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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培训讲义
2008年培训班讲义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与福利待遇管理
主讲人:
孙志芳
第一章、退休的条件、审批手续、退休待遇。
第二章、离休干部待遇。
第三章、福利补贴。
第四章、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第五章、假期和假期待遇。
第一章、退休的条件、审批手续、退休待遇。
退休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一般是指工作人员达到规定年龄,工作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或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有关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或工作单位给予生活保障,安度晚年的人事管理制度。
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关于退休方式、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审批和退休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总称。
一、退休条件
(一)、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条件
1、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
(1)、应当退休条件:
《中华人民XX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
(2)、提前退休条件:
《中华人民XX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①、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⑶延长退休条件
①、选举产生的省级干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规定: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产生,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可到任届期满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只限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
盟市、旗县人大、政协领导干部及其它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不在规定的X围。
②、女性处级干部
按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2、机关工勤人员退休条件
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
1、事业单位干部退休条件
(1)、应当退休条件:
国发[78]1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都应当退休。
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提前退休条件:
从1999年9月起凡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延长退休条件:
①、副高以上职称高级专家延退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但自治区人事厅又做了具体规定,一般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a、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b、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c、征得本人同意;d、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因此,凡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必须具备上述四个条件。
②、女性高级专家延退条件
按人事部有关规定: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由本人所在单位掌握执行。
对l986年开始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高级专家,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工作需要、在到达60周岁前由本人所在单位继续聘用,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
对未被聘用的,应在解聘后即办理退休手续。
③女性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按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这一精神办理;实行聘任制的单位,未被聘任的仍按国发[78]104号文件执行。
2、事业单位工人退休条件
(1)应当退休条件:
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
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提前退休条件:
从1999年9月起凡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退休的审批程序及手续
(一)、副处级及以上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决定,经任免机关批准退休的,在批准文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文件的下一个月起执行退休工资;其它工作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个别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时间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局审批,批准后方可延长退休;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自愿提前退休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局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二)、人事管理人员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必须填写无误,如有改动要重新填报。
填写完毕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人事管理人员携带应退人员的档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人事(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及离退休管理部门审批。
三、退休人员待遇
(一)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退休人员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规定了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根据我国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干部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党员应及时编入本单位党支部,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各单位要组织退休人员学习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
(二)退休费待遇
1、机关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构成及计发办法: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退休费构成及计发办法:
①、退休费构成: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退休后的退休费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退休人员补贴、取暖费补贴、妇女卫生费构成。
②计发办法
A、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退休前的一定比例计发;这个比例是依据内政字[2006]377号文件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折算: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的,按50%计发。
折算后的数额不进位,保留两位小数。
B、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内政发[2006]375号文件规定的相当级别的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即在职时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85%发,不足一元的进到1元。
C、在职时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合并后按一定比例折算,改称退休人员补贴。
计发标准和比例依据赤纪发[2008]45号文件《关于调整2008年XX市直属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规定,即按在职时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之和的75%发放,折算后数值取整数,尾数四舍五入。
D、享受岗位性补贴的人员,退休后停止发放岗位性补贴(例如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在岗时有,退休后不再发放);
E、妇女卫生费、取暖费费补贴按退休前标准发放。
例:
某机关公务员李某,女,1953年11月出生,1972年4月参加工作,退休前任单位监察室主任,正科级。
2008年11月满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从2008年12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李某退休前工资情况:
职务工资510元
