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确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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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确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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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创智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山东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本物业名称:
齐鲁创智园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类型:
栋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协议书》;
9、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因通货膨胀、金融危机、政府物价政策发生变化等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物价、人力成本上升时,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做相应调整。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协议书》;
6、非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8、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同时应明确告知受让人,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自动及于受让人;
9、告知和监督承租人、使用人、乙方访客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并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事责任;
10、对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维修,应给予甲方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维修造成的损害,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楼宇清洁、公共场所清洁。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内容: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责任不包括业主人身安全和户内财产安全。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车辆停放秩序服务;
2、责任:
不负保管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装修管理协议》和《驻户手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完好整洁。
二、设备运行:
运行状态良好,使用正常,维修及时。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小区路面整洁,维修及时。
2、标识系统完整规范,配套设施完整无损。
四、环境卫生:
定期消杀,垃圾及时清理,环境整洁。
五、绿化:
花草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无病害和枯死。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车辆停放有序,道路无阻碍。
七、公共秩序维护:
管辖区内公共秩序良好。
八、消防:
系统设备定期检查,使用正常。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维修及时。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8日前;
二、办公楼、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计算;收取物业费,后因物业园区升级、改造,物业服务人员增加,物业服务费调整并进行公示,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四、乙方出租本单元房屋时,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乙方承担。
双方约定由租户承担的,乙方仍应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乙方转让本单元房屋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未能结清费用的,由新任业主一并承担原业主的权利义务及债权。
第五条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
自乙方从收楼之日起,至该物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一、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停车场使用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电费根据潍坊市物价局规定的电价基础上加线损、变损,暂定电价为1.1元/度,公共电费按用户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电费。
物价局对电价如有调整,则按新的电价标准调整后执行。
2、水费根据潍坊市物价局规定的水价基础上除去用户用水量外对加水损耗(平均分摊),水价暂定4元/吨,如物价局对水价有所调整,则按新的水价标准作相应调整。
3、关于停车场管理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潍坊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本物业建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房屋本体基金中支出。
三、整个小区本体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基金不够时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业主按规定分摊。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保险
一、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予以保险,该项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装修管理协议书》进行违章装修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实施停水、停电等方式予以处罚。
六、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实施停水、停电等方式予以处罚。
七、乙方无理拒绝对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维修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予以配合,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可实施停水、停电等方式予以处罚。
八、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_0.3%按日交纳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协议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潍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山东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本物业:
类型:
栋号单元/门牌。
乙方业主(法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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