,ak,…)/γRd (3.3.2-2)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
静力设计取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替γRd;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2.3条的规定取值;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
公式(3.3.2-1)中的γ0S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N、M、V、T等表达。
4.1.3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fck应按表4.1.3-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ftk应按表4.1.3-2采用。
表4.1.3-1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fck
10.0
13.4
16.7
20.1
23.4
26.8
29.6
32.4
35.5
38.5
41.5
44.5
47.4
50.2
表4.1.3-2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N/mm2)
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ftk
1.27
1.54
1.78
2.01
2.20
2.39
2.51
2.64
2.74
2.85
2.93
2.99
3.05
3.11
4.1.4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c应按表4.1.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t应按表4.1.4-2采用。
表4.1.4-1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fc
7.2
9.6
11.9
14.3
16.7
19.1
21.1
23.1
25.3
27.5
29.7
31.8
33.8
35.9
表4.1.4-2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65
C70
C75
C80
ft
0.91
1.10
1.27
1.43
1.57
1.71
1.80
1.89
1.96
2.04
2.09
2.14
2.18
2.22
4.2.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应按表4.2.2-2采用。
表4.2.2-2预应力筋强度标准值(N/mm2)
种类
符号
公称直径
d(mm)
屈服强度标准值
fpyk
极限强度标准值
fptk
中强度预应力钢丝
光面
螺旋肋
φPM
φHM
5、7、9
620
800
780
970
980
1270
预应力螺纹钢筋
螺纹
φT
18、25、32、40、50
785
980
930
1080
1080
1230
消除应力钢丝
光面
螺旋肋
φP
φH
5
-
1570
-
1860
7
-
1570
9
-
1470
-
1570
钢绞线
1×3
(三股)
φS
8.6、10.8、12.9
-
1570
-
1860
-
1960
1×7
(七股)
9.5、12.7、15.2、17.8
-
1720
-
1860
-
1960
21.6
-
1860
注:
极限强度标准值为1960N/mm2的钢绞线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4.2.3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
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2时应取360N/mm2。
表4.2.3-1普通钢筋强度设计值(N/mm2)
牌号
抗拉强度设计值fy
抗压强度设计值f′y
HPB300
270
270
HRB335、HRBF335
300
300
HRB400、HRBF400、RRB400
360
360
HRB500、HRBF500
435
410
表4.2.3-2预应力筋强度设计值(N/mm2)
种类
极限强度标准值fptk
抗拉强度设计值fpy
抗压强度设计值f′py
中强度预应力钢丝
800
510
410
970
650
1270
810
消除应力钢丝
1470
1040
410
1570
1110
1860
1320
钢绞线
1570
1110
390
1720
1220
1860
1320
1960
1390
预应力螺纹钢筋
980
650
410
1080
770
1230
900
注:
当预应力筋的强度标准值不符合表4.2.3-2的规定时,其强度设计值应进行相应的比例换算。
8.5.1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ρmin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表8.5.1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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