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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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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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附件1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
目录
1总则1
2术语2
3城市道路4
3.1路面养护4
3.2桥梁、隧道4
3.3公路、铁路、轨道5
3.4路桥名牌5
3.5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5
3.6停车场所、洗车场所5
3.7机动车辆6
4建(构)筑物7
4.1居住小区7
4.2建筑单体7
4.3临街商铺7
4.4建筑外墙面7
4.5屋顶8
4.6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8
4.7空调架、空调外机8
4.8油烟排放口8
4.9遮阳(雨)蓬、遮阳(雨)伞9
4.10围墙(不含工地围墙)9
5公共设施10
5.1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10
5.2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10
5.3公共厕所11
5.4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11
5.5环卫工作、生活场所12
5.6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12
5.7其它要求12
6园林绿化13
6.1规划设计13
6.2养护管理13
7城市照明15
8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16
9城市雕塑17
10城市水域18
11公共场所19
12建设工地20
1总则
1.1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序化、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设施工场地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4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2城市道路
城市供车辆和人行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
按城市道路等级及道路容貌展示的重要性分为如下3类:
2.2.1I类:
城市主干道,市级外事活动及参观游览路线,繁华商业街;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共服务场所及周边主要道路。
2.2.2II类:
城市次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党政机关及周边主要道路。
2.2.3III类:
除I类、II类道路外的其他城市道路。
2.3建(构)筑物
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2.4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热力、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5无障碍设施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6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7城市绿化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绿地场所。
2.8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2.9户外招牌
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上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发光字、牌、匾等相关设施。
2.10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3城市道路
3.1路面养护
3.1.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安全,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洞、碎裂、隆起、溢水、塌陷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3.1.2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粪便、污水,无乱涂、乱画、乱贴、乱刻等现象;城市道路应定时进行清洗、冲洗等水洗除尘作业,出现冻雨、降雪等恶劣天气,应及时清除道路积雪、冰冻。
3.1.3城市道路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盲道的线形应设置合理,无迂回、无中断、无障碍,方位指示明确;盲道上不得设置或摆放任何不利于盲人通行的设施。
3.1.4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
行道树树穴及设施位置应适当,方便人行。
3.1.5路缘石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问题时,应及时修复;不得在路缘石上设置踏步。
3.1.6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
3.2桥梁、隧道
3.2.1桥梁、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出现损坏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2.2桥梁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栏杆(扶梯)、高架道路隔音板整体应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应无锈蚀、残损现象。
桥梁、隧道路面清扫保洁标准可参照道路等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
3.2.3不得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人行地下通道和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立交桥桥下应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无人员聚居。
3.2.4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应设置提示盲道、坡道或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3.2.5桥下空间应绿化或硬化,应无沙土裸露,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3公路、铁路、轨道
3.3.1公路、铁路、轨道沿线应按国家标准设置防护绿地。
3.3.2公路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清扫保洁,道路两侧绿化带、边沟、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出入口应无明显暴露垃圾。
3.3.3铁路、轨道沿线应无明显暴露垃圾。
列车上的垃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
3.4路桥名牌
3.4.1应编制地方标准确定各类路口、桥梁及城市道路路桥名牌的设置位置及设计、制作、安装要求。
3.4.2路桥名牌应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
同一区域或路段的路名牌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并与整体市容环境协调。
3.4.3路桥名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出现缺失应及时补充安装;路桥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
3.5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3.5.1附属设施应设置位置合适。
应保持安全、稳固、整洁、完好,无被遮蔽现象。
3.5.2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隔离墩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整洁、完好。
3.6停车场所、洗车场所
3.6.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划定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3.6.2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除,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道路实际状况施行;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3.6.3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正常。
3.6.4洗车场所不得占用人行道经营、不得影响街道及城市整体容貌,场所内必须实行硬底化,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现象;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
3.7机动车辆
3.7.1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运行,不得存在冒黑烟或异味现象。
3.7.2不得从机动车辆上丢弃废弃物;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加盖或密封,防止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
4建(构)筑物
4.1居住小区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4.2建筑单体
4.2.1建筑单体的高度、体量、色彩、风格要与小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4.2.2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按照《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征,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4.3临街商铺
4.3.1同一街面的商铺,空间形态、色彩、风格要统一或协调。
4.3.2商铺门外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保持橱窗及室外的序化、洁化、绿化。
