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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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只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特有的调整方法,用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国际条约直接调整;国际惯例直接调整。
三、冲突产生的原因
1、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正常交往下因民商事纠纷而导致的冲突。
2、各国的法律在内容上互有歧异;国际上的现状和事实。
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抵触。
四、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含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在内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
是指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
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②冲突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渊源
①国内立法。
②司法判例。
二、国际渊源
①国际条约。
②国际惯例。
③国际习惯。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外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1、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提出,物的法则是属地的,人的法则是属人的,行为的法则是混合的。
2、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提出,适用法律,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
里斯提出,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要看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二、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唐朝《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解释:
棒子打棒子,按棒子法律处置;棒子打鬼子,按唐朝法律处置。
)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国籍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积极冲突。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称为消极冲突。
(三)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①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一个为内国国籍的,认定为内国国籍,称为“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②当事人没有内国国籍的:
1、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国际,称为“后国籍优先原则”。
2、以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所在地国为国籍。
3、以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称为“实际国籍有限原则。
”
2、消极冲突的解决:
通常主张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所在国的国籍为国籍;无住所时,以居所地所在国的国籍为国籍;无居所时,以法院地法为其本国法。
(四)我国的做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住所
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我国做法:
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的除外。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情况,称为住所的积极冲突。
一个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的情况,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解决:
①当事人所具有的住所中有一个位于内国,以内国住所作为当事人的住所,称为“内国住所优先原则”。
②当事人所具有的住所均位于外国。
1、如果多重外国住所属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称为“后住所优先原则”。
2、如果多重外国住所属同时取得的,以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或以现在居所地为住所。
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居所代替住所;如无居所,以现在地为住所。
三、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行为地法律,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二节法人
一、国籍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二、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我国做法:
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
来中国投资的外国法人,须经中国政府机关批准。
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认可。
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国家
国家豁免权
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国家不得作为被告,国家的财产也不得作为诉讼标的在外国法院起诉。
执行豁免,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再林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①绝对豁免理论,不论财产和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如何,只要是国家的财产和行为都应给予豁免。
②有限豁免理论,国家的财产和行为是否享有豁免权,应视财产和行为的不同行政或目的来定。
(这个国公里都有的,就写一点点。
)
第五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二、制度
1、国民待遇。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2、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不歧视待遇。
是指缔约国彼此不把低于其他一般外国人的权利和优惠的专门限制,适用于对方的公民和法人。
3、优惠待遇。
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
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
第一节一般理论
一、含义
法律冲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第二节产生和解决办法
一、概述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二、解决途径
(一)冲突法解决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实体法
又称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者国际冲突规范来确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二)实体法解决方法:
通过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解决
又称直接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或利用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冲突的方法。
第四章冲突规范
第一节概念与结构
一、概念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二、结构
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关系。
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使用的法律。
第二节连结点
一、含义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与调整这种关系所应该适用的法律之间的连结因素。
是系属的一部分。
二、连结点的发展方向(maybe论述)
①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最早表现为在合同领域采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另一个灵活性连结点。
②由单一向复数方向发展。
具有代表性的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③同类法律关系的连结点由同一向区分方向发展。
具有代表性的是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
④同一法律关系的连结点由同一向区分方向发展。
具有代表性的是1971年美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三、分类
①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分类依据为连结点是否以人的意思为转移。
②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分类依据连结点是否能变更。
第三节类型
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
是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第四节系属公式
一、含义
系属公式又称为准据法表述公式或法律适用原则,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供人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常见的系属公式
(一)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民商事法律冲突。
(二)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动产随人)
(三)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合同、婚姻、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四)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在程序问题上适用法院地法。
(五)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又叫做意思自治原则。
主要用来解决国际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六)旗国法
旗国法是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航空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七)最密切联系地法
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尤其适用于国际合同关系。
第五章准据法
第一节概述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桂发难道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
第二节先决问题
一、概念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与主要问题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构成要件
①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法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②该先决问题本身含有谁外因素,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单独争议提出,并另有冲突规范适用。
③在确定该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关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三、我国做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六章冲突规范适用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识别
一、概念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何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二、依据