级别工资:
1082元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75元
生活性补贴:
930元
工作性补贴:
613元
纪检监察津贴:
60元
取暖费补贴:
43.50元
妇女卫生费:
5元
退休前工资总额:
3318.50元
李某退休时工龄37年,工作年限满36年零7个月,依据内政字[2006]377号文件规定工作满35年的,退休后的计发待遇比例是90%。
则退休后退休费项目和金额是:
职务工资(90%)432元
级别工资(90%):
973.8元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85%):
64元
退休人员补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之和的75%):
1157元
纪检监察津贴:
停发
取暖费补贴(100%):
43.50元
妇女卫生费(100%):
5元
退休后工资总额:
2675.30元
(2)、机关工人(工勤人员)退休费的构成及计发办法:
①、退休费的构成
技术工人的退休费由: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退休人员补贴、取暖费补贴、妇女卫生费构成;
普通工人的退休费由:
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退休人员补贴、取暖费补贴、妇女卫生费构成。
②、计发办法
A、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按本人退休前的一定比例计发;这个比例是依据内政字[2006]377号文件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折算: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折算后的数额不进位,保留两位小数。
B、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内政发[2006]375号文件规定的相当级别的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即在职时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85%计发,不足一元的进到1元。
C、在职时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合并后按比例折算,改称退休人员补贴。
补发标准依据赤纪发[2008]45号文件《关于调整2008年XX市直属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规定,即按在职时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之和的75%发放,折算后数值取整数,尾数四舍五入。
D、取暖费补贴、妇女卫生费补贴按退休前标准发放。
2、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的构成和计发办法:
(1)、退休费的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由: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差、知边补、福利补贴、菜金取暖、煤粮电补贴、地区津贴、取暖费补贴、妇女卫生费构成。
(2)、计发办法
①、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这个比例是依据内政字[2006]377号文件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折算: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折算后的数额不进位,保留两位小数。
②、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内政发[2006]375号文件规定的相当级别的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即在职时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85%发,不足一元的进到1元。
③、地区津贴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计发比例进行折算。
④、文件规定作为退休费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教护10%工资等)按退休前的一定比例发放;
⑤、岗位性补贴退休后停止发放(班主任津贴等);
⑥、有绩效工资的人员绩效工资全额保留;
⑦、其它补贴按退休前标准发放(指煤粮电贴、菜金取暖补贴、知识分子补贴、地方性福利补贴、地区差、取暖费补贴、妇女卫生费)。
例:
某事业单位职工X某,女,1953年7月出生,1982年9月参加工作,退休前是主管护师,中级职称。
2008年7月年龄满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从2008年8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X某退休前工资情况:
岗位工资680元
薪级工资:
643元
教护10%:
132.50元,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75元
地区津贴:
47元
绩效工资:
135.50元
护龄津贴:
10元
煤粮电补:
27.00元
取暖费补贴:
60元
妇女卫生费:
5元
知识分子补贴:
20元
地区差:
2.50元
地方性福利补贴:
343元
菜金取暖补贴:
6.00元
退休前工资总额:
2186.50元
X某退休时工龄27年,工作年限满25年零10个月,依据内政字[2006]377号文件规定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后的计发待遇比例是80%。
则退休后退休费项目和金额是:
岗位工资(80%):
544.00元
薪级工资(80%):
514.40元
教护10%(80%):
106.00元,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85%):
64.00元
地区津贴(80%):
38.00元
绩效工资(100%):
135.50元
护龄津贴(100%):
10元
煤粮电补(100%):
27.00元
取暖费补贴(100%):
60.00元
妇女卫生费(100%):
5元
知识分子补贴(100%):
20元
地区差(100%):
2.50元
地方性福利补贴(100%):
343元
菜金取暖补贴(100%):
6.00元
退休后工资总额:
1875.40元
3、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几种情况
(1)、特殊贡献人员(劳动模X)退休后的待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内劳人险字〔1986〕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后,其退休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国发[78]104号文件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①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X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干部;
②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XX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③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l986年4月,XX劳动人事厅下发了内劳人险字[1986]第20号文件,对这类人员如何提高退休费比例又做了详细的规定:
凡出席全国召开的历届劳模会和先代会的劳动模X、先进个人,出席一次,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百分之十,两次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出席省、市、自治区历届劳模会和先代会的劳动模X和先进个人,出席一次的。
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百分之五,两次的提高百分之十,三次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目前,我们审批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主要依据这两个文件。
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属于荣获劳动英雄、劳动模X、战斗英雄称号的,要随附荣获劳动英雄、劳动模X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证件;属于参加全国、省、市、自治区召开的劳动模X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要随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的证明及有关证件。
(2)、因公伤残人员退休待遇。
①、因公(工)伤残,经盟市以上政府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4级伤残等级的人员退休后,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退休费比例在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
②、因公(工)伤残,经自治区民政部门评定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级伤残等级的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退休费比例在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
③、“文革”中因冤、假、错案严重致残的人员定为全残的,按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人员对待,退休费比例在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定为基残的,按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人员对待,退休费比例提高5%。
上述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后,其基本退休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的100%。
4、临时工退休待遇
凡1971年11月30日以前,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录用的临时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的退休待遇。