4.3.3不得擅自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4.4建筑外墙面
4.4.1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不得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晒现象。
4.4.2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4.4.3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墙面,每年应至少清洗1次。
4.4.4I、II类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墙面,采用玻璃和金属幕墙的宜每2年清洗1次;采用涂料装饰的宜每3年粉刷1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宜每2年清洗1次。
4.4.5III类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和金属幕墙的宜每3年至少清洗1次;采用涂料装饰的宜每4年粉刷1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宜每3年清洗1次。
4.5屋顶
4.5.1屋顶设施设备应保证不影响屋顶的美观;屋顶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其轮廓线、形态、颜色不得任意改动。
4.5.2屋顶绿化不得对屋顶、外墙面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4.6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
4.6.1I、II类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同一建(构)筑物上的防盗窗,应采用相近的材料、样式和色彩,并与原建(构)筑物相协调,防盗窗应定期维护,无吊挂、晾晒。
4.6.2I、II类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无垃圾、杂物或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无违法搭建的附属设施。
4.7空调架、空调外机
4.7.1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注重安全实用,并保持外观整洁和美观;新建建筑安装时应根据建筑设计要求设置;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5米,不得占用人行道。
4.7.2空调无滴水现象,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4.7.3道路两侧同栋或同排建筑物的空调架应统一设计、安装,整齐、美观,尽量隐蔽;I类道路两侧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应按照街景规划要求,统一设置防锈、透气、有较好散热效果的装饰外罩予以遮挡。
4.7.4新建、改建的住宅楼应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十层以上(含)或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宜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已建好的建(构)筑物未采用中央空调系统,且未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应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距窗台10厘米以下的中央位置。
4.8油烟排放口
4.8.1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口的临街住宅楼房应按照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统一设置隐蔽、美观、环保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
4.8.2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口的临街餐饮加工制作场所产生油烟的,应按照HJ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管道,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4.8.3不得在临街一侧建(构)筑物外墙上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油烟排放污染建(构)筑物外墙的,应及时清除,恢复外观。
4.9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4.9.1遮阳(雨)蓬、遮阳(雨)伞的设计在满足功能的同时,应美观大方,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9.2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蓬的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5米,出挑不得超过1.5米;陈旧污损的遮阳(雨)篷要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4.9.3I、II类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不影响绿化和通行,并保持规格一致、色彩协调,符合周边环境和街景要求。
4.10围墙(不含工地围墙)
4.10.1道路两侧建筑物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透景围墙等形式与道路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同一路段的绿篱或栅栏样式及高度应保持协调或一致。
4.10.2道路两侧需修建围墙的,应兼顾安全与美化要求,应保持通透,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米;已建实体围墙宜逐步通透化改造;新建区不宜建设围墙。
5公共设施
5.1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
5.1.1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齐备完整;发生破损或丢失的,I、II类道路上的井盖要在2小时内更换安装,其它路段要在24小时内更换安装;未更换安装前要设立警示标志。
5.1.2建成区范围内,在地埋条件完善区域,新建各类管线应地埋建设,地埋条件不完善区域,可按需求临时架空设置,有条件时应改造入地;已有的各类架空管线应规范管理,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有条件时应改造入地。
5.1.3各类市政设施设备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其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提示标志应保持整洁、完好。
5.1.4雨、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做到雨、污水不溢出,积水应能及时排除。
5.1.5有线电视分线箱、固定电话交换点等通讯设备,箱体应保持清洁,外观完好。
5.1.6信息厅、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应设置合理,造型美观,外观完好,有条件的宜多亭合一设置。
5.1.7消火栓、洒水车取水栓应每年油饰一次,应无滴、漏水现象。
5.2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
5.2.1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和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应按规划设置。
5.2.2公交停靠站应以港湾式停靠方式为主,候车亭造型简洁、完好、美观,保持整洁;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配有照明设施;设置广告牌的,应符合温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5.2.3公交车、出租车进出停靠站点应依序而行;车辆按秩序排队进站、候客。
5.2.4轨道交通车站广场、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无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等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现象。
5.2.5加油站名牌应统一样式,易于辨识。
5.2.6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站应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应实行连续性保洁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站内整洁,站内无乱摆卖。
5.3公共厕所
5.3.1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照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规定的二类标准设计和建造;附属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出入口应临街设置;人流过于集中的公共场所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5.3.2公共厕所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导向标志牌;管理守则、卫生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应悬挂于醒目位置。
5.3.3公共厕所及其周围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积水和粪便满溢等现象,绿化无缺损、死株等现象。
5.3.4设施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无破损和缺失。
5.3.5公共厕所内应定期投放、喷洒药物,有效控制“四害”。
5.4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5.4.1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5.4.2果壳箱和垃圾桶的设置应符合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并及时清理,无垃圾积存,周围无垃圾、杂物乱堆放现象。
5.4.3果壳箱每日清洁应不少于1次;垃圾房、垃圾桶清运作业后,应及时清洗干净。
5.4.4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应日产日清,除臭、消毒设施齐全,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5.4.5手推车、脚踏三轮车、电瓶车、运输车等垃圾运输机具每日至少清洗一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锈迹;机具装运垃圾不满溢,运送中无洒漏。
