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反洗钱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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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六章反洗钱业务知识
前言
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务制度,个人收入要如实申报,如果未经申报并被查实,其收入将被视为非法并予以没收。
这种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那些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人来说,无疑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而美国芝加哥有个以犯罪团伙头目阿尔·卡朋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掩饰、隐瞒其非法收入,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开设了一家投币式洗衣店,为需要洗衣服的顾客提供服务。
每天营业结束后,在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们将非法所得的赃款也混入其中,一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务机关在扣除其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就“名正言顺”的变成了他们的合法收入。
将弄脏的钱洗干净后再使用,这就是“洗钱”一词的原意。
第1节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知识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反洗钱的各项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对于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制度。
对于做好反洗钱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洗钱与反洗钱的定义
洗钱是指将违法获得的资金或财产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意义
洗钱活动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还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腐蚀公众道德。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是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是遏制刑事犯罪的需要;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
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洗钱的过程及基本方法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处置阶段,犯罪分子将犯罪收益进行初步的伪装和处理,将其变为易于控制和减少怀疑的形式,存入银行资金支付体系,以便为处置赃款做好准备;二是离析阶段,又叫培植阶段,洗钱者通过实施错综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资金转移运动,来隐瞒或掩饰犯罪的真实来源,模糊其非法性质和查账线索,目的是切断犯罪者与犯罪收益之间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三是归并阶段,又叫资金整合,其目的在于使被清洗的资金回归为形式合法,为犯罪资金或财产提供表面的合法性。
此时,犯罪收益已经披上合法的外衣。
[案例]1995年2月,一名在香港落网的国际贩毒集团头目向美国警方供认,他曾经雇佣过一名国际性职业洗钱手为其设计了一套洗钱计划,近年来,他就是按照这个设计方案具体实施洗钱犯罪的。
首先,这名国际性职业洗钱手依托该贩毒集团在北美建立的贩毒经销站,将获取的巨额毒资,分散存入美国及欧洲的一些银行账户中(这种洗钱过程,称为资金的处置阶段,是洗钱的第一个环节)。
其次,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在卢森堡、新加坡、香港等地开设一系列皮包公司(仅在香港就开设了13家)。
由贩毒集团头目通过授权制度对这些皮包公司进行海外遥控,并以皮包公司的名义,分别在美、法等国购买不动资产或投资信用良好的投资公司。
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各类投资变卖存入银行账户中(这种洗钱过程,称为资金的离析阶段,是洗钱的第二个环节)。
最后,将非法收益汇至北美及加拿大,再次转为不动产,将资产伪装成由集团成员所控制的皮包公司正常的经营或投资所得(这种洗钱过程,称为资金的归并阶段,是洗钱的第三个环节)。
经过上述三个环节洗钱活动,这名贩毒集团头目分别在美国、法国、加拿大及新加坡共获得了约1亿美元的不法资产。
由于贩毒集团在洗钱的处置阶段,往往以专人分期分批、化整为零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将毒资存入银行,洗钱的核心成员一般不与银行直接接触,他们或雇佣委托人或以假名设立皮包公司,通过这些皮包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汇集毒资,对毒资进行结构化处理,不断变换毒资的形式,而在归并阶段,他们往往通过显示公平的跨国交易,将毒资伪装成皮包公司的利润,在正常的纳税后以合法的名义出现并使用。
这样一来,犯罪分子的部分洗钱行为就躲开了银行对资金的监控。
上述洗钱各阶段的特点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主体进行资金收付和划拨的主渠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通道。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或者执行不得力,从而被洗钱分子所利用,不仅会严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四、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
为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共七章三十七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相应修订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
这些法律、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与一般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相衔接,部门规章与法律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由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在刑事法律方面,《刑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洗钱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
而在预防和控制洗钱活动的行政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目前反洗钱行政法律制度主要有: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06年1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06年2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07年1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07年2号令)。
上述法律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在反洗钱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收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职责,违反反洗钱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五、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
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既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每一位员工的职责。
在反洗钱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最主要的有: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除此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有:
1.接受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督检查的义务;
2.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和临时冻结措施义务;
3.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洗钱活动义务;
4.制定以洗钱内控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设立反洗钱内部职能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义务;
5.保守反洗钱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不得向客户和他人泄露本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侦查机构开展可疑交易调查或侦查的情况。
6.设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义务。
另外,根据《吉林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各级行社应建立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有: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类: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4、重大可疑线索(含涉嫌恐怖融资)报告制度
5、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6、反洗钱协查制度
7、反洗钱保密制度
8、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
9、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10、反洗钱报告制度
内控制度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分解、细化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岗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柜面、结算、监督等业务和岗位。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类:
1、高级管理层反洗钱责任
(1)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反洗钱工作职责。
(2)机构主管领导反洗钱工作职责。
2、反洗钱主管部门反洗钱责任
(1)反洗钱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2)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
(3)反洗钱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3、反洗钱工作部门之间协调机制
(1)建立各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含会计、财务、信贷、风险、稽查、保卫、科技、银行卡等部门)。
(2)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3)各部门反洗钱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实施洗钱犯罪或参与洗钱犯罪活动,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原则,即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一)客户身份识别概要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交易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在实际的反洗钱工作中,金融机构和广大反洗钱人员要履行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应当做到:
1.要切实做到四个环节
一是要做到“全面收集”。
所谓“全面收集”,也就是要强化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尽可能完整地收集客户的身份的交易信息。
如在“为个人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确保客户资料的完整性。
二是要做到“认真核实”。
所谓“认真核实”,就是要以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收集到的客户身份及交易资料进行核查、确认、登记。