5、退休人员出境定居管理办法
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由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第二章离休干部待遇
离休干部待遇总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这是离休干部待遇总的原则。
离休干部待遇分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一、政治待遇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离休干部学习文件、听报告,外出参观等。
二、生活待遇
1、离休费待遇:
离休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2、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待遇: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年加发2个月基本工
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年加发一个半月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一l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的干部不加发生活补贴。
3、离休干部交通费:
盟市厅局级每人每月100元;县处级每人每月3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7元。
4、护理费
离休干部护理费的享受条件:
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且未享受护理费的,可以从年满70周岁的下个月起享受护理费;现未满70周岁但因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有伤残证的,可以享受护理费。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行的是2007年10月起执行的内组通字[2008]4号和2008年1月起执行的内组通字[2008]31号两个文件规定的标准,按这两个文件执行后的标准是: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费8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因公致残(含有“文革”伤残证、革命军人伤残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离休干部的护理费90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5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因公致残(含“文革”伤残证、革命军人伤残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离休干部每月享受60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享受300元,因公致残(含“文革”伤残证、革命军人伤残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离休干部每月享受4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月享受600元。
5、离休干部用车:
有5名以上离休干部的单位和离休干部比较集中的旗县,要配备专车。
未配备专车的,离休干部看病或因公用车,由所在单位负责供给。
6、社会优待和服务:
看电影、游园免费,物业费减免,购买机票、车票单设窗口,医院及有关公共场所均设老干部优先指示牌,在我市市区乘座公共汽车免费等。
7、医疗保健待遇:
医药费实报实销。
8、离休干部“四项经费”待遇:
离休干部“四项经费”是指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活动经费、慰问经费。
这“四项经费”主要是由老干部管理部门和单位掌握使用。
现行标准为:
盟市级1700元/人,县处级1400元/人,其他1300元/人。
其中:
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用于订阅报刊、祝寿或单位组织的老干部文体活动。
具体标准是:
盟市厅级干部每人每年1000元,县级干部每人每年70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人每年600元。
第三章、福利补贴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补贴项目:
(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属于国家制定的补贴项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国家根据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若干项指标,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区进行了重新评估划定,设置了四个类区,我市占两个类区,其中(市三区、右、宁、敖汉)6个旗县区执行一类区标准,其它6个旗县执行二类区标准。
市直单位执行一类区标准。
退休后标准按在职同职级人员的85%折算。
(二)、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
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是规X后的地方性补贴,从2007年1月起开始执行,按职务层级发放,今年又按政策上调了标准,调整后,市直在职人员月人均1540元。
旗县区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自行制定。
(三)、取暖费补贴
市直的取暖费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发放标准是:
地级干部、受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82元(年984元);
处级、受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60元(年720元);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43.50元(年522元);
遗属按科级以下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3.50元。
我市各旗县区的取暖费补贴发放的标准和方式不尽相同,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岗位性津贴、补贴
1、警衔津贴和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国家为了提高警察职业待遇,从95年1月起开始发放警衔津贴,执行的X围是:
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法院、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警衔津贴的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按警衔等级发放。
在警察岗位工作满5年且从警察岗位退休的人员,警衔津贴作为退休费基数折算后保留。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从87年开始执行,从2006年起将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更名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并调整了标准,新的发放标准按警察所在单位的行政级别而定,县(市)级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每人每天8元,省级每人每天6元。
此项津贴在职时享受,退休后取消。
2、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和法官审判津贴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1992年1月起首次执行,从1997年1月起提高到每人每天2.2元和2元。
法官审判津贴是从2007年7月1日起首次开始执行的。
享受X围:
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
取消法官等级的,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
法官退休后,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
3、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和检察官检察津贴
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也是1992年1月起首次执行,从1997年1月起提高到每人每天2.2元和2元。
检察官检察津贴是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享受X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晋升检察官等级或降低检察官等级的检察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检察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
取消检察官等级的,检察官津贴即行取消。
检察官退休后,停止执行检察官津贴。
4、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不分地区,每人每天2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月发放(1997年1月的标准即现行标准,市直每人每月60元)。
5、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不分地区,每人每天2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月发放。
(1997年1月的标准即现行标准,市直每人每月60元)。
6、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除警衔津贴外其它岗位性津、补贴都是在岗时享受,离开岗位或退休后停止发放。
(五)、其它津、补贴
1、妇女卫生费。
女职工每人每月享受5元的妇女卫生费。
2、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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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退休 培训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