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docx
- 文档编号:10220491
- 上传时间:2023-02-09
- 格式:DOCX
- 页数:114
- 大小:27.16KB
黑龙江省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docx
《黑龙江省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docx(1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省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
黑龙江省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
序号
事项
名称
及类别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
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一、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审批
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初审,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原国家审批的人防工程初审
一、拆除条件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
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
二、报废条件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二十一条
一、拆除(报废)申请报告;
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明细表;
三、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四、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平、剖面图;
五、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内部设备、设施明细表;
六、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档案;
七、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补建和补偿手续。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补建;
四、审查
(一)市级审批的,受理申请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形成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省级审批的,由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初审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受理时限:
2日;
二、初审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的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补偿费
依据:
1、《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防发〔2007〕53号)
2、《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
2
已建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
市(地)、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筑物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及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的;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
依据: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一、施工作业申请报告;
二、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项目明细表;
三、人防工程附近地理位置平面图;
四、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平、剖面图。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施工作业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形成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放是否批准的文件。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受理时限:
2日;
二、赴现场勘察、审核、批准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无
3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8号)
五、《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六、《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
市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易地建设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
二、易地建设费减、免
对以下新建设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一、易地建设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四)建设单位法人执照;
(五)地质报告、地下管线设施图、桩基设计文件、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平面图之一。
二、易地建设费减、免
(一)建设单位减免缓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证明;或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证明;或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证明;或因遭受水灾、火灾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的证明。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放是否批准的文件。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受理时限:
2日;
二、赴现场勘察、审核、批准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易地建设费
依据:
《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
4
防空地下室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一、《黑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
二、《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市(地)、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按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依据: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8条
一、工程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总平面图纸;
三、地质勘查报告;
四、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五、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后进行审查,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三、申请人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施工图文件,由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人防办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
1日;
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限:
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无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四、《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
依据: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号)第九条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工程项目规划定位图;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九、参建单位法人执照及资质证明;
十、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按标准提出设计要求;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查;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
四、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
3日;
二、审查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无
无
6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乙、丙级资质许可
一、乙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依据: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六条、第七条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
依据: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二条
乙级、丙级资质一、申请单位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乙、丙级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
3日;
二、审查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无
7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认定初审
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审批
一、甲级
(一)资历和信誉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二)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二、乙级
(一)资历和信誉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七条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经营执照;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十一条
一、企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省人防办上报国家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
3日;
二、审查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无
8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
一、《黑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
二、《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
依据: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号)第13条
一、建设单位验收申请;
二、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不少于2人赴现场检查、验收;
三、经验收合格,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
3日;
二、审查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无
9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八条、第九条
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03〕4号)第十四条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
五、《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地下空间项目审批
二、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地下空间项目审批
三、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地下空间项目审批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二、当地政府同意;
三、发展改革部门同意立项;
四、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一、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申请;
二、市政府同意该建设项目建设的批复;
三、发改委立项批复;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三、人防主管部门发放是否批准文件。
一、受理时限:
3日;
二、审查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无
无
10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一、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独立法人,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条件
1、技术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特点及相应生产、安装工艺。
2、生产、质检及安装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3、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和结构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电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
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10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8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2人。
4、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应当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5、具有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专业队伍。
6、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当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场地条件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
其中:
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配有载重量不低于5吨、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的行车:
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
除锈、质检、试验等操作区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
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
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3、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
如自行搅拌混凝土,应当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要求。
四、设备条件
1、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结构加工设备:
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电焊机(不少于5台,其中至少1台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型材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机加工设备:
车床(不少于3台)、铣床(不少于2台)、刨床(不少于1台)、钻床(不少于2台)、摇臂钻(不少于1台)等。
3、企业外协外购数量(标准件除外)不能超过产品零部件数量的10%。
4、生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五、质检条件
1、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2、质检设备:
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
质检设备应当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检。
3、对产品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每樘防护设备都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
4、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型号等内容的铭牌。
六、管理条件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
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2、企业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生产和安装技术人员应当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通过职业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认定。
4、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依据: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第九条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场地规划图;
五、设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人防 系统 第六 行政 审批 事项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