如在账户开立过程中,要按规定对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应该提供原件的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原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确认,了解客户身份的真实情况,做好反洗钱工作。
三是要做到“密切关注”。
所谓“密切关注”,就是要对客户有关身份及交易信息的变更情况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实行动态的跟踪监督,及时更新原有的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避免身份信息的老化和交易信息的滞后。
密切关注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的变更,是反洗钱的主要工作之一,滞后的客户身份信息不仅无助于反洗钱人员对客户交易的正确判断,而且会造成信息的误导,贻误堵截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有利时机。
只有通过“密切关注”掌握客户信息变化的最新情况,才能结合实际弄清客户账户的交易背景、性质和目的,才能有效地发现客户交易变化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客户恶意欺骗、弄虚作假,避免洗钱的发生。
四是要做到“深入分析”。
所谓“深入分析”,就是要根据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结合实际地分析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金动作特点等情况,科学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制订有效的防控方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深入分析”是反洗钱的关键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可疑交易很少能从交易记录本身得到反映,往往需要根据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方可作出判断,“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金融机构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审核的层面上,在开户和交易虚有其时都要落实尽职调查分析,杜绝匿名和假名账户,而且要分析客户账户的交易背景和目的等是否符合客户的身份、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等,做到真正、全面、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客户。
2.要严格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法原则。
在目前的工作中,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依法了解客户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在收集客户信息时,不能严格地按“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规定程序办理,有的人为降低条件和标准,随客户所愿,在可疑交易查证方面,以识别标准笼统,模糊难辩为借口,避重就轻,这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我们反洗钱工作人员要增强依法办事意识,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接收和调查的操作规程,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落实好,规范有序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是要坚持客观原则。
金融机构及其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按规定的要求收集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把握好信息判断的政策界限和控制标准,既不能为了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对客户办理开户、存取款、结算等业务时乱设关卡,损害客户的正当权益,也不能随意降低审查和控制标准,甚至为客户不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行为开绿灯,影响“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落实和执行。
三是要坚持规范原则。
金融机构在收集客户信息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但由于不注意资料的规范化,使资料惧的不系统,格式不规范,致使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十分杂乱,进行数据分析时难度较大,相应降低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落实的实际效果。
因此,我们在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时,不仅要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资料,更重要的是要按照标准和要求,对客户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归类和整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利用价值。
四是要坚持保密原则。
目前,金融机构及其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还比较淡薄,对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时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行为上的偏差。
如未经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批准,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随意泄露和公开,这对客户的经营和信誉都要造成不良影响。
实际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要求客户如实向金融机构提供身份等信息的同时,也要求金融机构及反洗钱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经营和商业秘密,切实履行好反洗钱的保密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要求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1.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2.存在代理关系时,分别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
3.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4.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5.在与客户的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出现特定情形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6.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1.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
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⑵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2.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⑴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
⑵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⑶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⑷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情形。
(四)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客户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客户身份识别主要措施有:
1.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2.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
证明);
3.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者凭证;
6.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
7.电话联系核实;
8.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9.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比对;
10.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五)核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
核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是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之一。
分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⑴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
⑵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军人身份证或军官证)
⑶中国人民警察(武警身份证件)
⑷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
⑸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⑹外国公民(护照)
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户口薄、驾驶执照等有效证件)
2.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⑴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⑵非企业法人: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⑷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⑸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军队军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⑹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证明。
⑺宗教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⑻民办非企业组织: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⑼外地常设机构:
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⑽外国驻华机构:
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⑾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比照法人、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管理。
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证明。
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⒁其他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包括税务登记证。
(六)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自然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⑴姓名
⑵性别
⑶国籍
⑷职业
⑸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⑹联系方式
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2.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基本信息
⑴名称
⑵住所
⑶经营范围
⑷组织机构代码
⑸税务登记证号码
⑹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七)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不同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以及交易情况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和风险识别,采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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