法院地法,以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作为识别依据。
第二节反致
一、概念与分类
直接反致,亦称“狭义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甲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转致,亦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丙国法,但依丙国法的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甲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完全反致,亦称“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是英国特有的反致理论,是指法官在考虑反致时,应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报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中国规定
《民法通则》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一、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及方式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方式:
①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为事实。
②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为法律。
③折衷。
二、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①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允许当事人上诉纠正错误。
②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我国允许上诉。
三、我国规定
对依据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法院具有查明的责任,当事人亦有举证的义务。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直接适用国内法。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一、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依据一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或适用结果与法院过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限制或排除其适用的保留制度。
二、功能
(一)消极功能
对外国法的防范、否定的作用。
按冲突规则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因其违背内国公共秩序而排除适用。
(二)积极功能
对内国法的积极、肯定的作用。
法院过的某些体现公共秩序的法律必须直接适用,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
三、立法实践
(一)直接排除,体现消极功能。
(二)间接排除,体现积极功能。
(三)合并排除,体现双重功能。
四、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我国采取直接排除与间接排除并用的方式。
第五节法律规避
一、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是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①主观上故意。
②客观上既遂。
③规避对象:
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
④行为方式:
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则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
三、我国规定
规避内国法的行为无效。
第七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没什么要写的)
第八章国际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没啥好写的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概念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基本原则,及涉外物权关系中适用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二、确定
①不动产和有体动产的物之所在地为其物理上的所在地。
②对于运输或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其物之所在地一般为注册国。
③对某些有体动产和无体动产的所在地,对时间加以限定。
④无体动产一般以其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所在地。
三、例外(据说重要)
①运输中的物品。
可能适用送达地法、发送地法、所有人本国地法。
②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一般适用注册登记过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③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一般适用意思自治或属人法。
④外国法人财产破产清算。
适用属人法。
四、我国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节国有化、征收、补偿
一、概念
国有化或征收,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根据本国的法律,将某些原属死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其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补偿标准
①给予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
②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第十章国际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准据法
①概念。
合同准据法只是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释等主要问题的实体法规则。
②理论。
分割论与单一论:
分割论,是指将合同分为几个部分,使其各个方面的环节或者事项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单一论,是指将国际合同看做一个整体受同一特定法律体系的支配。
③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选择支配合同关系的准据法。
④最密切联系原则。
是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该合同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罪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⑤特征性履行原则。
是指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时,法院应按在性质上足以使此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从而使它特定化起来的一方的履行来确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第二节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是首要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
不同类型合同的最密切联系(据说必考):
①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
如果是在买法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③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④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⑤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⑥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⑦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⑧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⑨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⑩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第三节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我国的一般规定
①侵权行为地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②优先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③优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④对于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我国法。
二、特殊规定
①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②侵害人格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一章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结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
第二节离婚
一、管辖
①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地接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或无国籍人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节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四节亲子关系
一、收养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二、亲自关系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五节抚养、监护
一、抚养
抚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二、监护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十二章国际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概念和渊源
国际民事诉讼法亦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的总称。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普遍原则
普遍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诉讼权利的一种制度。
二、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领事代理,是指一国的零食可以根据驻在国内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做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范围:
外籍当事人所属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员、当事人本国律师和中国律师。
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委托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当事人本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且该使领馆官员不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
外籍当事人要求诉讼代理人以律师名义参与诉讼的,该委托代理人只能是中国律师。
外籍当事人要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坐在过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三、外交豁免
是指一国的外交代表及有关人员和临时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享有驻在国法院的管辖豁免权。
第三节期间、诉讼博安全
一、期间
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法院依职权决定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
二、诉讼保全
(一)概念
是指法院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诉讼开始前或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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