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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整理知识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公安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6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
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警察的含义;1、都市统治方法2、都市行政。
现代含义:
国家行政力量;具有武装性质
警察的本质;阶级基础、政治属性,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不同。
但本质是共同的:
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暴力、强制、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本质特征:
1鲜明的阶级性:
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与国体、政体一致。
2、手段的特殊性:
武装强制、行政强制等其他特殊手段的行政力量。
3广泛的社会性:
担负大量的社会管理任务,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治安保障。
警察的基本职能;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只能由国家的只能来决定。
1政治镇压:
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和国家安全的势力进行镇压(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2社会管理:
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
(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3政治镇压是保障,社会管理是基础。
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政治镇压处于首要位置。
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杀害大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党的组织被迫转入地下,为确保党中央的安全,1927年12月周恩来在上海主持建立了中央特科,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任务:
收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电台。
1933年前往苏区,结束于1935年。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二次中华苏维埃兵代表会,成立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在原苏区中央局保卫处的基础上建立国家政治保卫局,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1938年5月,成立延安市警察队,全称:
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
边警。
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致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1939年2月,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各解放区中央保卫机关:
1946年4月,成立哈尔滨市公安局;1949年1月东北各省设立公安厅;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成立,
1949年7月,在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
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公安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转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
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被公安机关置于各项工作首位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思路是“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具有武装性质的国际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阶级属性和根本属性。
表明鲜明的阶级性、在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不同:
1、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2、专政对象不同,3、专政目的不同,4、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具有武装性质:
1执行武装任务,配备武器装备;2与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机器的暴力工具,通过武装性质来体现;3与军队区别:
职能对内,完成任务不同。
二、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
三、刑事司法力量: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侦查机关,依法担任:
刑事侦查、预审、采取或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法等任务。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对国家和社会应起的效能和作用。
性质决定只能。
基本职能:
政治关系作用:
民主与专政
专业分工:
侦查、保卫、治安管理等
工作手段:
镇压、打击、预防、处罚、强制、管理、教育和服务等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
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维护人民利益。
实质:
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敌对势力、分子和严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服从人民的意志,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实质:
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内容:
1、保障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2、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有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3、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4、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5、全心全意为人名服务。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促进。
区别:
对象不同、方法不同
联系:
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民主是专政的社会基础,
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
公安机关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
人民满不满意、高不高兴、赞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1995年《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在各项执法工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当做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当做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做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当做第一标准。
)
实践宗旨的要求。
(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思想基础);2、坚持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基本要求);3、认真履行职责;4、提高服务质量;5、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
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
1、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3、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和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1、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2、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3、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纠纷,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4、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1、人身权:
1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肖像、隐私、婚姻自主;2身份权:
配偶权、监护权、荣誉权。
2、人身自由:
人身、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在依法管辖的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性质和任务决定职责。
法律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责任义务:
救助、扶助、调解。
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含义。
治安警察: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户籍警察:
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
刑事警察:
负责刑事案件侦破
交通警察:
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外事警察:
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的外国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
巡逻警察:
在一定的线路或一定的地段用巡逻的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警察
网络警察:
依法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民利益,打击网络犯罪
督察警察:
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边防警察:
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社会治安,处理边境事务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
同火灾做斗争的人民警察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权力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处置的含义及其内容;
含义:
在公共场所、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利运行行为。
内容:
命令:
警察命令,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作为和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
禁止与取缔:
对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
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利,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
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含义:
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许可证。
外国人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治安监督检查的含义;
含义:
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含义:
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和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种类:
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
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构成;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法执行权
刑事案件立案的含义;
含义:
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属本身管辖范围,经法定手续,确立为刑事案件的工作过程。
侦查的含义及侦查权的构成;
含义:
公安机关、人名检查院等具有侦查职能的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正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权的构成:
1、依法收集和调取发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2、依法询问(传唤)犯罪嫌疑人。
3、询问证人(通知其道公安机关提高证言)
4、依法对犯罪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依法进行侦查实验
6、依法收集犯罪证据、对查获犯罪人进行检查
7、依法扣押物证、书证(邮件、电报)
8、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9、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检查
10、依法对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11、依法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12、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
刑事强制权的含义及其构成;
含义:
为了保证行驶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权力
构成: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刑罚执行权的含义及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含义:
法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内容:
短期徒刑的执行(剩余刑期三个月一下),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驱逐出境。
紧急状态处置权的含义及其构成;
含义: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构成: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2、紧急排险权
3、现场和交通管制
4、戒严执行权
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的行使;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出示证件:
可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用后立即归还并支付相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紧急处理暴力犯罪、重大治安灾害、追捕逃犯、抢险救灾依法征用所需人员、物资、场所
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
含义:
在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实施:
许排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所有者,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义务。
