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定稿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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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办法定稿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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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分公司管理调整实施草案
作者:
何紫萱
前言
鉴于公司目前面临着管理职能薄弱、监管不到位、基础建设滞后、资源配置效益较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降低运营成本,保证利润率,明晰总公司与各分公司内部管理关系,在公司总经理指导思想下,现就公司2012年“统分结合”、弹性授权的管理模式进行局部调整和完善,特提出以下实施草案,希望通过大家共同探讨,力争找出一条符合天虹公司发展的思路(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在此期限内未有意见反馈的,则视为本人同意此方案)。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总公司管理定位于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服务支持中心。
第二条分公司管理定位于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执行中心,是公司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并在总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及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战略目标实施为核心、以总公司下达的各阶段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布署为依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总公司统一制定公司相关制度及原则性、方向性的管理规定,分公司严格执行总公司下发的相关制度,分公司可在总公司相关制度(原则)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需报总公司审批并备案后方可执行。
分公司有义务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中肯的建议。
第五条总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
第六条子公司名义下的其他承包制分公司应比照执行本办法,并接受总公司的相关管理。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和撤销
第七条公司本着顺应总体发展需求,在经营允许范围内,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认为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有必要进行分公司运作的,由董事会拟定相关执行方案,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立分公司。
第八条非承包经营制分公司批准成立后3个月内涉及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库房、设备等,由总公司按需配置。
(讨论点:
考虑到分公司成立初期,无业务收入,分公司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配置费用成本划分及期限)
第九条总公司为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提供施工设施、设备和人员支持。
第十条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需上报总公司按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分公司因故需暂停运营或撤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总公司与分公司职权划分
第十二条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定位,可各自职权做如下划分:
一、总公司职权:
1、制定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收益分配、市场规划、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对公司品牌、宣传、公关、资质(挂靠)、对外担保具备管理权和决定权;
2、制定整体融资规划,并按照公司整体结构的要求进行融资决策;
3、对重大开发和投资项目、重大施工项目和大额垫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一定限度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施工项目投资;
4、执行董事会下达的年度计划,并分解下达给各分公司,督促分公司完成任务,对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检查、监督、考核、处罚权,对分公司主要数据、信息持知情权,并提出指导意见;
5、协调各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6、对公司人力资源规划、计划、优化持管理决策权,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岗位编制、岗位异动、薪酬绩效、人员培训、人才储备等;
7、对分公司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进行垂直管理;
8、统筹安排公司资金规划,调剂资金余缺,汇总财务管理信息,为各分公司运作提供资金支持;
9、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分公司一定额度范围以上的预算,并对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监督;
10、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资产实施管理决策权,即采购权、划拨权、调剂权、处置权。
11、对各分公司业绩持评定、奖惩权,并对分公司额外给公司带来的较大效益和利益的行为行使奖励权,对分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给公司利益、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内部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行使处罚权;
12、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分公司职权:
l、贯彻执行总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及市场规划,自主进行市场拓展、开发和工程项目实施;
2、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计划,在权限范围内对人员进行管理;
3、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或核定预算范围内按程序支配资金;
4、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资产实施管理权;
5、在权限范围内签署业务合同或协议;
6、对大型项目或非公司主营业务项目具有组织研究可行性方案的权力,或对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的事项对外投、融资和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决定的问题持建议权;
7、具有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指标和财务预算项目类别、工程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的权力;
8、对总公司给予的奖励、处罚持有再分配权;
9、行使总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当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经营、投资、筹资、费用开支等实行预算管理(参照预算管理制度中明确预算管理范围、审批权限等),由分公司根据内部业务项目类别及实施情况编制预算表报总公司审批后在预算范围内组织业务实施。
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公司按权限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各分公司总经理在预算调整权限内,可自行调整分公司预算)。
总公司对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纳入分公司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未经总公司按程序审批,分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下列形式:
处置任何重大资产、对外融资、借贷、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挂靠或对外进行任何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应定期按要求向总公司提供经营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资料,以供总公司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总公司对各分公司常规项目施工内部指导价格进行统一核定,分公司参照指导价格对外自主报价;总公司统一核定分公司内部施工项目团队提成及市场业务团队提成标准(范围),并审批各分公司具体提成方案。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总公司实行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副总经理分管制,接受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监督。
分公司实行总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协管)制,接受总公司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经总公司按流程审批决定后组织实施。
超出核定编制外的聘用人员,分公司应按照流程上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分公司总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聘任和解聘;分公司副总经理由分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请总公司任命和解聘。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财务人员实行总公司委派制。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总经理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由总公司确定,其他人员则由分公司总经理根据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提交方案,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按要求向总公司提报员工人事相关档案(员工花名册)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及时向总公司报备。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总经理需定期向总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汇报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年底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适用总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直接委派或聘任财务人员在分公司成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财务人员行政职能归属分公司,专业职能隶属总公司财务部,直接对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其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档案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核算,接受总公司财务部对专业职能进行考核和分公司对行政职能进行考核。
总公司对委派的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保证胜任工作。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即“收”入账户专门用于收取分公司所有款项收入,包括现金、代理金等收入,分公司不得支取、挪用“收”入账户中的存款;“支”出账户专门用于分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其资金来源由总公司拨入。
未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为了保证公司利润率,加大工程款回收力度,总公司按分公司单项项目完成产值、利润率和资金回收率,向分公司划拨一定比例的运作资金,分公司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支配运作资金,自补盈亏,以保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总公司根据分公司上年度经营业绩情况,给分公司设置一定比例的备用金,以作为分公司当年度运营经费。
分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造成资金不足,分公司可向总公司申请额外运作资金(具体参照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分公司在进行正常经营项目实施外,对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或给公司带来较大收益的其他项目涉及需要对外融资、投资或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或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向总公司提出建议,由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分公司应定期向总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及效益情况。
对于单个较大项目(一定金额范围),总公司可各分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筹措、调拨,并直接控制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
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部)负责拟定公司资产管理方案,分公司统一适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资产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其中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由总公司在管理权限内对固定资产行使管理、决策权(具体管理实施、审批权限划分及审批流程参照相关制度).固定资产交由分公司使用过程中,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应按总公司要求建立信息档案并按时提交相关信息报表,分公司总经理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在提供信息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2、分公司全体员工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总公司报告。
(讨论点: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章 市场区域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保证充分开发市场资源前提下,避免业务重复联系,总公司统一对市场资源进行配置、优化(如采用市场区域责任制与有效竞争机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并协调处理各分公司因业务交叉等产生的利益分配、纠纷。
第三十八条 较大金额的单项工程业务合作,分公司需报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讨论点:
较大金额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统一编制施工合同范本,各分公司根据实际谈判对合同范本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未经公司许可,任何个人或团队不得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分公司应定期将已签订或待签订的业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信息以报表形式报总公司备案。
第九章其他事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总公司负责为各分公司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包括行政事务方面(如:
制度制定及推行、企业文化规划、对外宣传、品牌推广、涉外事务等)、行政后勤方面(如:
证件办理、资质新增/升级、招投标、市场准入、信息档案、车辆、安全卫生等)及人事方面(如:
人才储备、人员培训、员工活动、福利等)。
第十章考核奖罚
第四十二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分公司的总经理,总公司年底根据完成情况由分公司兑现奖罚(讨论点:
分公司副总是否纳入考核对象)。
第四十三条 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不违背总公司绩效管理原则下自行制定适合内部员工的考核和奖惩实施方案,并报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分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绩效考核外),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日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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