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审核政策动向及被否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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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核政策动向及被否案例分析
目 录
第一部分 最新审核政策动向(至2008年5月)
第二部分 2008年度被否企业案例分析(至2008年4月)
第三部分 2007年度被否企业案例分析
第四部分 收集的其他被否企业案例权威分析
第一部分 最新审核政策动向
1、审核时间问题:
(1)大家希望缩短审核时间,但是任务压力大。
目前审核周期(从受理到发行)平均为半年,若再加快审核,质量会有问题;
(2)申报的季节性很强,在3月底、6月底、9月底非常多。
去年分别是40家、20家、33家。
今年 3月底申报100多家,有些企业可能在6-7月都拿不到反馈意见。
(3)为上市而上市,抢时间,反而不好,要有平常心态。
2、公司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原来国企部分改制的问题开始死灰复燃,现在有些民营企业搞多元化却拿一小块部分改制。
相近业务、配套业务一定要拿进来。
3、土地、商标要完整地进入上市公司:
4、上市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期3年可以连续计算的前提是:
规范的有限公司。
若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没有严格区分。
则不认同连续计算。
5、董事、高管人员不能控股、参股其他同类业务的公司:
6、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
(备注:
笔者认为最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讲的更详细。
但要注意,董事会股东会的记录签字的时间;持股比例最高的人的变化情况。
)此处省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五、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和签字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予重点关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主营业务变更问题:
(备注: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近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很详细,分20%,50%,100%不同情况)。
对于主业变化,有些机构认为满了2年多就可以报了,理由是加上审核期正好3年,但是这样不行!
必须要满3年才能申报。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8、高管变化问题:
对于总裁、财务总监、董秘的离职,中介要慎重判断。
9、拟海外上市现回归A股的问题:
现在有很多原来想海外上市的准备国内上市,对于这部分企业,原准备红筹模式,把控制人变为BVI公司的,现想回归A股,用境内主体上市,若是把中间层去掉、恢复内资状态且无重大变化的,则可以A股;若保持外资框架不变,想境内上市的,则有争议,因为透明度太低,对于其资金流转很难核查,大家心里也没底,正在研究。
若2006年商务部10号文之前审批通过的外资框架,要回A股,需要慎重处理;若因为该文件规定没能获得商务部审批的,反而恢复内资身份容易。
另外,对于架构的还原,有些公司能做,有些公司可能就做不了。
10、历史出资问题:
对于历史上存在的出资问题,正在研究。
比如:
(1)出资未按期到位
(2)出资方式不合适
(3)用证券经营特许权出资的
(4)用房屋使用权出资的
(5)用合同权益出资的
(6)用本公司财产重复出资的
(此处领导强调:
证监会关注诚信问题,诚信对商业社会的作用很大,要从严把关。
出资不光是股东权益问题,不是股东同意就可以了,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
)
验资报告要如实反映出资事实,但是有些验资报告都是假的。
历史的出资问题要区别对待:
(1)若时间短,以前没到位,或者没及时办理,后来到位了的,没有虚假出资的,如实披露且纠正的,可以不构成重大影响;
(2)若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比例较高的,对报告期审核有影响。
对于申报之前没解决,申报之后被举报的,一旦发现,严格处理!
(原话)
11、股权清晰:
不允许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历史上有的,申报前必须落实到明确的个人;有些准备信托计划投资持股的,不行。
不允许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申报材料后,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若发生,中介机构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对于工会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的,可以不要求清理。
12、股东超过200人的:
(1)200人为最终股东的累计计算(含间接持股),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的案例不具推广性。
(2)有的股东上千人,存在很大纠纷隐患,告状信多。
若是2006年《证券法》前发生的,建议暂不要做清理(因为清理后,可能形式满足要求,但是实质不满足要求)。
证监会正在研究,大家可以等待政策出台。
13、土地问题:
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一定要合法。
募投项目涉及到土地的,必须在申报前拿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价格必须是明确的。
有些目前没拿到的,不审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上市要求更严,要转让合同+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因为国家的政策是“节约土地资源”,这些要素是重大影响。
14、环保问题:
(1)证监会极其关注环保问题。
污染企业,省级环保意见;跨省的和特别规定的,环保部意见。
(笔者备注,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7〕105号,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备注:
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环保核查工作,由环保部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
(2)对于历史上环保出过问题的企业,证监会重点关注。
(3)中介机构推荐这些企业时,要很慎重。
证监会也要求中介核查,另外关注环保设施、环保支出和费用是否一致
(4)对于环保举报多的,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不可能过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
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二、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为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逐级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依法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
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探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营造广大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15、分拆上市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能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暂时不允许。
正在研究政策。
举例:
典型例子,赛格导航,很好的企业,没法上市。
(笔者备注:
以前出现的启明信息002232,清华同方下的泰豪科技、马应龙应该为特殊案例。
一个公司可以下属几个上市公司,但是目前,上市公司下不能再有上市公司。
)
16、对于关联交易的态度:
关联交易可以存在,但是要证明:
1、必要性;2、定价公允性;3、关联交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
17、对于财务指标刚刚达到的企业,重点关注!
18、募集资金投向
除平常经常关注的因素外,还关注:
1、有没有能力用那么多钱?
;2、如果募投后产能扩张较大,企业有没有能力销售出去?
第二部分 2008年度被否企业案例分析(至2008年4月)
2008年度,至2008年4月14日,IPO没过的名单:
1、263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3、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5、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
某变压器公司(笔者备注:
估计为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国有股权转让不规范,2005年以0.6667元/股向自然人转让。
2、关联交易大,无市场可比价格,无法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案例2:
某内配公司(估计为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权属纠纷 :
收购3000名自然人股东,价格1元/股,且股东签名与名册名单不符合。
后存在员工举报,理由之一是股权转让未经员工同意。
2、收入确认:
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最近2年相差1600万和2400万,,占当期申报数额的80%和72%。
虽然2007年集中补缴所得税1500万元,但是被证监会判定为会计基础薄弱,内核不健全。
3、持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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