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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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IntellectualPropertyLaw
第一章著作权法
(一)—作品
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1、定义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2、构成作品的条件
(1)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2)具备一定的表达形式
(3)具有独创性
二、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作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节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事项
一、《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
公文及其官方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章著作权法
(二)—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著作权人
1、作者2、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财产权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归属
一、一般原则
作者的认定: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什么是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
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l 、分别归属改编人、翻译人、注释人、整理人
l 、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和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
1、对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独立要素的汇编并且在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为汇编作品。
2、汇编人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一般原则
(1)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2)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3)其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在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特别规则
在两种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七、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原则:
1、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八、作品原件与著作权的分离
九、著作权可因继承而转移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一、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
(1)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的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对合作作品,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保护期限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一致。
第四节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一、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
(1)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的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对合作作品,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保护期限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一致。
第四节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而使用
2、为介绍、评论和说明目的而使用(引用自由)
3、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
4、媒体刊登、播放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媒体刊登、播放已发表的公众集会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7、为执行公务目的而使用
8、图书馆等单位为陈列或保存版本而复制本馆收藏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10、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第23条。
三、强制许可使用
第三章著作权法(三)—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出版者权
一、出版的许可
1、图书出版者应合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出版者权
1、专有出版权(根据出版合同约定)
2、修改、删节权
(1)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对作品修改、删节。
(2)报社、期刊社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对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表演
一、表演的许可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保护期限
1、上述第1、2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定义
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录音制作者、录像制作者
二、录音录像的许可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包括以下权利: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
5、电影、录像制品的电视播放权
四、保护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广播
一、广播的许可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广播者权
1、有权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有权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保护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著作权法(四)—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第一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定义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的含义
2、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的转让。
3、著作权的转让改变了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则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
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使部分的。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作品的种类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
4、支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承
一、作者死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问题
1、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
二、著作财产权的继承
作者死后,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其继承人。
三、关于合作作品的继承问题
1、合作者之一死亡的,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2、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四、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的继承
1、法人或和其他社会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著作权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单位或个人享有。
2、没有继受单位或个人的,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四节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一、担保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年9月)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2、到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
二、信托
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著作权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三、破产财产
著作权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的破产财产。
四、强制执行的对象
如果被执行人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可以成为被强制性的对象。
五、离婚财产
1、我国法律对著作权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明确的规定。
2、《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收益,如何处理?
值得研究。
3、作为作品载体的“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小说手稿、美术作品原件。
第五章著作权法(五)—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侵权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只能追究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种类
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合作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变、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器现场表现或者录制其表演;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以著作权有关的行为。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法院确定的赔偿额)
(三)民事制裁
法院可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二、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种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装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4、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编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三)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4、处以罚款
5、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四)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节诉前措施
一、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
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
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保全证据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
第六章著作权法(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保护对象
保护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第2条),但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6条)。
二、享有著作权的条件
1、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4条)。
2、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第5条第1款)。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第5条第2款)。
4、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5条第3款)。
三、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 (四) 复制权(五) 发行权(六) 出租权(七) 信息网络传播权(八) 翻译权(九)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四、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第9条)。
(二)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第10条)
1、由合作开发者书面约定。
2、无约定的,按下列方式确定归属:
(1)软件可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三)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第11条)
1、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2、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四)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第12条)
1、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2、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五)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第13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五、保护期限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限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六、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即合理使用)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4、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
七、怎样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官司
(一)涉嫌侵权软件的调查取证
1、取证公证
2、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二)谁对系争的软件拥有著作权?
1、原告举证
(1) 独立开发该软件的证据
(2) 在被告销售侵权软件之前使用或销售被侵权软件的证据
(3) 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证据
2、被告举证
被告也可以从上述方面证明自己对系争软件拥有著作权。
(三)原告的软件与被告的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1、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1)最有效的判断方法,是对双方软件的源程序进行鉴定对比。
(2) 谁申请鉴定?
——一般是原告。
(3) 鉴定机关?
法院一般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
2、双方软件源程序的取得
原告向法院提供其软件源程序,不成问题。
如何取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呢?
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软源程序、目标程序,应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被告对双方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是否有合理解释?
如果被告主张双方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有合理依据,应当举证。
举证思路是相似部分属于公知的知识。
(四)被告软件开发者是否存在接触原告软件程序的事实?
第二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现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保护对象
保护的对象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是,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产生和享有专有权的条件
1、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
2、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三、专有权的内容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四、专有权的归属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第9条)。
(二)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第10条)
1、由合作者约定。
2、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三)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第11条)
1、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
2、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五、保护期限
1、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2、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六、专有权的限制(即合理使用)
1、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2)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3)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2、再次商业利用3、非自愿许可
第七章专利法
(一)
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一、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二、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俗称“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就是指专利权人。
一、 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二、 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人的确定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6条第2款)
(二)职务发明创造
1、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第1款》)。
2、职务发明创造的种类
A.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B.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专利权归属
A.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B.利用(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受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1、没有约定的情形
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申请被批准后,受托人为专利权人。
2、有约定的,从约定。
3、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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