现场和交通管制权的行使;
县以上人民振幅的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管制交通措施。
县以上公安机关经过同级政府批准,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离,并将不服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予以拘留。
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含义:
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控制紧急局面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决定:
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分范围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由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命令。
戒严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由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排除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
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1、公安领导工作2、政治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3、指挥工作,4专业工作,5事务综合管理工作,6警务保障工作7、法制工作8、教育与科研工作
公安专业工作的分类。
1、刑事司法工作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3、保卫工作4、警卫工作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
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7、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8、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
第三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点;1、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2、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3、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4、目标也是综合性的。
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1、公安机关首先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2、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完成以下任务:
1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惩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2、加强基层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打击与防范,两手都要硬,要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3、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各项治安管理措施。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原则是: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1、1950年9月,毛泽东在全国经济保卫会议中指示:
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
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2、党对公安工作的据对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公安工作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要求,也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党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直接的。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1、政治领导:
政治方向、原则、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
2、思想领导:
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
3、组织领导:
健全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
4、决策领导
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1、党政分开:
党:
政治领导,政:
行政领导;2彼此保证;3互相结合;4全面强化。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群众路线,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内涵;1、宗旨出发点:
一切为了群众,2、态度,一切依靠群众3、基本方法:
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
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
坚持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
一切为了群众利益
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是我国各项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执导原则。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内涵;1、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2、在公安机关与广大群众双方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结合,3、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
“三懂四会”的含义。
懂群众的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几项基本的公安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宽严相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尊重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具体应用;
(稳、准、狠)总精神就是不枉不纵,稳:
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战。
准:
对打击对象一定要做到调查准确,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
狠:
依法给犯罪分子眼里的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
依法从重:
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刑。
依法从快: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实现内迅速的审结案件。
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
特定适用范围: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从宽或不予处罚。
宽严相济政策的含义;1、宽:
宽大、宽缓、宽待(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2、严:
严格(有罪必罚)、严厉(刑法苛刻从重惩处)严肃(循法而治不徇私情),济:
救济(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协调(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并行(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实质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需要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注意的问题;1、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2、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第一把好案件源头:
立案必须具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
第二推行刑事调节:
经公安机关或其他调解人的工作,受害人与加害人商谈,就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
第三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从严处理;对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做到当宽则宽,条件符合的适用去报候审,为法院从轻量刑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触犯轻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1、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2、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3、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人道的待遇。
4、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者法律上追究责任。
尊重保障人权政策;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做到二者兼顾,既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依法行使侦查权,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认真落实人权保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的权利。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与要求。
含义:
处罚时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就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
教育史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于罚的全过程。
要求: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
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教育。
处罚也是一种教育。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处罚一定要适当。
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任务:
确保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的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法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法;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和保障人权;2、依靠群众;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6、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8、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9、尊重各族人民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10、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的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做笔录,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大、重大不得超过24小时,未成年人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在场。
聋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在场)
询问证人、被害人,(出示证件或通知书,现场、本人单位、住所或公安机关)
勘验(拍照、绘图、录像、文字记载等方式制作笔录,收集和保全任务的一种行为,勘察现场时,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察证,必要时,现场勘察、物证检验科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尸体解剖应当通知家属到场)、
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觉得有必要时可强制性,检查妇女时,必须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辨认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侦查实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的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行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一切造成危险、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搜查(对可能影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行为,不得少于2人,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对妇女搜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对搜查结果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签字,拒绝签字或无见证人时的由侦查人员注明)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的财物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封存的一种侦查行为,有关的可以查封、扣押,无关的不得进行,会同当场见证人和被查封的、扣押的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一式三份,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期间应妥善保存,查实无关的三日内解除,予以归还)
查询、冻结(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重复冻结),
鉴定(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有刑事技术、人身伤害医学、精神病医学、物品价格、文物、珍惜动植物、违禁品和危险品。
聘请应当有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同意见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有异议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技术侦查措施(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审批,借助现代装备,和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实施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等,对象是:
追捕被通缉或批准、决定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通缉;(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本辖区内的直接发布,超出本辖区的报请上级发布,各地接到通缉领的要及时布置,积极缉拿。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涉及案件财物,证据,查货犯罪嫌疑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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