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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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
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按照统一单位标准、统一单位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进行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统一单位标准,是指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计单位划分有关规定界定单位性质及类别;统一单位管理,是指按照“先进库,后有数”的原则,由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统计调查单位。
涉及单位进入、退出和规定事项的变更,以及向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和部门提供单位名录等调查单位管理工作,由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办理;统一工作流程,是指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统一软件平台,是指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设计的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一库在线”、适时维护更新、适时监管。
第三条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原则上按其经营地进行统计。
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则在其主要经营地进行统计。
第四条名录库的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
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各项统计调查单位名录,主要分为“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等。
(一)“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
“三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资质内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全部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活动的企业。
(二)“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
“三下”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无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上述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除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
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
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包括纳入有关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
第五条“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为各项专业统计调查提供年度和定期调查单位名录。
“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的增减变动由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最终认定,并统一生成全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交换到统一数据处理平台,供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成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查中心,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相关专业司(中心)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含调查队,下同)应参照国家统计局职责分工,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七条地县两级(含地级区、市和县级区、市)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以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及上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为依据,对单位发表调查后,利用取得的单位资料和本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信息,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二)对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科、室等)调查整理后提供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后,形成本级审批材料上报上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向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科、室等)提供各项年度和定期统计调查单位库,以及其依法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的单位样本框。
(四)负责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对本级统计机构内名录库用户进行授权管理,明确用户对名录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五) 负责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检查工作。
第八条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将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和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反馈至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对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提交省级专业处审核后形成本级审批材料,并报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予以认定。
(三)协调解决在“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四)向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提供各项年度和定期统计调查单位库,以及其依法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的单位样本框。
(五)利用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反馈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及主要数据(包括从业人员、资产总计、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下同)更新名录库。
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立并投入使用后,自行在统一平台上获取专业调查信息。
(六)负责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对本级统计机构内用户进行授权管理,明确用户对名录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七)负责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检查工作。
第九条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将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反馈至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对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解决跨省、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组织各专业司进行最终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协调解决在“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四)定期生成全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交换到统一数据处理平台,供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使用。
(五)组织专业司对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抽查复核。
(六)向国家统计局内各相关专业司提供其依法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的单位样本框。
(七)利用国家统计局内各相关专业司反馈的调查信息更新名录库。
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立并投入使用后,自行在统一平台上获取专业调查信息。
(八)负责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对国家名录库用户进行授权管理,明确用户对名录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九)负责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检查工作。
第十条地县两级(含地级区、市和县级区、市)相关专业处(科、室等)的主要职责:
(一)确认名录库中本专业范围内所有调查单位的专业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
(二)对本专业“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专业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收集整理相关审批材料提交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在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成之前,将本专业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省级相关专业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本专业“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单位实地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在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成之前,将本专业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参与名录库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相关专业司的主要职责:
(一)协同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对省级报送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进行最终认定、对省级上报的审批材料抽查复核,并将相关意见提交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在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成之前,将本专业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参与名录库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省及省以下各级数据管理中心(或计算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本级名录库管理系统运行环境,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二)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三)做好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名录库数据存储、报送、接收、加工和备份的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数据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名录库主管机构的需求,设计、开发和维护名录库系统软件。
(二)部署国家名录库管理系统运行环境,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三)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四)做好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确保名录库数据存储、报送、接收、加工和备份的信息安全。
(五)实现名录库与其他数据处理平台的及时对接。
第十五条各级统计局监察、法规与设计管理等机构要配合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开展名录库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统计局要建立健全名录库管理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熟悉名录库工作且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特别要加强县级名录库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注重业务培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各级统计局要建立健全名录库考核评比工作机制,由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年度表彰。
第三章 名录库建设
第十八条名录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各项统计调查信息,严格执行统一的单位划分标准,逐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流程,最终建成一个全国统一完整、不重不漏、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九条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一库在线、分级维护”的模式建设全国名录库分布式数据管理系统,国家服务器与各省服务器每天利用夜间自动交换数据,有条件的省份可在地市、区县级设中间服务器,以提高名录库数据资料的时效性和共享性。
第二十条按照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纳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的要求,各级统计局要分步建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
第一步,建立“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
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专业统计机构将相关专业年(定)报调查单位与名录库单位进行比对、核实,共同确认专业调查单位库。
第二步,逐步完善“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
在建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基础上,全面开展对“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删除现有名录库中的不实单位,补入遗漏单位,纠正审核错误,为各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开展的“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调查提供名录资料。
第三步,根据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相关规定,对有关专业纳入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二十一条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分为全面维护更新和部分维护更新。
全面维护更新,是指在经济普查年份利用单位清查资料更新名录库单位基本信息,并在普查结束后利用普查资料全面更新名录库主要数据。
部分维护更新,是指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相关专业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对名录库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二条通过基本单位统计调查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如下:
第一步,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制度要求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单位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地(市)级以上名录库主管机构自上而下将上级和本级报告期内部门行政登记资料逐级反馈至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二步,县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科(室)将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单位变动情况反馈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三步,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本级收集及上级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以及相关专业科(室)提供的单位变动情况,对新增单位发放基本单位情况表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其中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在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录入、更新或剔除。
对其中“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将调查资料提交相关专业科(室)的同时,在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录入新开业,或因合并、拆分等形成的新增单位信息,更新除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统计调查机构外的其他变更单位信息。
第四步,县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科(室)根据名录库主管机构提供的新增、变更及注销“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单进行实地核查,收集整理审批材料,确认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并将审批材料提交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由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上报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五步,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对本级名录库进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后,将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审批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处。
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补充本级直接管理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
同时,专业人员将审批材料和确认意见一并反馈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由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上报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六步,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对本级名录库进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将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审批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处进行审核后,形成本级审批材料报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予以认定。
第七步,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对全国名录库进行审核,解决跨省、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组织各专业司对省级上报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进行最终认定,并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八步,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最终认定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在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调整专业年(定)报标识,更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统计调查机构发生变更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相关信息。
第九步,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生成全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并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交换到统一数据处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的季度审批范围、时间和上报材料:
(一)季度审批范围包括新开业并达到统计标准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开业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以及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原因产生的新“三上”企业和需要退出的原“三上”企业。
(二)季度审批时间为每年2、5、8、11月的25日前,由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将审批材料上报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在当月30日前,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将最终认定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反馈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并统一生成全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供专业使用。
(三)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审批材料:
1.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地级的审批材料包括:
经县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科(室)和名录库主管机构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季度审批登记表》(以下称《季度审批登记表》)(附表1)以及企业(个体经营户)相关材料。
(1)新开业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企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审批期前三个月的报表),以及能够证明企业达到“三上”统计标准或个体经营户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的有关材料。
如:
新建投产工业企业的开工月份、主要产品及其设计能力相关信息资料,发展改革委(或经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造成企业发生变动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能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需要退出的原企业基本情况、新企业与原企业的对应关系、变动原因以及变动后对主要数据影响的电子文档说明材料。
2.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省级的审批材料包括:
各县(市)报送的《季度审批登记表》,企业(个体经营户)相关材料,以及经地级各专业处和名录库主管机构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一览表》(以下称《一览表》)(附表4)。
3.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国家的审批材料包括:
各地(市)报送的《季度审批登记表》,企业(个体经营户)相关材料,以及经省级各专业处和名录库主管机构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一览表》。
第二十四条“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的年度审批范围、时间和上报材料:
(一)年度审批范围包括原“三下”企业成长达到“三上”统计标准的企业,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三上”企业,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个体经营户,以及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辖区(由于单位迁移使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县的变更)等主要事项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
(二)年度审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前,由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将审批材料上报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在11月25日前,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将最终认定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反馈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并统一生成全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供专业使用。
(三)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审批材料:
1.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地级的审批材料包括:
经县级统计局各专业科(室)和名录库主管机构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以下称《年度审批登记表》)(附表2、3),以及企业(个体经营户)相关材料。
(1)原“三下”企业成长达到“三上”统计标准的企业,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三上”企业和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个体经营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企业达到或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的材料,能够证明个体经营户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材料。
如:
破产企业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吊销或注销企业(个体经营户)要提供吊销处罚决定书或工商部门在报纸上登载的吊销企业公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
(2)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辖区(由于单位迁移使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县的变更)等主要事项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企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
2.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省级的审批材料包括:
各县(市)报送的《年度审批登记表》,企业(个体经营户)相关材料,以及经地级各专业处和名录库主管机构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一览表》。
3.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国家的审批材料包括:
各地(市)报送的《年度审批登记表》,企业(个体经营户)相关材料,以及经省级各专业处和名录库主管机构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一览表》。
第二十五条通过各项专业统计调查更新“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的主要流程是:
省级相关专业将调查获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及主要数据在报告期后15日内反馈名录库主管机构,省级名录库人员根据专业统计调查取得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资料对名录库进行更新,在报告期后20天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通过各项专业统计调查维护更新“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的主要流程:
各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将统计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基本信息及主要数据反馈本级统计机构名录库主管机构,省、市两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将资料下发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组织相关专业根据反馈资料对新增单位发表调查,对变更和消亡单位进行实地核实后更新名录库。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跟踪各专业“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三下”企业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的使用情况,整理名录库用户反馈的信息,不断提高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名录库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按季度对所在辖区内的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名录库质量抽查、全面核查制度。
国家统计局不定期地开展名录库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对“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的全面核查工作,通过抽查和全面核查评估名录库数据质量,解决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与使用存在的问题。
对“三下”企业中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核查,提高“三下”企业名录库的质量。
省及省以下各级统计机构,要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交叉检查、第三方调查等多种方式,检查核实名录库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真实唯一、指标完整、数据准确。
第三十条各级统计局要把名录库工作纳入统计执法检查内容,鼓励对名录库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案件。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名录库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
名录库中涉及的调查单位信息特别是数据信息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编印出版。
有关专业或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名录库中调查单位信息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
要规范审批流程,严格限定用户对名录库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明确用户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相关责任,坚决防止有关信息泄露或不当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从事名录库维护更新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和相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在名录库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信息。
使用名录库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名录库的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季度审批登记表
2.“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
(一)
3.“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
(二)
4.“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一览表
附表1:
“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季度审批登记表
审批单位情况
单位类型□
1.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3.个体经营户
审批类型□
1.新开业企业(个体经营户)
2.因改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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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 统计 系统 基本单位 名录 建设 维护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