5.4.6危险废物应送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理场处置;医疗垃圾应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运输时连同容器一起运送医疗卫生垃圾焚烧厂处置;建筑垃圾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指定的受纳场处置。
5.4.7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其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
5.5环卫工作、生活场所
5.5.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理点应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与住宅区的距离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场内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5.5.2垃圾转运站、处理场、焚烧厂等场所应保持整洁,地面无遗漏垃圾。
5.5.3环卫工作、生活场所内应无乱堆、乱放、乱挂现象,环卫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持干净、整洁。
5.6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
5.6.1治安岗亭应按规划设计、行政许可的规定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亭外张贴广告、堆放物品、垃圾等。
5.6.2健身、休闲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5.7其它要求
5.7.1经批准的临时设施,应在活动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清理、拆除。
5.7.2在有足够空间的公共设施上,应印上管理部门名称及其值班电话和投诉电话。
5.7.3各类设施外表上应无乱张贴、乱涂写。
5.7.4各类设施被废弃后应及时拆除清理,恢复附近的地面形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园林绿化
6.1规划设计
6.1.1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6.1.2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地域性、生物多样性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宜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6.1.3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悬挂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全面提高绿化覆盖率。
6.1.4交通岛、中心岛、立体交叉绿岛、道路转弯处等地点的绿化选用的植物,应保证安全的行车视线。
6.1.5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国家、地区的相关标准;行道树最小种植株距不小于4米;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米;双向4车道或以上的道路宜按规定设置绿化隔离带。
6.1.6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处理好植物与道路照明、交通、高压电缆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关系。
6.2养护管理
6.2.1保证绿地植物长势良好,植物形态优美,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6.2.2城市绿地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
及时清理断残枝和枯枝落叶,及时做好病死树木的补(换)种。
绿化修剪产生的养护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不得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6.2.3城市绿地不得出现单块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泥土裸露现象。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
绿地中模纹花坛、组字应清晰、完整、鲜明,围栏、标牌等设施应完好、整洁。
6.2.4行道树行列栽植整齐划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木种植无歪斜、无缺株、无死树,树上无乱悬挂,树穴无黄土裸露。
6.2.5绿地中的草坪、造型植物、绿篱应定期修剪并及时清理修剪物,使之保持平整、美观;及时清理地上的枯枝、落叶等;及时修剪遮挡路灯照明、交通指示牌、指示灯、指路牌等公共设施的植物。
6.2.6垂直绿化下垂藤蔓要及时修剪,不得影响行人和交通。
6.2.7悬挂绿化植物搭配合理,并定期进行修剪,花盆(花钵)应隐蔽。
6.2.8摆(种)的鲜花或造型植物应整齐美观,无破损,出现凋谢、残破应及时更换。
6.2.9城市绿地应进行日常清理保洁,保持整洁、干净;绿地内应无杂草、杂物和垃圾;绿地上无乱摆卖、无乱发传单、无乞讨、无赌博、无占卜等活动;公园景区内要有明确的指路牌、公共标识牌;重点地段应设置爱护花草树木、公共设施的“温馨提示”。
6.2.10园林绿地内的雕塑、小品及配套设施应定期清洁、检查、维修。
6.2.11景观水体应保持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
6.2.12绿化作业规范化,生产工具按规定摆放,生产垃圾应堆放在隐蔽处并当天清运,无沿途洒漏等现象。
6.2.13严禁违法侵占绿地,临时借占用绿地应按要求进行围档并保持整洁;到期后应及时恢复。
6.2.14古树名木应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设置保护围栏和标志。
7城市照明
7.1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不影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住生活,不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景观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应妥善隐蔽安装,不影响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外观和安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应达到100%,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
7.2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相关规程的规范要求,体现节能照明;注重照明的艺术性,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型、光源、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7.3城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一般道路照明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道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小型立体交叉口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体交叉口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
7.4I、II类道路两建(构)筑物、广场、绿地、桥梁、人行地下通道、高架道路等、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应按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
7.5照明设施无乱涂画、无乱张贴、无乱悬挂物,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执行;灯具应注意清洗,保持灯具的应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桥梁等容易产生眩光的地方,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7.6城市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出现故障或缺损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8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
8.1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温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温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范》及《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1-2020)(2015年修改)》等相关规定。
8.2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应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应及时拆除。
8.3建筑上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的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内打光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照明不得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9城市雕塑
9.1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设相协调。
9.2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9.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10城市水域
10.1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并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
10.2城市水域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违法建筑和堆放杂物;岸边不得有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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